来稿 (京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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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中华宪政框架草案
一 前言与概要
本人生长于中国大陆,亲历89运动,自青年时代觉醒以来,无日不期盼自己的祖国走上民主转型之正路。今逢此次征文活动,本人将汇总多年来的思考,借贵方平台向大家献丑,希望起一点抛砖引玉的效果。
新的宪政设计既要汲取先进民主国家的经验教训,也要顾及中国的现实国情,争取做到平顺接轨。依照这个总体思路,提出大致的框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由于本人缺乏政治学专业的理论基础,所提的方案是基于对美国和中华民国(台澎金马)之民主宪政制度实际运行的多年体验与观察之上的直觉性判断,难免存在一些贻笑大方的概念性疏失,请各位评委海涵。
二 国体与统独问题的处理
毋庸讳言,由于传统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毛时代的失败,以及八十年代涌现出来的民主自由思潮对中共一党专政的挑战,中共自90年代以来一直依靠民族主义兴奋剂来维护其执政合法性,其必然结果是大汉族主义的流毒占据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头脑。愚以为,对于这个现实,民主派既不该随波逐流,也不能正面对抗,而应走渐进排毒的路线,让人权自由的普世价值逐步取代民族沙文主义,成为普通人头脑中最高的价值观。这个过程至少需要一代人、约30年的时间。因此,本人作如下建议:
两岸达成和平协议(a)后,可共同举办一次奥运会来庆祝和平的实现。理想的城市选择:上海 + 台北。以“双城奥运”为“双城论坛”画上句号。
三 政体设计
源于欧美的经典“三权分立”架构的几乎是所有民主国家采用的政体模型。孙中山先生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监察”与“考试”两个机构,形成其独创的“五院制”理论,并为后来的《中华民国宪法》所采纳。然而,以台湾民主转型后的几十年经验来看,“五院制”并未显示出独到的优越性,岛内持续有废除“监察”与“考试”二院,回归“三权分立”架构的声音。
本人的设计依然采取“三权分立”,并加入一些创新的想法。
3.1 行政
源起于欧洲君主立宪政体的内阁制与源起于美国联邦共和的总统制一直是后发民主国家效仿的两个主要榜样。下面简述两个体制的主要特点:
– 内阁制(又称为议会制):国家元首是虚位的世袭君主或民意机构选出的总统,无任何实质权力,只扮演礼仪性角色;真正的行政权力在议会选出的内阁,最高掌权者为总理。世界上主要的民主国家都采用内阁制,如英国、德国、日本、印度、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北欧国家,等等。
– 总统制(又称为“美式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掌握行政部门的最高权力,一般由全民投票选出,独立于议会。不仅美国,绝大多数拉美国家也采用总统制。
介于以上二者之间还有以现代法国为代表的“双首长制”,即总统由全民选出,总理由总统提名、议会通过。除法国外,还有中华民国(台澎金马)以及部分欧洲新兴民主国家,如波兰、乌克兰等,也采用双首长制。但前述双首长制中的民选总统的实际权威压倒总理,总理只是总统意志的实施者。这样的国家在外人眼里往往只有总统、没有总理,是变相的总统制。
内阁制(议会制)与总统制孰优孰劣,在学术界早有定论,即前者优于后者。本人缺乏专业基础,下面仅从常人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自从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初冷战结束以来,美国一直是中国人眼中最强大与先进的国家、世界的领袖、民主的灯塔。很自然,中国的民主派人群对美式制度有天然的亲近感,本人也不例外。但是,自2016年以来,围绕美国总统选举而产生的各种乱象 — 有的甚至严重到威胁美国的宪政体制根基 — 让我不得不仔细思考美式总统制的弊端:
因此,本人赞同美式总统制尤其不适于新兴民主国家的观点。
另一方面,在纯粹的议会制下,由于总统往往是执政党挑选的傀儡,对掌握实权的总理也毫无制衡的可能。如果执政党一党独大,而总理个人野心勃勃,也可能做出伤害民主宪政的行为。最近的例子是土耳其的前总理/现总统 厄尔多安。
反观众多的欧洲老牌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民主宪政制度的运行在历史上一直比较平顺。究其缘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世袭的虚位君主享有全体国民的拥戴,虽无实际权力,但对实际执掌大权的政治领袖形成心理上的压制,使得后者自动抑制非分之想。
当然,对于已经推翻君主制多年的国家而言,若要人工地设立虚位的世袭君主就显得太荒谬了。合理的设计应该是一个真正的“双首长制”。在这个制度中:
年龄、任期、及其它限制
总统的理想标准是德高望重,年龄不宜太轻;总理的标准是年富力强,不宜太老。
总统一届任期为4年,特殊情况下可折半变为2年。细节见选举制度章节。原则上总统在位最高年限为12年,最多三届,可连任。总理在位最高年限也为 12年。由于国会两年一次改选部分议员,总理每一届任期为2年,可连任。
为了保证总统超越党派的立场,成为总统候选人的条件之一是向前推5年内未参与任何政党。
总统卸任后不得担任公职,不得参与党派。
副总统
美国宪法最初规定副总统是在选举团投票中得票第二的候选人。在1792年的第三届总统选举中,代表“联邦党”的亚当斯与代表“共和民主党”的杰佛逊在选举团投票中分别名列第一和第二,因此杰佛逊成为亚当斯的副总统。由于二人的政见严重分歧,杰佛逊表面上恪守副总统的分际,但暗中组织力量狙击亚当斯的内政与外交。如此人格分裂的经历令杰佛逊痛恨不已。在下一次(1800)总统选举中,两党都推出了自己的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但由于实际操作和背信的问题,杰佛逊与他的副手(Burr)得到相同的选举人票,导致僵局,最后靠哈密尔顿的斡旋才送杰佛逊上位。杰佛逊及其同党同志们吸取教训,于1804年推出第12修正案,将副总统与总统的选举投票分开。演变至今日,副总统已彻底成为总统的附属。
愚以为,美国宪法的最初设计是有道理的,让第一、第二名分别任总统与副总统理论上可以团结不同政治倾向的国民。但在实践中,由于总统的权力极大,而竞争者又是对立党派的领袖,造成美国总统选举犹如拳击赛,是零和游戏,两党候选人都必须使出浑身解数将对方击倒。因此,让第二名作第一名的副手是完全行不通的。
但是,在本文中的双首长制度下,党派竞争只到议会的层级;而总统候选人都需要保持超然于党派竞争之上的形象,因此总统选举更像选美比赛;所以让第二名作副总统并无不可。实际上,为了扩大代表性,本设计中还要安排第三名作第二副总统。两位副总统既是总统的顾问,也可以分担总统的部分礼仪性职责。
总结:总统选举中得票的第二、三名将担任第一、第二副总统。
如果第二、三名中任何一人因任何原因不愿或不能担任副总,则由得票名次更后的参选人递补。例如:若第二名不愿担任第一副总统,则由第三名担任第一副总统,第四名担任第二副总统。依此类推。特殊情况下,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来填补副总统职位的空缺。
副总统也有任期限制。一个人担任副总统(无论第一、第二)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8年,担任 副总统+总统 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6年。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已经任满8年的副总统,那么最多只能再担任8年的总统;如果他/她竞选总统未果,即便名列第二或第三,也不得再担任副总统。
3.2 国会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世界一等大国而言,可模仿的民主大国不多,唯美国、欧盟、印度、巴西耳。但欧盟仍然处于松散联盟的状态中,印度、巴西又非世人羡慕的榜样。所以美国是唯一可借鉴的范例。愚以为,美国的两院设计兼顾了人均代表权与区域代表权,非常适合中、美这样人口分布极不均匀的大国。当然,由于双方的国情不同,原样照抄也是不可取的。以下是基于美国两院制、又带有一定中国特色的设计:
3.3 最高法院
美国宪法中有关最高法院制度的规定在近世暴露出两大问题:
以上两个弊端在本设计中的到部分或彻底的解决:
下面详论大法官的人数与产生办法:
区域性大法官的设置是为了增加边疆地区在最高司法机构中的代表权,照顾各地区基于自己的历史风俗文化而对于各项法律理解的差异性,最大可能地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进而维系民主宪政共同体内的向心力,防止由于最高法院可能的偏颇判决所导致的强大破坏性作用。
对于许多朋友而言,世界上最知名也最重要的法院莫过于由九位大法官组成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本设计中的18名大法官在他们看来可能太多了,容易造成最高法院内议事的瘫痪。我认为这是过虑了:
一来,十八人在一起议事仍然可以很有效率。以美国国会为例,参议院有100名议员,众议员更有高达435名议员;任何一项法案的细致讨论都是在专题委员会内进行的;法案通过委员会之后再进行全体议员的表决。所以,几乎所有的实质性讨论都是在委员会内完成的。绝大多数议员的作用是投票部队。而每一个专题委员会(如国防、外交、财经等)的成员数都在20上下,行之有年,没有低效的问题。
二来,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一定需要全体十八位大法官的参与。 以欧洲法院为例,它有28名法官,来自欧盟各国。然而除了少数特定的重大案件需要全体法官出庭外,多数案件都是由半数甚至更少(3到5名)的法官组成法庭来审理。细节不在这里讨论。结论:可以效仿类似的机制以提高最高法院的效率。
最后,关于最高法院的地点。由于其在全国人民法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最高法院所在地必然会吸引大量的常驻机构与巨大的“上访”人流。如果仍设在北京,必然增加京城已经十分庞大的人口压力。所以,应该考虑将最高法院设在远离京城的地方,这样也可以减少政治干扰,凸显最高法的独立性。一个合理的地点是在中国的人口中心,即河南的 开封-商丘-周口-许昌一带。
四 选举制度
美国的国会与总统选举制度在美国立国后不久便趋于定型。经两百多年演变至今也没有太大的变化,保持了其当初的简明易懂、易于操作的传统。其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这套规则导致了美国长期稳定的两党对峙的政治生态,任何想挑战这个局面的第三党都遭致昙花一现的命运。或许这种“黑白分明”、两党轮替的格局在不少人眼里有其优越性。然而,非彼即此的选择实际上严重挤压了中间温和派的空间,给了两端 人数少但声量大的极端派很大的杠杆,导致美国社会内部在面临重大社会议题的冲击时形成严重的撕裂与对立。围绕过去两次总统大选所发生的争执与乱象便是其直接后果。如果说像美国这样的成熟的老牌民主国家尚能经得起如此的冲击,那么一个新兴的民主大国就很可能因此陷入民主的崩坏。
所以,未来中国的选举制度应该加入防止赢者通吃、两极对立的机制。同时,对于新开始参与民主选举的选民而言,选举制度也应该保持一定符合常识与直觉的简明性,不宜过于繁琐。综合前述两种考虑,并基于美国和台湾的现行选举制度,再加上一点创新,本人提出下面的各层级的选举办法。
4.1 总体规则
下面详细介绍全国性初选以及总统选举的具体办办法。
4.2 初选制度
以中国人口之庞大,每次国会议员与总统的选举必然会涌现出众多的候选人。虽然候选人需满足“人民代表”提名或选民联署的要求,但这个门槛并不高,而且也不宜过高。前面提到,一个国会众议员选区内的“基层人代”数够提出近百名众议院候选人。虽然参议员与总统候选人需要“全国人代”的提名,但即便是人口较少的行政区,以海南省为例,其“全国人代”的数量已足以支持十几、二十余名总统候选人。所以初选是很有必要的。用真实的选票,淘汰掉民意支持度很低的候选人,这样才有真正的说服力。在这方面,美国的初选制度提供了正面的榜样。相反,在缺乏正式初选制度的台湾,依靠电话民调作为初选的依据、甚至党中央直接“没收初选”,都经常导致争议,后者也被视为民主的倒退。
美国的初选制度并不在宪法之中,而是由各州和各党自己决定,经百年演化形成今天的样子,仍然没有统一的模式。比如有的州是党员投票,有的州是全民投票,有的州是各党办自己的初选投票,所以仍然有些混乱。对未来的民主中国而言,初选制度不须入宪,但应该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而不是让地方各行其是。
下面是本人的提议:
4.3总统大选的选区票制度
以中国地域之辽阔,人口分布之不均,如果以一人一票来直选总统,人口密度比较低而面积广大的地区将被总统候选人们彻底忽视。以青海和安徽为例,前者面积为后者的5倍,而人口只有后者的 1/10;在更大的范围来看,青藏+内蒙+新疆的总面积为全国的 1/2 ,而总人口却不到全国的 1/20;一人一票制很可能会导致边疆人民感觉被忽视。相比之下,美国总统的选举团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个问题。还是以青海与安徽为例,如果采取类似美国式选举团的制度,则青海有 5票,安徽有18票,比例下降到1/4 以内,不再那么悬殊。
但美国目前的总统选举制度也有很大的bug,即在州的层级上“赢者通吃”所导致的问题:
美国的选举团制度急需改善,但两百四十年的老店积重难返,修宪的门槛太高,短期内看不到改善的希望。而我们在21世纪的当下可以提出更新、更合理的总统选举制度。
以下是本人的改善型的选举团制度,或称“选区得分制”:
选举结果决定总统(及两位副总统)的任期时间:
由于同一人最多只能任三届总统(无论连任与否),理论上三届任期的总年数最低为6,最高为12。总统任满三届者,无论在位年数,都永久失去总统候选人资格。
四 结束语
在冷战结束、苏联解体的第二年(1992),著名政治学家 弗朗西斯-福山出版了《历史的终结》一书,断言有关于民主与专制的优劣争论已经结束,自由民主的政治体制将是全人类的必然归宿。然而,整整三十年过去了,专制制度并没有在全球消亡,反而借中共的经济成就和普京的强人统治手段,分别在世界人口第一和土地面积第一的两个大国强势回潮。两位独裁者,习近平与普京,都对民主制度发出冷嘲热讽,认定后者软弱、低效。所谓“东升西降”说便是专制主义者对“历史终结”说的傲慢回击。
的确,从2008年的金融海啸以来,美国以及欧盟的全球领导力不断下降,中国在全球的经济影响力和俄罗斯在其周边地区的军事投射力逐年增强。然而物极必反。普京误以为他的军事力量强大到可以探囊取物般拿下乌克兰,习近平误将中国加入欧美经济循环链所获得的经济红利归功于一党专政的效率。前者已经在乌克兰踢到铁板,全身而退的可能日益降低;后者在各领域的粗暴瞎指挥正将中国的经济增长完全清零。总之,专制制度的危害已经在俄、中两国为世人所显见。专制主义的回潮已过巅峰期,普京与习近平这两大独裁政权的垮台只是时间问题。然而,专制政权的垮塌往往如雪崩,其时机与路径都难以逆料。民主派人群除了要为自由与正义持续发声、不懈地推动社会各界对独裁政权的抵抗和反击,也要为专制统治崩溃后的民主转型而未雨绸谬。
最后,诚恳地感谢各位评审委员对此文的阅读与评审。
本文的参考资料几乎都来源于网络。由于篇幅所限,不在这里一一例举。如有需要,本人可以提供出处。
谢谢您读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