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设计有奖征文”优秀奖之二(京客龙)
发布时间:2023-01-14    作者:ruizhaohuai

来稿 (京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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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中华宪政框架草案

 

一 前言与概要

 

本人生长于中国大陆,亲历89运动,自青年时代觉醒以来,无日不期盼自己的祖国走上民主转型之正路。今逢此次征文活动,本人将汇总多年来的思考,借贵方平台向大家献丑,希望起一点抛砖引玉的效果。

 

新的宪政设计既要汲取先进民主国家的经验教训,也要顾及中国的现实国情,争取做到平顺接轨。依照这个总体思路,提出大致的框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统独问题:民主转型期的国家不宜在统独问题上作大手术;本人的建议是先巩固民主,再议统独;具体而言,就是先将统独问题冻结一段时间;

 

  1. 政体设计:以美国的政体为蓝本,但将总统制改为总统、总理相互独立的双首长制,在众议院加入不分区议员,在参众两院之外设两级“人民代表”制,在最高法院加入由地方推举的法官;

 

  1. 选举制度:明确的初选制度,某些层级上的多席次选区,单一席次选区采用“排名选择投票制”(Ranked Choice Voting),以及总统选举采用在美式选举团制度之上改进后的“选区得分制“。

 

由于本人缺乏政治学专业的理论基础,所提的方案是基于对美国和中华民国(台澎金马)之民主宪政制度实际运行的多年体验与观察之上的直觉性判断,难免存在一些贻笑大方的概念性疏失,请各位评委海涵。

 

二 国体与统独问题的处理

 

毋庸讳言,由于传统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毛时代的失败,以及八十年代涌现出来的民主自由思潮对中共一党专政的挑战,中共自90年代以来一直依靠民族主义兴奋剂来维护其执政合法性,其必然结果是大汉族主义的流毒占据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头脑。愚以为,对于这个现实,民主派既不该随波逐流,也不能正面对抗,而应走渐进排毒的路线,让人权自由的普世价值逐步取代民族沙文主义,成为普通人头脑中最高的价值观。这个过程至少需要一代人、约30年的时间。因此,本人作如下建议:

 

  1. 将统独问题冰封30年。目前的国土与国体基本不变。国号、国旗、国徽应做适当修改,去除所有共产主义和一党专政的意识形态符号。

 

  1. 目前的行政区划分也不变,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区内议会与行政首长都由人民直选;这样的行政区等同于美国的州,国体也将接近美式联邦。

 

  1. 各民族自治区对于内部事务的管理将拥有比内地各省市更大的自主权,真正实现民族自治。中央政府停止一切对边疆地区的移民政策,并为“建设兵团”的逐步退场设立机制。同时,中央政府将组织一个高规格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彻底清查中共的历史罪行,并以国家赔偿的方式补偿所有遭受“再教育营”等手段迫害的家庭与个人。

 

  1. 香港问题相对简单:立即废除恶名昭著的“香港国安法”,实行全面普选,包括议会、立法局和特首,恢复香港曾经的自由与活力,让东方明珠重放异彩。

 

  1. 台湾问题比较复杂:首先不要有“大陆民主化之后两岸就可以很快和平统一”的操之过急的企盼。两岸分治已超过两代人、七十年的时间,而且习近平主政以来造成两岸之间的敌意与台湾人民心中的戒心不会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何况大陆民主化进程究竟会是怎样谁也无法预料,因此要给台湾人民足够的观望时间。与此同时,大陆方面应主动伸出友谊之手,为两岸的和解与融和营造条件。本人禅思竭虑,提出以下实现两岸和解的方案构想:

 

  1. 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结束准战争状态,搁置主权议题,正式承认对方在目前管辖地区内的治权,并成立类似于英联邦式的“中华国协”;
  2. 大陆方面协助台湾以“中华民国-台澎金马”的正式名称加入联合国及下属的各类组织,甚至可以考虑依比例原则让两岸共享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
  3. 建立谈判协商机制,为两岸迈向经济共同体铺路。
  4. 经济共同体运作二十年后,如果一切顺利,再开启两岸统一的谈判协商;最终的决议要由两岸人民各自公投,在都以强多数通过的条件下,实现统一。

 

两岸达成和平协议(a)后,可共同举办一次奥运会来庆祝和平的实现。理想的城市选择:上海 + 台北。以“双城奥运”为“双城论坛”画上句号。

 

三 政体设计

 

源于欧美的经典“三权分立”架构的几乎是所有民主国家采用的政体模型。孙中山先生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监察”与“考试”两个机构,形成其独创的“五院制”理论,并为后来的《中华民国宪法》所采纳。然而,以台湾民主转型后的几十年经验来看,“五院制”并未显示出独到的优越性,岛内持续有废除“监察”与“考试”二院,回归“三权分立”架构的声音。

 

本人的设计依然采取“三权分立”,并加入一些创新的想法。

 

3.1 行政

 

源起于欧洲君主立宪政体的内阁制与源起于美国联邦共和的总统制一直是后发民主国家效仿的两个主要榜样。下面简述两个体制的主要特点:

 

内阁制(又称为议会制):国家元首是虚位的世袭君主或民意机构选出的总统,无任何实质权力,只扮演礼仪性角色;真正的行政权力在议会选出的内阁,最高掌权者为总理。世界上主要的民主国家都采用内阁制,如英国、德国、日本、印度、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北欧国家,等等。

 

总统制(又称为“美式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掌握行政部门的最高权力,一般由全民投票选出,独立于议会。不仅美国,绝大多数拉美国家也采用总统制。

 

介于以上二者之间还有以现代法国为代表的“双首长制”,即总统由全民选出,总理由总统提名、议会通过。除法国外,还有中华民国(台澎金马)以及部分欧洲新兴民主国家,如波兰、乌克兰等,也采用双首长制。但前述双首长制中的民选总统的实际权威压倒总理,总理只是总统意志的实施者。这样的国家在外人眼里往往只有总统、没有总理,是变相的总统制。

 

内阁制(议会制)与总统制孰优孰劣,在学术界早有定论,即前者优于后者。本人缺乏专业基础,下面仅从常人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自从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初冷战结束以来,美国一直是中国人眼中最强大与先进的国家、世界的领袖、民主的灯塔。很自然,中国的民主派人群对美式制度有天然的亲近感,本人也不例外。但是,自2016年以来,围绕美国总统选举而产生的各种乱象 — 有的甚至严重到威胁美国的宪政体制根基 — 让我不得不仔细思考美式总统制的弊端:

 

  • 最大的弊端在于总统的权力太大 — 总统不但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长官,而且是三军统帅,对国会立法拥有很高程度的否决权,以及几乎无上限的赦免权。有人将其戏称为“民主皇帝”。这样的“民主皇帝”如果想滥用职权、侵蚀法治,其破坏力是很大的,可以压倒体制内制衡他/她的力量,尤其是当他/她在党内外享有很高的威望,而他/她的党又在国会占有多数时。

 

  • 另外,总统位置的重要性意味选举结果的攸关利益极高,从而导致选战往往非常激烈;在结果接近时,输家可能拒绝接受结果,甚至指控赢家舞弊,严重时会引发大规模民变,因而动摇民主的基础。

 

因此,本人赞同美式总统制尤其不适于新兴民主国家的观点。 

 

另一方面,在纯粹的议会制下,由于总统往往是执政党挑选的傀儡,对掌握实权的总理也毫无制衡的可能。如果执政党一党独大,而总理个人野心勃勃,也可能做出伤害民主宪政的行为。最近的例子是土耳其的前总理/现总统 厄尔多安。

 

反观众多的欧洲老牌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民主宪政制度的运行在历史上一直比较平顺。究其缘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世袭的虚位君主享有全体国民的拥戴,虽无实际权力,但对实际执掌大权的政治领袖形成心理上的压制,使得后者自动抑制非分之想。

 

当然,对于已经推翻君主制多年的国家而言,若要人工地设立虚位的世袭君主就显得太荒谬了。合理的设计应该是一个真正的“双首长制”。在这个制度中:

 

  • 总统总理应相互独立;
  • 总统为国家元首,由民选产生,但实际权力较少(并非全无);
  • 作为国家元首,总统必须超越党派,应由无党派知名人士担任;具体产生办法见选举制度章节;
  • 总理 = 议会制中的总理,由议会选举产生,一般为执政(多数)党的领袖,掌握实际行政大权;具体产生办法可参照先进民主国家的范例,本文不赘言。
  • 总统无权干预总理的施政;但总理须定期(每月?)向总统汇报施政情况。总统也没有对议会通过的立法与人事任命的否决权
  • 总统的权力体现在重要人事任命的提名权;所谓重要人事任命包括以下:
    • 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官 (具体规则见最高法院章节);
    • 须谨守党派中立的重要行政机关的首长 – 这些部会首长由总统与总理联合提名,参众两院批准,但接受总理的领导和众议院的监督,例如以下部门:
      • 国防部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国安部
      • 广电网络部 (攸关言论自由,舆论自由)
      • 统计部 (统计结果必须客观真实,不能为执政党所左右)

 

  • 在国会两院之间发生立法僵局时行使仲裁的权力。

 

  • 总统还有接受社会陈情、代表犯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特赦申请的权责;但批准权在最高法院。

 

年龄、任期、及其它限制

 

总统的理想标准是德高望重,年龄不宜太轻;总理的标准是年富力强,不宜太老。

  • 总统候选人的年龄下、上限分别为 50 和 80; 
  • 总理候选人的年龄下、上限分别为 40 和 75;

 

总统一届任期为4年,特殊情况下可折半变为2年。细节见选举制度章节。原则上总统在位最高年限为12年,最多三届,可连任。总理在位最高年限也为 12年。由于国会两年一次改选部分议员,总理每一届任期为2年,可连任。

 

为了保证总统超越党派的立场,成为总统候选人的条件之一是向前推5年内未参与任何政党

 

总统卸任后不得担任公职,不得参与党派。

 

副总统

 

美国宪法最初规定副总统是在选举团投票中得票第二的候选人。在1792年的第三届总统选举中,代表“联邦党”的亚当斯与代表“共和民主党”的杰佛逊在选举团投票中分别名列第一和第二,因此杰佛逊成为亚当斯的副总统。由于二人的政见严重分歧,杰佛逊表面上恪守副总统的分际,但暗中组织力量狙击亚当斯的内政与外交。如此人格分裂的经历令杰佛逊痛恨不已。在下一次(1800)总统选举中,两党都推出了自己的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但由于实际操作和背信的问题,杰佛逊与他的副手(Burr)得到相同的选举人票,导致僵局,最后靠哈密尔顿的斡旋才送杰佛逊上位。杰佛逊及其同党同志们吸取教训,于1804年推出第12修正案,将副总统与总统的选举投票分开。演变至今日,副总统已彻底成为总统的附属。

 

愚以为,美国宪法的最初设计是有道理的,让第一、第二名分别任总统与副总统理论上可以团结不同政治倾向的国民。但在实践中,由于总统的权力极大,而竞争者又是对立党派的领袖,造成美国总统选举犹如拳击赛,是零和游戏,两党候选人都必须使出浑身解数将对方击倒。因此,让第二名作第一名的副手是完全行不通的。

 

但是,在本文中的双首长制度下,党派竞争只到议会的层级;而总统候选人都需要保持超然于党派竞争之上的形象,因此总统选举更像选美比赛;所以让第二名作副总统并无不可。实际上,为了扩大代表性,本设计中还要安排第三名作第二副总统。两位副总统既是总统的顾问,也可以分担总统的部分礼仪性职责。

 

总结:总统选举中得票的第二、三名将担任第一、第二副总统

 

如果第二、三名中任何一人因任何原因不愿或不能担任副总,则由得票名次更后的参选人递补。例如:若第二名不愿担任第一副总统,则由第三名担任第一副总统,第四名担任第二副总统。依此类推。特殊情况下,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来填补副总统职位的空缺。

 

副总统也有任期限制。一个人担任副总统(无论第一、第二)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8年,担任 副总统+总统 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6年。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已经任满8年的副总统,那么最多只能再担任8年的总统;如果他/她竞选总统未果,即便名列第二或第三,也不得再担任副总统。

 

3.2 国会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世界一等大国而言,可模仿的民主大国不多,唯美国、欧盟、印度、巴西耳。但欧盟仍然处于松散联盟的状态中,印度、巴西又非世人羡慕的榜样。所以美国是唯一可借鉴的范例。愚以为,美国的两院设计兼顾了人均代表权与区域代表权,非常适合中、美这样人口分布极不均匀的大国。当然,由于双方的国情不同,原样照抄也是不可取的。以下是基于美国两院制、又带有一定中国特色的设计:

 

  1. 众议院:由约450名众议员组成,其中包括约  350名 选民直选产生的众议员,以及 100名 按党派得票率分配的所谓“不分区”议员。不分区议员的产生办法办法可参考中华民国(台澎金马)现行的立法院不分区立委的产生办法。不分区议员制度可以缓解“赢者通吃”的单一席次选举制度导致的各种弊端,比如小党无生存空间,两党恶斗造成社会严重撕裂,等。下面是更多细节:

 

  1. 每一个直选议员的选区内的人口应为400万左右(14亿/400万 = 350);
    1. 西藏自治区人口最少,不到400万,只设一个众议员选区;(澳门见下)
    2. 其他地区 众议员数 = 总人口/400万,3舍4入(例如:4.36 🡪 4,   2.42 🡪 3);

 

  1. 众议院拥有的权力包括:立法,选举总理、批准总理提名的行政机关的部会首长,审核批准政府预算,等。这些权力加起来超过美国的众议院。

 

  1. 众议院每两年举行一次换届选举:
    1. 每一位议员的一届任期为两年
    2. 直选候选人如果得票率超过 50%,并超过第二名 15%以上者,可自动获得两届任期(4年);此条的目的在于鼓励候选人向中间靠拢、争取最大的支持率,而不是仅凭基本盘的力量勉强超车对手。

 

  1. 众议员候选人的年龄限制:30 – 75;任期限制:上限 10届(20年)。

 

  1. 参议院:按下面的名额分配办法,将由90名参议员组成:
    1.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两名参议员;但考虑到各行政区在人口与疆域上的巨大差距,本人认为应当赋予大行政区第三名参议员的名额;具体如下:
      1. 大行政区的条件: 人口数 X 土地面积(公里2)/ 1012  > = 1
      2. 按照上面的公式,“大”行政区中最小的为 重庆(2.5),小行政区中最大的为 宁夏 (0.5) ,分野相当清楚;
      3. 2名参议员的行政区有:宁夏、海南、北京、天津、上海、香港 (澳门与台湾见下),共12名参议员;
      4. 3名参议员的大行政区有 26个,共78名参议员。

 

  1. 参议院的主要权力如下(小于美国参议院):
    1. 审查、批准总统提名的公职人选,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党派中立的行政机关首长(见3.1中有关总统权力的条文);
    2. 对众议院立法的批准;如果参众两院在某个法案意见严重分歧以至于不能达成妥协,则由总统行使仲裁权。

 

  1. 美国联邦参议员一届任期为6年,无论赢面大小,哪怕只赢0.1%,赢家也得到6年的任期(特殊选举除外)。在本设计中,赢家的任期时间将视赢面大小而定(与众议员任期规则类似):
    1. 最短2年:赢家得票率不到50%,且赢面不足 5%;或赢家得票率达到50%,但赢面不到 2%;
    2. 最长6年:赢家得票率达到50%以上,且赢面超过 15%;
    3. 其余为4年;
    4. 当一次选举中有两个或三个参议员席位一起面临改选时,规则将稍复杂,细节请见有关选举办法的章节。

 

  1. 参议员候选人的年龄限制:40 – 80;任期限制: 24年。

 

  1. 澳门
    1. 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与人口与其他行政区相比都极小,而且人口(约50万)距离一个众议院选区的人口数(400万)很远,所以澳门在参众两院的选举中将被并入香港特别行政区。

 

  1. 台湾
    1. 众议员人数:2300万/400万 ~= 6
    2. 参议员人数:2 + 1 = 3。按上面的公式,台湾(0.85)应被归入小行政区,+1是因为台湾一直独立自主地承载着“中华民国”的宪政体制;
    3. 在两岸完全统一之前,台湾方面可(按上面的数量)派遣代表参与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事活动,可以提案、发言,但无投票权。

 

  1. 人民代表制:由于中国的庞大人口,一个众议员的选区内就有400万人,相当于克罗地亚一个国家的人口,所以每一位众议员与基层民众之间会有相当的距离,更不用说动辄要代表几千万人的参议员。为了在国会议员与基层民众之间建立正式的沟通管道,本设计借用中国现行的人大代表的概念,在更小的选区上设立两级人民代表制度:

 

  1. 每个众议员选区分为 6 – 8 “全国人民代表”选区,每个选区约50万人口,由选民选出一位“全国人代”,一任2年;
    1. 众议员选区内人口在300万以下的,设6个“全国人代”选区;300万-350万之间,设7个人代选区;350万以上,设8个人代选区;
    2. 全国人代的总数: ~14亿/50万 ~= 2800,与现在的全国人民代表数接近;
    3. 每个“全国人代”的选区再进一步划分为5个人口10万的“基层人民代表”选区,每个选区内由选民选出三名“基层人代”,一任也是2年;“基层人代”相当于现在的市级人民代表。

 

  1. 人民代表可兼任地方民意机构的成员,如省议员、市议员,但不得在行政或司法机关任职;

 

  1. 人民代表有一项特殊权力,即对总统、参、众议员初选候选人的提名权
    1. 众议员候选人需要得到该选区内至少一名“基层人代”的提名;由于每个众议员选区内有100名左右的“基层人代”,这个门槛并不高;
    2. 参议员候选人需要得到该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内至少一名“全国人代”或三名“基层人代”的提名;
    3. “全国人代”具有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权:
      1. 总统初选以行政区为选区;
      2. 每位总统候选人需要得到该选区内至少一名全国人代的提名才能登上初选选票;以贵州为例,其人口为3800万,应有约76名全国人代,任何一位总统候选人想登上贵州省的选票,须得到其中任何一名全国人代的提名。
    4. 每位民代对相同职位的初选提名权在同一次初选中只能使用一次;

 

  1. 以上规则只适用于“挑战者”;而现任的参、众议员以及总统和副总统则可自动获得争取连任的初选资格;
  2. 另外,得不到民代支持的挑战者也可以通过公民联署来获得参加初选的资格,这样可以保证提名的权力不被民代阶层所垄断;细节不赘述。

 

  1. 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为期两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体(2800名)代表齐聚一堂,共议国是:
    1. 大会的目的在于给国会议员以下的基层民意代表们一个交流的平台、表现的舞台,也让社会基层的声音透过大会“上达天听”。
    2. 大会由总统主持开幕式,第二副总统任议长,第一副总统主持闭幕词;
    3. 大会地点在全国各大城市之间轮流,由前一次会议决定。

 

  1. 年龄与任期限制
    1. 全国人代:候选人在选举日应满25岁,上限为 75岁;任期上限: 10届(20年);
    2. 基层人代:候选人在选举日应满22岁,无年龄上限,任期上限: 10届(20年)。

 

3.3 最高法院

 

美国宪法中有关最高法院制度的规定在近世暴露出两大问题:

 

  1. 总统提名制:随着总统本人的意识形态色彩越来越浓,大法官的提名也越来越突出总统所在党的意识形态取向;比如,过去20年以来,民主党只提名女性和少数族裔,而共和党只提名反对堕胎权的保守派法官,把大法官提名与批准的过程变成两党恶斗的一部分,严重侵蚀了最高法的公正性、损害了其在美国人民心目中的威信。

 

  1. 法官终身制: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活八九十岁完全不在话下;如果一个法官在45岁得到提名和批准,在大法官的位置上一坐40年的可能是很大的;而这样的大法官在其生命的晚期很容易与现实脱节。

 

以上两个弊端在本设计中的到部分或彻底的解决:

 

  1. 总统提名:只有1/3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另外2/3的大法官由区域推举,总统与参议院批准;由于总统本身的中立性,党争的问题在大法官的提名上可以的到很大的缓解;

 

  1. 大法官的任期与年龄限制:
    1. 每位大法官终身只有一个20年的任期;
    2. 最低年龄 45岁,最高 85岁;
    3. 以上两个限制都必须满足;比如:一位大法官70岁上任,到85岁也必须卸任,尽管20年的期限未到。

 

下面详论大法官的人数与产生办法:

 

  1. 法官总数为 18;其中 12名代表不同地区 ;另外 6名为全国不分区:
    1. 不分区大法官由总统提名,需参议院半数以上通过;
    2. 区域性大法官由区域内行政区首长+议会领袖组成联席会议推举,参议院60%赞成通过;
      1. 如果赞成票超过50%但不足60%时,由总统行使决定权。

 

  1. 十二大区域(建议)划分如下:
  1. 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
  2. 内蒙古
  3. 华北:河北,山东,北京,天津
  4. 西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5. 新疆
  6. 青藏:青海,西藏
  7. 西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8. 华中:河南,安徽
  9. 华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
  10. 中南:湖北,江西,湖南
  11. 华南:广东,广西,海南
  12. 港澳/台:两岸统一前,港澳自成一区域;两岸统一后港澳可选择加入华南区或台湾区。

 

区域性大法官的设置是为了增加边疆地区在最高司法机构中的代表权,照顾各地区基于自己的历史风俗文化而对于各项法律理解的差异性,最大可能地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进而维系民主宪政共同体内的向心力,防止由于最高法院可能的偏颇判决所导致的强大破坏性作用。

 

对于许多朋友而言,世界上最知名也最重要的法院莫过于由九位大法官组成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本设计中的18名大法官在他们看来可能太多了,容易造成最高法院内议事的瘫痪。我认为这是过虑了:

一来,十八人在一起议事仍然可以很有效率。以美国国会为例,参议院有100名议员,众议员更有高达435名议员;任何一项法案的细致讨论都是在专题委员会内进行的;法案通过委员会之后再进行全体议员的表决。所以,几乎所有的实质性讨论都是在委员会内完成的。绝大多数议员的作用是投票部队。而每一个专题委员会(如国防、外交、财经等)的成员数都在20上下,行之有年,没有低效的问题。

 

二来,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一定需要全体十八位大法官的参与。 以欧洲法院为例,它有28名法官,来自欧盟各国。然而除了少数特定的重大案件需要全体法官出庭外,多数案件都是由半数甚至更少(3到5名)的法官组成法庭来审理。细节不在这里讨论。结论:可以效仿类似的机制以提高最高法院的效率。

 

最后,关于最高法院的地点。由于其在全国人民法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最高法院所在地必然会吸引大量的常驻机构与巨大的“上访”人流。如果仍设在北京,必然增加京城已经十分庞大的人口压力。所以,应该考虑将最高法院设在远离京城的地方,这样也可以减少政治干扰,凸显最高法的独立性。一个合理的地点是在中国的人口中心,即河南的 开封-商丘-周口-许昌一带

 

四 选举制度

 

美国的国会与总统选举制度在美国立国后不久便趋于定型。经两百多年演变至今也没有太大的变化,保持了其当初的简明易懂、易于操作的传统。其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所有的选举都只有一位赢家;
  2. 选民在所有竞争同一职位的候选人中只能选择一人;
  3. 每个州的总统选举人的产生采用赢者通吃的办法,即在州内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赢得这个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只有佛蒙特、内布拉斯加这两个小州除外)。

 

这套规则导致了美国长期稳定的两党对峙的政治生态,任何想挑战这个局面的第三党都遭致昙花一现的命运。或许这种“黑白分明”、两党轮替的格局在不少人眼里有其优越性。然而,非彼即此的选择实际上严重挤压了中间温和派的空间,给了两端 人数少但声量大的极端派很大的杠杆,导致美国社会内部在面临重大社会议题的冲击时形成严重的撕裂与对立。围绕过去两次总统大选所发生的争执与乱象便是其直接后果。如果说像美国这样的成熟的老牌民主国家尚能经得起如此的冲击,那么一个新兴的民主大国就很可能因此陷入民主的崩坏。

 

所以,未来中国的选举制度应该加入防止赢者通吃、两极对立的机制。同时,对于新开始参与民主选举的选民而言,选举制度也应该保持一定符合常识与直觉的简明性,不宜过于繁琐。综合前述两种考虑,并基于美国和台湾的现行选举制度,再加上一点创新,本人提出下面的各层级的选举办法。

 

4.1 总体规则

 

  1. 众议院:前面已经提到的按政党得票比例分配的不分区席位,保证那些在全国有广泛性支持度、但不足以在任何选区胜出的小党不会在选举中一无所获;

 

  1. 在单一席次的选区(众议员、全国人代)采用“排名选择投票制”(Ranked Choice Voting),让那些立场温和、虽非多数选民的第一选择、但能为最多选民接受的中间派候选人有机会胜出;具体细节可参见阿拉斯加最新采用的选举制度;

 

  1. 基层人代与总统为多席次选举:一个基层民代的选区有三席,总统选举的最终结果也有三位赢家 – 总统与两位副总统;参议员选举中,如果一个行政区同时有2-3名参议员换届,则选举采用多席次办法:
    1. 多席次选举中,选民可在每张选票上勾选与席次数相同的候选人;
    2. 如果一个选区有N席,则得票数的前N名候选人胜出。
      1. 总统选举的计票办法更复杂,详情见 4.2节

 

下面详细介绍全国性初选以及总统选举的具体办办法。

 

4.2 初选制度

 

以中国人口之庞大,每次国会议员与总统的选举必然会涌现出众多的候选人。虽然候选人需满足“人民代表”提名或选民联署的要求,但这个门槛并不高,而且也不宜过高。前面提到,一个国会众议员选区内的“基层人代”数够提出近百名众议院候选人。虽然参议员与总统候选人需要“全国人代”的提名,但即便是人口较少的行政区,以海南省为例,其“全国人代”的数量已足以支持十几、二十余名总统候选人。所以初选是很有必要的。用真实的选票,淘汰掉民意支持度很低的候选人,这样才有真正的说服力。在这方面,美国的初选制度提供了正面的榜样。相反,在缺乏正式初选制度的台湾,依靠电话民调作为初选的依据、甚至党中央直接“没收初选”,都经常导致争议,后者也被视为民主的倒退。

 

美国的初选制度并不在宪法之中,而是由各州和各党自己决定,经百年演化形成今天的样子,仍然没有统一的模式。比如有的州是党员投票,有的州是全民投票,有的州是各党办自己的初选投票,所以仍然有些混乱。对未来的民主中国而言,初选制度不须入宪,但应该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而不是让地方各行其是。

 

下面是本人的提议:

 

  1. 分区:效仿美国的总统初选,按照最高法院章节中提到的十二大区域,以区域为单位分别举办初选;
  2. 时间:在大选日之前6个月开始,每个周末在一个区域(港澳与华南一起)内展开投票,共需11周;
  3. 顺序:最初的一次由随机产生,以后则循环轮流;
  4. 选票:
    1. 众议员与全国人代的选区为单一席次,选民在自己的选票上只能选1人;
    2. 基层人代与总统:选民在选票上最多可选3人;
    3. 参议员:根据行政区内换届的参议员数量而定;
  5. 晋级门槛:
    1. 国会议员、人民代表:候选人在自己的选区内的得票率达到某门槛线(比如10%);
    2. 总统:全国总得票前三名 + 其他在一定数量(比如10内地 + 2边疆)的行政区得票率达到某门槛线( 10%) 的候选人;

 

4.3总统大选的选区票制度

 

以中国地域之辽阔,人口分布之不均,如果以一人一票来直选总统,人口密度比较低而面积广大的地区将被总统候选人们彻底忽视。以青海和安徽为例,前者面积为后者的5倍,而人口只有后者的 1/10;在更大的范围来看,青藏+内蒙+新疆的总面积为全国的 1/2 ,而总人口却不到全国的 1/20;一人一票制很可能会导致边疆人民感觉被忽视。相比之下,美国总统的选举团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个问题。还是以青海与安徽为例,如果采取类似美国式选举团的制度,则青海有 5票,安徽有18票,比例下降到1/4 以内,不再那么悬殊。

 

但美国目前的总统选举制度也有很大的bug,即在州的层级上“赢者通吃”所导致的问题:

  • 绝大多数州里有近一半的选民因为他们支持的候选人在该州落败而得不到在选举团票上的代表;
  • 总统候选人只重视所谓“摇摆州”而忽略其他州;
  • 当两党候选人在一个州的得票率非常接近,比如说差距不到 1%时,容易产生纠纷,动摇民众对选举公正性的信心,而这个问题在2020年大选中在数个州同时爆发,导致宪政危机。

 

美国的选举团制度急需改善,但两百四十年的老店积重难返,修宪的门槛太高,短期内看不到改善的希望。而我们在21世纪的当下可以提出更新、更合理的总统选举制度。

 

以下是本人的改善型的选举团制度,或称“选区得分制”:

  • 每个众议员选区为一分;每个行政区的参议员数为这个行政区的分数;总计约 350+90 = 440分;
  • 在每一个众议员选区内得到选民票数的前三名将分别得到 0.6,0.3,0.1 选区分;
  • 在每个行政区全体选民的投票中得票的前三名将按 6:3:1 的比列瓜分该行政区的选区分(3 或 2);
  • 总得分第一的候选人将担任下一届总统,第二、第三者分别担任 第一、第二副总统;

 

选举结果决定总统(及两位副总统)的任期时间:

  • 第一名与第二名总得票差距低于5%,则当选总统的任期为2年;
  • 如果达到或超过5%,则任期为4年;

 

由于同一人最多只能任三届总统(无论连任与否),理论上三届任期的总年数最低为6,最高为12。总统任满三届者,无论在位年数,都永久失去总统候选人资格。

 

四 结束语

 

在冷战结束、苏联解体的第二年(1992),著名政治学家 弗朗西斯-福山出版了《历史的终结》一书,断言有关于民主与专制的优劣争论已经结束,自由民主的政治体制将是全人类的必然归宿。然而,整整三十年过去了,专制制度并没有在全球消亡,反而借中共的经济成就和普京的强人统治手段,分别在世界人口第一和土地面积第一的两个大国强势回潮。两位独裁者,习近平与普京,都对民主制度发出冷嘲热讽,认定后者软弱、低效。所谓“东升西降”说便是专制主义者对“历史终结”说的傲慢回击。

 

的确,从2008年的金融海啸以来,美国以及欧盟的全球领导力不断下降,中国在全球的经济影响力和俄罗斯在其周边地区的军事投射力逐年增强。然而物极必反。普京误以为他的军事力量强大到可以探囊取物般拿下乌克兰,习近平误将中国加入欧美经济循环链所获得的经济红利归功于一党专政的效率。前者已经在乌克兰踢到铁板,全身而退的可能日益降低;后者在各领域的粗暴瞎指挥正将中国的经济增长完全清零。总之,专制制度的危害已经在俄、中两国为世人所显见。专制主义的回潮已过巅峰期,普京与习近平这两大独裁政权的垮台只是时间问题。然而,专制政权的垮塌往往如雪崩,其时机与路径都难以逆料。民主派人群除了要为自由与正义持续发声、不懈地推动社会各界对独裁政权的抵抗和反击,也要为专制统治崩溃后的民主转型而未雨绸谬。

 

最后,诚恳地感谢各位评审委员对此文的阅读与评审。

 

本文的参考资料几乎都来源于网络。由于篇幅所限,不在这里一一例举。如有需要,本人可以提供出处。

 

谢谢您读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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