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设计有奖征文”二等奖 (王庆民)
发布时间:2023-01-14    作者:ruizhaohuai

来稿 (王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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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为删减版,但原目录仍保留,以便了解我所写的设计整体轮廓

 未来民主中国的制度设计

文档系统目录

未来民主中国的制度设计 1

政权组织形式(政府架构/政体):择优选适、权力调和、广泛代表性、稳定与效率兼顾 3

政体形式 3

总统制:过大的总统权力与自由裁量权、助力民粹催化独裁的工具、“胜者全得、败者全输”的不公和激化政治斗争的恶果、高效行政的双刃剑,以美国、韩国、菲律宾等国及拉美诸国为例(略) 3

议会制:多元参与、议行合一、集体决策、效率不足、另类垄断,以英国、印度、日本为例(略) 3

半总统制:权力分立与调和、行政权拆分、政治多元化、有龃龉但更包容、稳定与效率兼顾,以法国为例 4

议会制度 5

联合院:区域、民族、少数/弱势/特殊群体的代表机构 7

人民议会:政治中枢、权力重心、民意所在 8

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民主中国科学理性决策和施政的中流砥柱 8

军方在“专家院”及中国政坛有一席之地的必要性:由专制到民主的政治过渡和民主中国建设的“定海神针” 11

政权组织形式设计原则概括 15

中央与地方关系:联邦制框架下双轨制(全域联邦制+汉地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结合、弱省强市县的地方权力结构、全国均等化的管理与服务、进步主义导向的国家政策 15

单一制与联邦制各自的特点与适用性(略) 15

中国国家结构/地方行政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沿革与经验教训(此段很长,并非制度设计而是其背景,审稿者若时间精力有限可跳过,直接阅读下一章节关于中国内地汉族聚居区制度的设计。诸位评委和征文机构在公布文章以征求意见、将文章最后发表时,若认为这段内容不必要列入,也可删去)(略) 18

未来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地方行政制度与中央地方关系:单一制的结构、户籍制度与各种制度性壁垒的废除、全国均一化和先发拉动后进的政策立场、市-县与乡-村为单位的两层地方自治、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结合与统一 18

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具体民权民生政策:国家干预与公民自组织的结合、扶植公民组织和鼓励公民运动;提供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保障;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和税收政策,税收应发挥调节分配作用并明晰化可感化;促进社会体制环境公正、实现国民物质所得的均衡、非物质权利与话语权的平等;以折中渐进原则和涓滴效应手段促进社会改良和国家变革;对旧政权既得利益者据其过往及现实区分对待;对政府、警务、教育、医疗等重要领域公共管理服务人员以“高薪养廉/高薪提效”保证基本公共管理服务的高效、公平、优质;借助现代科技与信息技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各尽其能与相互配合;民主法治下的中央集权不会导致极权和严重权力寻租;“平等”与“自由”之辩:平等保障自由而非阻碍自由;“整体主义”与“个人自由主义”之争:当今世界人与人联系的普遍客观多样、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需整体主义理念政策(以女权问题为例);国家干预与整全社会形态下群己权界的划定与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保障;其他政策措施的概述;汉族聚居区各地离合亦应遵从民意、顺其自然,并舍弃排异之患、强固民族本体(略) 21

选举制度:基于充分代表性和最大公正性原则的选举方式: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选举制(比例代表制+小选区制) 21

完全小选区制:代表基础和区域民意、严重扭曲全国民意、易被威权势力利用操纵、国会政党组成或过于细碎或两党垄断,以英国、印度、美国、马来西亚等国为例(略) 22

完全比例代表制:相对准确代表全国民意、与具体区域民意有所脱节(略) 22

混合选举制:并立制和联立制:兼顾各具体区域和全国整体民意(略) 22

并立制:放大胜选大党优势,不利于败选的第二大党和各小党,以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日本为例(略) 22

联立制:折中调和、政治多元、两种议席分配有所冲突但负面影响有限、最大限度代表真实民意,以德国为例 22

民主中国“人民议会”选举制度的框架和细则 24

总统选举制度:直接选举、一轮决出制(略) 25

司法体制及大法官推选制度:以欧陆法系(民法法系)为基础的理念、法律、制度、运转(以及对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体制与法律的评价);法院、检察机构、警察机构的性质、组成、职责、相互关系;民主中国制宪工作的安排(略) 25

监察制度及机构设置与人员选罢方式(略) 25

考试制度及机构设置与人员选罢方式(略) 25

各地方行政、立法(决策)、司法及其他机构及成员的产生方式:比照中央但有所区别(略) 25

总统个人、内阁成员、国会议员集体发生意外时的继承顺序和“指定幸存者”身份;国家机构和首都的“备份”安排;国家中枢“备份”的必要性重要性及中外相关惨痛教训的前车之鉴 (略) 25

民主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参与:古今中国外务史概括与经验教训;全面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基于人权高于主权原则对待国际事务、兼顾国家利益和国际责任、实现国际正义与促进世界融合(略) 25

政治制度设计综述:基于人民主权、科学理性、扶弱平权、折中调和、小域自治这五个原则和方向设计与运转;政治设计的局限与制度的脆弱 25

附录:《人民宪章》政策建议部分、《关于中国各领域现状及未来民主转型的个人看法》(略) 29

附录1:《人民宪章》政策建议部分(根据《零八宪章》加以改写而成。写于2018年,后又有所增删,少数观点现在已有改变,但整体上仍然和原来一致)(略) 29

附录2:关于中国各领域现状及未来民主转型的个人看法(本文写于2019年,是根据当时的中国与国际形势,以及那时我的观点立场而写,现在已有所改变(例如关于国家统一与分离问题),但整体上仍然和原来的看法和意见相同)(略) 29

 

    以下是正文:

     民主中国政治制度设计的总则与概括

    我认为,未来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应该基于充分代表性、公平合理性、运转高效性、决策科学性、长期稳定性这五个原则而设计和运行。在具体内容形式上,既要借鉴他国和前人的经验并汲取相关教训,又要结合当今和未来的中国国情进行适当修改和创新,以最大限度符合民主中国的现实需求和中国人民的意愿。

    概括而言,对于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我认为应该采用半总统制和两院制外加专家院(也可视为三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制框架下双轨制的国家结构(中央地方关系),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选举制(比例代表制+小选区制)的选举制度。此外,还有若干其他制度我也有所安排。在各种制度基础上,我对民主中国的治国理念与政策措施也有筹划和拟定。

    政权组织形式(政府架构/政体):择优选适、权力调和、广泛代表性、稳定与效率兼顾

     政体形式

    按照权力重心分布的差异,现代国家的政体分为总统制、半总统制、议会制/内阁制/总理制、委员会制等。其中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包括美国、韩国、菲律宾、拉美大多数国家、非洲部分国家等;实行半总统制的最典型国家为法国,还有阿尔及利亚等部分非洲国家(多为前法国殖民地)、波兰等部分东欧国家亦实行半总统制,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政体有时也被视为半总统制(但也被一些人视为总统制,我认为它更像总统制);议会制国家最典型的为英国,德国、荷兰、瑞典、印度、加澳新等大部分欧洲国家及英联邦国家均实行议会制,日本也是实行议会制的大国。委员会制典型国家为瑞士,由多名权力等同的委员共享最高行政权。以上四种制度前三种均可以进行更多细分,其中颇有差异。因篇幅问题在此不展开,但会在后文有所介绍。

    民主中国选择何种政体,既要看政体本身的利弊、他国的经验教训,也要看政体和中国国情的契合度/排异度。

    总统制:过大的总统权力与自由裁量权、助力民粹催化独裁的工具、“胜者全得、败者全输”的不公和激化政治斗争的恶果、高效行政的双刃剑,以美国、韩国、菲律宾等国及拉美诸国为例(略)

    

    议会制:多元参与、议行合一、集体决策、效率不足、另类垄断,以英国、印度、日本为例(略)

    

    半总统制:权力分立与调和、行政权拆分、政治多元化、有龃龉但更包容、稳定与效率兼顾,以法国为例

 

    那么,只剩下了一种政体,即“半总统制”,亦被称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双首长制”。“半总统制”政体的基本架构是,总统和国会均由且分别由全民直选产生,互不隶属,各司其职;总统和总理为首的内阁共享行政权,但总统权力略大于内阁,并有一定的分工。总统还拥有任免总理的权力,但一般只能任命国会多数派所推举的人选。总统在军事和外交上拥有绝对主导权。

    乍看起来,这样的“半总统制”好像和总统制非常类似。但其实是颇为不同的。相对于总统制下总统独揽行政权,可以随意任免包括总理在内所有内阁成员(像美国连总理这一职务都没有(“国务卿”则是“超级外交部长”而非行政总管),这意味着总统对行政团队是完全和直接控制的),“半总统制”将行政权分摊给了总统和总理为首的内阁,而任免总理必须考虑国会的意见、得到国会过半议员的同意。总统也并不直接任命和管理内阁成员,内阁成员由可以组阁的国会多数派商定,由总理提交内阁名单,总统有是否批准的权力。总统虽然在军事和外交上拥有绝对的权力,但在内政方面更多要尊重总理和内阁的权力与独立性,不能过度干涉内阁的施政。而内阁对国会负责,更多听命于国会而非总统,也削弱了总统的权力,避免了总统对行政权的垄断。

    而由于总统和国会由选民分别选出,且内阁成员由议会多数派认定和推选,也有效避免了总统制“胜者全得”的问题。在“半总统制”的典型国家法国,经常出现总统和国会多数派不属于同一阵营(甚至往往是对立阵营),所以总统和由国会推选的总理及内阁也分属两个阵营的情形。例如1986年法国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结束后,左翼的社会党人密特朗连任总统,但国会由右翼胜出,并推选了“保卫共和联盟”的希拉克担任总理;1997年,希拉克当选总统,而社会党的若思潘被国会推选为总理。因为总统和总理来自左右不同阵营,所以这种情形被称为“左右共治”。

    相对于总统制下“胜者全得”垄断行政权,“左右共治”让左右两大阵营都能参政执政,虽然会导致一些矛盾冲突,但因为总统和内阁分工明确,所以不会太影响行政效率,反而让政治权力更加多元、施政更能兼顾多样的诉求,不同阵营间关系相对和谐。即便并非“左右共治”而是总统总理属同一阵营的情况,由于法国是多党制而非两党制,国会中多个党派共同推举的内阁也不会与总统完全步调一致,仍然可以分散行政权和形成一定的政治平衡。而且,选民往往也会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分别投票给不同政党候选人,以避免总统所在党派垄断政治权力。这就促成了政治权力分配的相对多元与均衡,也能避免“零和博弈”机制下“你死我活”的政治恶斗。这样的政治权力分配状态,显然远优于胜者为所欲为、败者一无所有的总统制政体。

   而相对于议会制下将国会作为权力重心,“半总统制”将权责分摊给了总统、总理为首的内阁、国会三方,让彼此形成制衡。议会制另一个特点是“议行合一”,立法/决策和行政混在一起(或者说密切相通),容易导致“议”干扰“行”,影响行政效率。而“半总统制”则将行政从立法/决策中剥离,提高了行政效率。

    而“半总统制”还赋予了总统在关键领域的巨大权力及相对超然的地位。军事和外交属于关键且特殊的领域,军事需要令行禁止,外交需要举国一致,议会和内阁的特性恰恰不利于高效和团结。而“半总统制”将军事和外交权力交给总统,是非常明智的设计。“半总统制”更大的一个优点是,总统由选民直选产生,独立于国会和内阁,很少受到后二者掣肘,可以相对跳脱复杂的政治斗争,既不被国会制造的倒阁行为波及(相对于议会制),一般也不会和国会发生激烈冲突(相对于美式总统制),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总统这种超然,不仅利于其个人放手做事,也有利于整个国家政局的稳定。而“半总统制”的典型国家法国,自1958年第五共和建立、政体确立后至今,除个别政治时期(“第五共和”初建时阿尔及利亚问题引发的政治危机;1968年五月风暴”前后的政治与社会动荡),其政体运作相当良好,政治局势一直非常稳定。这充分说明了“半总统制”的成功。

    当然,“半总统制”也有其缺点。例如它在三大权力互相制衡方面就表现不佳,行政、立法、司法更多是各行其是而非相互联系和制约。相对于议会制/内阁制,掌握行政权的总统、总理及内阁成员,距即时的民意较远,其政策不能及时修正。相对于议会制/内阁制下内阁成员均是民选议员(且多是需直接投票给本人而非投给政党的小选区议员),总理和内阁主要被国会控制,受总统辖制,但缺乏民意的直接授权。总之,议会制/内阁制的各种相对优势,“半总统制”就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但即便如此,它的缺点仍然远远少于总统制和议会制,没有导致总统权力失控和独裁、决策和执行效率低下等致命的大问题。而且,它对于非常在意军事、外交领域及政治平衡与稳定的大国,有着独特的好处。

    而中国正需要这样的制度。如前所述,对中国来说,如果实行总统制,那可能导致总统个人权力过大和失控,甚至可能造就新的独裁者,让中国的民主夭折。总统制本身的各种缺点如“胜者全得”和政治极化,也会损害新生的民主中国,不利于政治稳定和国民团结;如果实行议会制,因为议会成员的庞杂、集体决策的低效,以及代表议会行事的内阁的孱弱,无法有效解决中国许多棘手的问题尤其利益冲突,还会在面临紧急事态和外部威胁时无法快速反应和团结一致。

    “半总统制”恰恰解决了这些关键问题。由于“半总统制”拆解了行政权,将权力由总统和内阁分摊,并将大部分内政和常务交给总理领导的内阁,总统就不能事无巨细的插手,也不能随意任免内阁成员。而总统和国会的权力分立,也让总统不能干预立法权和各项需通过法律程序才能通过的决策。这就很大程度限制了总统的权力范围和具体的管辖事项,让总统不能为所欲为。即便总统掌握军权,但没有行政根基、国会与其并立不受控,仅凭枪杆子是难以在现代社会强行“黄袍加身”发动政变搞独裁的(当然军方也未必听从总统的政变命令)。

    而相对于议会制的低效和内阁的孱弱,“半总统制”将行政权剥离出立法和决策,总统、内阁、国会分工明确,避免了议会制“议行合一”体系下“议而不决”、“边议边决”及“议决反复”等各种弊端,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推动政策执行。而总统在重大事务上的强大行政权力,尤其在军事和外交上的垄断性权力,可以在面对阻力巨大的重点问题、社会面临重大危机、国家遭遇外敌威胁乃至入侵的情况下,发挥“摧锋拔石”之力、实现“力挽狂澜”的目的。

    显然,面对各种艰难险阻、内外威胁的民主中国,“半总统制”是最佳的选择。同为世界大国的法国“半总统制”颇为成功的实践,也证明了这套政治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当然,除法国外,世界上没有其他实行“半总统制”非常成功的大国,但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也鲜有因此而政治失败的。在阿尔及利亚、波兰、葡萄牙等“半总统制”国家,政体运转良好。俄罗斯也被认为是半总统制国家(虽然它更像总统制),其政治衰败显然不是政体结构所致。其他许多国家包括很多大国未实行“半总统制”,很多出于对其传统制度的习惯和依赖,及与政体相关的错综复杂的利益连结,已不便更改政体,如美国及拉美诸国、英国及英联邦诸国等。而“半总统制”是明显的建构型政体而非经验型政体,使用的国家的确较少,但并不代表它缺乏普适性。

    总之,我认为“半总统制”利远大于弊,且颇为适合中国国情,是未来民主中国政体的最佳选择。当然,现在所说的各种政体的利弊,都只是根据制度本身进行理论分析、在他国的经验教训总结,而非民主中国实行该政体后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环境、不同参与者、不同历史条件下,同样的政治制度可能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和影响。“半总统制”在民主中国的实际运转如何、有怎样的影响和利弊得失,只有真的实行后才知道。

    议会制度

    议会制度,则是政权组织形式的又一部分核心内容。当代的绝大多数国家,无论实行的是民主制度还是专制制度,都设有议会或性质类似的机构(只有沙特等极少数国家没有),承担立法、审议、决策、监督等重要职能。广义的议会包括国家/中央层面的国会和地方议会,而狭义的议会特指一国中央层面的立法和议事机关。

    而根据议会构成形式,议会制度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一院制即中央层面只有唯一一个议会/国会(一般每个地方也只有唯一一个议会),凡是议会的权责均由这唯一的机构承担。而两院制,则是将议会需承担的权责分配(往往是不均等的分配)给两个议事机构,或者说让两个议事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程度和类型的职责。一院制不需要做特别的说明,以下主要叙述分析两院制的构成、性质、历史沿革、利弊影响。

    两院制下各国的两大议事机构,有着不同的名称、特点、职责。有些国家称为上议院、下议院(如英国);有些称为参议院、众议院(如美国),或参议院、国民议会(如法国);有的称为联邦院、人民院(如印度);还有些称呼较特殊,如“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而从性质和特点上,一般来说,权力重心都在两院中的下议院/众议院,而上议院/参议院权力相对较小;下议院/众议院一般由普选产生,每个成员一般代表人口比例相近的选民,体现着人民主权原则。而上议院/参议院则有的为普选产生,有的则是通过任命或世袭组成,或普选与任命/世袭混合,其成员往往体现着贵族/精英的地位与话语权,或代表着一国之内不同区域、族群的声音和利益。

    而两院制的历史演变过程,也反映着议会制度的变化与特点。以实行两院制历史最悠久、两院性质差异最鲜明的英国为例。英国的两院制议会制度始于14世纪,上议院由神职人员和世袭贵族组成,可被称为“贵族院”;而下议院则是各郡和自治城镇推选的代表组成,可称为“平民院”。当时的英国正处于中世纪,神权和贵族权力巨大,平民弱势。因此,当时的上议院权力远大于下议院。且面对国王更大的权力,议会两院都难以抗衡。而随着时代变迁,尤其17-18世纪英国一系列革命与改革,如1640年英国革命、1688年“光荣革命”、1832年议会改革、1836-1848年宪章运动等,民权逐渐胜过王权、平民整体影响力超过贵族,下议院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并超越了上议院。而此后又经历一百多年的历史变迁,下议院成为了真正的权力重心,而由贵族和神职人员组成的上议院成了只有几乎没有任何实权的谘询性、象征性机构。这一历史演变过程也代表着英国由国王和贵族共治并垄断权力的传统专制社会,逐渐变为全体公民共有权力共享权利的现代民主社会。

    而另一种两院制,则反映着一国内各区域的权力平等与联邦主义原则。这种两院制的典型自然是美国。与美国众议院由选民人数接近的数百个小选区选出代表不同,美国参议院是每个州(不包括首都华盛顿特区)不分面积大小和人口多少,均可选出两名代表,50个州共计选出100位议员。这意味着,拥有超过3900万人口的加利福尼亚州、2900万人口的得克萨斯州,与只有73万人口的阿拉斯加州、57万人口的怀俄明州,拥有相同数量的国家参议院议员。

    不同于英国上议院只剩下象征性权力,美国参议院拥有颇为巨大的权力。虽然从宏观上看,美国参议院权力略小于众议院,但参议院拥有众议院所没有的政府部门人事任免同意权(有“同意权”也意味着有“不同意权”)、大法官任命同意权、条约批准权,弹劾总统也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总之,美国参议院掌握着一些独特而关键的权力,众议院无法替代和压倒参议院(相反经常需要参议院的合作)。美国参议院虽然因各议员代表的人口比例相差悬殊、明显利于较小州份和两大党中的一方(共和党),而受到主要来自于民主党和人口大州的各种批评,被要求改革,但州权主义者尤其共和党人,往往以保障与联邦政权相对的各州州权尤其小州代表性为由阻挠改革。美国参议院也就一直保持着现在的成员组成和选举制度。

    而其他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两院的性质和构成及历史沿革,也大都类似于英国或美国的情形。相对而言,现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其上议院/参议院大多数是与美国类似,反映着国家内部各区域的独特利益,代表着地方在中央的声音,并相对照顾人口较少区域、乡村、少数族裔聚居区、边远地区的地位和话语权。这在联邦制国家体现的更加明显。

    那么,中国应当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呢?我认为中国应该实行两院制(当然两院之外还要再加一院即“专家院”,不过那是另一回事,后文再提)。

    众所周知,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庞大国家。而中国各地域之间的发展亦颇为不平衡,地域之间的差异与壁垒明显存在。而未来的民主中国,也将实行联邦制(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政治制度,同样后文再谈)。因此,中国需要一个能够代表各地区各民族利益、保障国内各地域在中央拥有相对平等话语权的议会。因此,中国也需要效仿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设立类似于参议院的议事机构。我在此将该院拟命名为“联合院”。

    联合院:区域、民族、少数/弱势/特殊群体的代表机构

    不过,我认为,“联合院”不能仅仅代表各区域和民族,而应该代表更多群体,尤其各弱势群体、少数群体,成为具有广泛代表性、联合各群体、保障各类弱势和少数群体话语权和利益的国家机构。具体说来,除地域和民族代表外,“联合院”所代表的弱势和少数群体应包括:女性、老年人、残疾人/身心障碍者、LGBT群体、宗教人士、农民、非正式工人、个体经营者、特殊职业者(如渔民(工作艰苦危险且收入不高)、环卫工人(收入低社会地位更低)、性工作者(饱受污名化和歧视、易受各种身心伤害))、对国家和公众有特殊贡献者(伤残军警和公务人员、见义勇为公民)、贫困地区尤其贫困农村和山区居民、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家人、战争/犯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灾祸幸存者本人和罹难者家人,以及其他处于弱势、属于社会中少数和边缘的群体和个人。这才能够真正让“联合院”代表全国几乎所有弱势的、少数的、特殊的群体及个人,让每类群体尤其弱势群体能够在国家机构拥有代表和发出声音,以维护其基本人权、实现其各种必需必要的特别诉求。(相反,如果仅仅只包括各区域和民族,那“联合院/参议院”反而太狭隘了,存在的必要性也降低了)

    根据中国总人口数量及“联合院”所包含的群体数量及各群体特性,中央层面的“联合院”代表总数应为600人。其中,每个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市)代表3人至10人,区域代表共计250人。区域代表根据各省级行政单位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具体分配中采取四舍五入法确定席位数),人口较少区域总代表席位少,但人均席位多;人口较多区域总代表席位多,但人均席位少(类似于欧洲议会中各成员国席位分配方式)。这样既能避免像美国参议院那样席位与人口比例过于偏离、导致人口大省吃亏,又可以保障人口较少地区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话语权;

   少数民族代表共计100人,每个少数民族代表1人至5人,按各少数民族人口分配席位,同样基于“人口较少民族总代表少、人均多,人口较多民族总代表多、人均少”的原则分配。其中50人既是区域代表或其他身份群体代表又是民族代表,另外50人则占有专为少数民族设置的代表席位。而“联合院”其余200名区域代表均默认为汉族代表,但汉族代表应尊重少数民族代表的各项权利及意见,不能凭借人数优势随意推动议案通过;

   区域和民族所占有的300席之外的“联合院”300个代表席位,分配给上面提到的各弱势、少数、特殊群体,各群体代表最多10人、至少1人。不过,其中女性、老年人代表席位更多是象征性意义,代表主要在参与涉及女性、老年人议题时代表群体发声。更多的女性和老年人,则只是“联合院”及其他议院的普通代表。这300个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代表,只代表其特殊身份而不代表区域,但如其身份是少数民族,则自动同时成为少数民族代表,并占用分配给少数民族的100席中非专设的那50席的名额。这些群体代表是从相应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中选举或推举产生,没有为区域和少数民族保留的配额。

    “联合院”如审议区域和民族问题,则只有300名区域和民族代表参与,其他300人列席;如是关于区域和民族外的各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专门议题和紧密相关议题,相关群体拥有提案、讨论、修订的优先权,通过有关决议和法律时,不仅要得到“联合院”及其他议院半数以上赞成票,还要得到至少一半相关群体代表的支持才能通过(假如“联合院”有10名残疾人代表,涉及残疾人权利问题的议案,不仅要“联合院”中600人中至少251人同意及“人民议会”过半同意,还同时要得到10名残疾人代表中的至少6人赞同)。如果是相对简易的、利益牵涉较少的涉及弱势、少数、特殊群体的议案,相关群体代表可自行讨论和通过议案并送交行政机构执行,而不需“联合院”及其他议院全体成员的表决同意(如对个体经营者的一些具体的贷款优惠政策,“联合院”若有5名个体经营者代表,这5名代表对其审议讨论通过后,就可以直接交付内阁执行,不需要“联合院”和“人民议会”全体成员讨论和表决)。

    本文所设计的“联合院”,在职权上与英国上议院、美国参议院都很不相同,有很大差异。英国的上议院现在已成为一个谘询性的机构,几乎没有任何实权;美国的参议院则权力巨大,握有人事同意权等政权的命脉,其权限早已不止代表各州争取权利,还可以参与和州务无关的诸多事务,有时可以决定全国/全联邦的命运。本文中我拟设的“联合院”,则应是一个专门处理区域、民族、弱势/少数/特殊群体议题的机构,在这些议题上“联合院”拥有部分决定权和部分否决权。但对于并不明显涉及这些领域和议题的一般性议题,“联合院”没有权限管辖,仅仅可以发表无约束力的意见和声明。        

    人民议会:政治中枢、权力重心、民意所在

    而民主中国国会的权力重心,则在相当于下议院/众议院的“人民议会”。“人民议会”应有750名议员组成(根据中国的国土面积和人口,这个人数是较为合适的),通过全民普选的、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选举制(比例代表制+小选区制)选出,最大限度代表全体中国国民的立场、意愿和利益。“人民议会”拥有审议、讨论/辩论、立法、决策、任免、监督、实行紧急状态等各项权力。其中涉及修改宪法、弹劾(弹劾总统和大法官。大法官由总统任命,需“人民议会”过半议员同意,且非终身制)、倒阁、实行紧急状态等重大行为时,须得到超过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对明显涉及区域、民族、弱势/少数/特殊群体的议题,“人民议会”要尊重“联合院”的审议优先权,一般也要接受“联合院”通过的相关决议。如试图否决“联合院”决议,则需超过五分之一议员提议、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方能否决。如试图在区域、民族、弱势/少数/特殊群体有关议题上绕过“联合院”通过决议,需超过三分之一议员提议、超过四分之三议员在决议中投赞同票。而在涉及科学与专业的问题上,“人民议会”应尊重“专家院(关于‘专家院’,会在稍后详细介绍)”的意见,不能否决“专家院”在重大且涉及专业领域议题的相关决议。

    因议员人数过多,难以每件具体事务都由全体讨论决定,所以设置一个由50名议员组成的“人民议会常委会”处理日常事务。但一切重大的和涉及立法与决策的事务,只能由“人民议会”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而人民有罢免“人民议会”议员的权利。对于小选区议员,若其存在明显过失,所在选区只要有10%选民联署,再通过司法机构认可,即可发起罢免。若罢免投票率超过70%、其中过半数同意罢免,被罢免者即失去议员资格。而对于通过政党比例代表制(不分区)当选的议员,则需其所在党派超过1%党员发起、10%党员赞同且赞同多于反对,即可罢免(非该党成员无权参与罢免投票,但如厌恶该议员和政党,选举时不投票给该党即是一种政治表示)。而如果“人民议会”议员涉嫌触犯严重的、有违社会道德底线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虐待,则在司法机构判定其有罪后自动剥夺职务。

    如前所述,民主中国应实行“半总统制”。而议会/国会在“半总统制”中扮演着与总统分立、与内阁各司其职但紧密相连的关系。“人民议会”作为议会/国会的代表力量(“联合院”、“专家院”都不能承担这种代表权),将在民主中国政治架构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虽然无法像议会制国家中议会控制总理/首相那样控制总统,但足以对总统形成有效制约;占有“人民议会”多数席位的党派/政治联盟,可以决定总理为首的内阁的去留,对行政权有深度的涉入和控制。而立法和需要立法程序通过的各种决策,都由“人民议会”掌控,使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有充分民意授权并反映民心。

    而“人民议会”拥有对大法官的任命同意权/不同意权与弹劾权,更反映了法治建立在民主上这一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避免了大法官个人(乃至群体)权力膨胀、与时代脱节等导致的对国家和人民的损害(参看美国大法官以相对多数(6:3)推翻“罗诉韦德案”判决,禁止妇女堕胎,以及其他一些反人权反科学的判决(如与疫苗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有关的判例),就明白以民意和专业人士制约大法官的必要。关于专业人士权力,下面将进行阐述)。

    这是我对于未来中国两院制议会制度的设想。但在两院之外,我认为还应设置“第三院”,即“专家院”,全称可命名为“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在专业领域和专业性/科学性问题上拥有非常有力的参政权和决策权,并与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深度合作,成为议会制度和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民主中国科学理性决策和施政的中流砥柱

    我之所以主张设立“专家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对于国家和人类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自工业革命至今,科学理论与知识、专业技术、科学工具,在经济、军事、医疗、文教、通信等各领域及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巨大的、惊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的进步可以让经济取得跨越式发展、民生得到升维式改善,整个社会可以以几何级速度革新改变。例如借助科学理论和器具的现代医学,攻克了各种古代完全无法治愈的疑难杂症,让人类平均寿命提高了一倍有余;电报、电话、互联网的相继出现和普及,让人类之间沟通交流的便利程度有了难以计量的提高、生活方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供暖设施和空调的出现,让在严寒和炎热中煎熬的人们得到解脱,舒适的生活在寒带和热带……当今人类生命中的一切,都与科技发展及其成果密不可分。科学理念和技术工具的发展,还实现了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服务的公共化系统化。如工业品和加工食品的巨量生产,让人类的物质世界有史以来首次由匮乏变为某种程度的“过剩”。而各国覆盖全民的普惠性教育和医疗,同样是建立在现代教育和现代医疗的知识、理论、工具基础之上的。没有科学技术和相关的实践,就没有我们现在的生活。

    科学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同样是科学的一部分。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新闻学、管理学、统计学、哲学、文学及其他各类人文与社会科学,都推动着人类进步、维系着社会秩序,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物质与心灵有着重要的影响,是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知识与思想。没有人文科学的觉醒、构建和发展,人类就没有思想、价值与尊严,也不可能产生现代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规、人权保障体系。人文科学对人灵魂的启蒙和促成的思想解放和政治革新,也是自然科学解除枷锁蓬勃发展的前提与助力。

   所以,民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自然与人文科学的发展、技术的应用、专业人才的培养,包括在政治上赋予科学重要地位、保障专业人士有充分的话语权。

   第二,随着时代发展,无论经济建设,还是民生需求,都变得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21世纪的人类已不再像农耕文明时代简单的男耕女织的生活,而是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没有专业知识很难明白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的问题与挑战。例如医疗制度的设置与改革,仅仅如何兼顾医疗效率质量与医疗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就需要许多领域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对于工农业生产消费中排放的污染物,确定其危害的类型和程度,以及如何在发展经济保障就业与保护环境中寻找平衡点,也需要科学家、经济学家、环保人士等共同研究和商讨,给出相对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像人工智能与基因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极大改善人类生活,却可能带来各种安全风险和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当然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士才能充分准确认知和提出应对方案;还有互联网和大数据广泛应用下,各种假新闻的泛滥和侵犯个人隐私情形的普遍,也要有专业人士结合公众意见提出科学措施进行治理……总之,当今及未来社会,很多复杂专业的问题,普通人乃至非专业的官员/议员/法律人员都无法厘清是非,更难以合理应对。

    这就需要让专业人士参与专业事务的决策、执行、监督。而如果专业人士只有谘询性地位和建议权,是不足的,是缺乏参与度与话语权的。想要实现科学决策,需要由专业人士直接参与政治、在政治机构中有一席之地且有实权。

    第三,部分社会大众乃至许多官员/议员/法官,知识和道德素养参差不齐甚至德智皆乏,有着各种反智反科学的价值观,并在这样的价值观指导下做出种种违背事实、违背科学、违背真理、违背良知与正义的行为。大众和官员还往往狭隘和短视,容易为私人利益/自身所在群体利益、眼前利益/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潜在和长远利益,对他人、社会、国家、全人类造成各种伤害。民主政治虽然可以约束政府和官员,但也容易导致民粹和“多数暴政”。

    大众既有聪慧善良理性的一面,也有愚昧卑劣疯狂的另一面。凡是知晓历史、现实阅历丰富者,都会深知人心之愚、人性之恶。大众在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时,经常会过于情绪化、极端化,会被一些表象迷惑,不能理性对待问题,也很少做出折中调和的选择。这显然不利于政治的多元与公民社会的和睦,反而会造成政治极化和社会撕裂。尤其是大众汇成集体后,更是会在某些情境下被非理性的情绪支配,陷入集体狂热并制造暴力和破坏。

    如果大众被野心家、民粹政治人物利用,就可能做出各种极具破坏性的行为,对国家和民族乃至全人类带来灾难。中国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以及与文革颇类似的清末“义和团运动”),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以李森科主义为代表的伪科学思想与实践,以及近年来美国特朗普政权为代表的、全球诸多反智民粹势力的得势及由此导致的各种恶果,都是统治者与民众合力制造的反智主义灾难,导致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巨大破坏,许多人甚至直接间接的因之死亡。

   何况,民主中国初创期,公民教育尚未普及,民智民德必然皆是匮乏,即便民众有些朴素的正义感和民主精神,但公民素养也还是不足的,很难有理有节参与政治,尤其在一些相对专业和精深的事务上很难做出合理的、符合长远利益的选择。而且,无论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都有相当多的民众对政治漠不关心,也不愿意了解专业事物,即便有了政治权利也无热情行使,往往会放弃投票等权利或随意投票,在政治和社会事务上也“随大溜”,这就让少数政治极端分子有了把持民主的可乘之机,以少数民意裹挟多数民众,破坏决策的科学与公正。

    因此,为避免未来民主中国发生类似的甚至更大的反智灾难,保持执政的理性与施政的科学,以及确保民主方兴未艾时的社会平稳与政治过渡,应在民选的议会、选举和任命的官员之外,另设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并拥有很大权力,尤其在专业性的且事关重大的问题上拥有单独决定权和否决权。

    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民主中国应在中央和地方设立“社会自然科学院”,简称“专家院”。中央“专家院”应有400名成员,成员包括科技(诸自然/理工科学领域与专业)、教育、传媒、法律、经济、医疗、警务、外交与国际关系、社会运动、宗教(宗教问题同样需要科学的解释与规范)、环境保护、文学、社会学、哲学、心理学、历史学、文化学等各界学者及军事领域/军方人士组成,负责涉及以上领域宏观和微观事务的政策制定、建设参与,全面推动和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科学化、理性化、专业化。以上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不能局限于本专业的知识和事务,而需要有通识知识、和其他领域专业人士相互交流,在各种设计、规划、决策中要考虑本专业之外的关联领域问题,做到统筹兼顾。

    “专家院”400个席位的具体组成上,人文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各有150个名额,跨人文和自然的领域及学科(如医疗领域需要解决处理的问题中,既有化学生物等理科技术问题,又包括医疗资源分配和人道关怀等人文社科问题,且二者是相关相通而非割裂的)有50个名额,具体各专业领域相对平均分配但有所差别(例如教育领域应有最多名额(如10人),文学界和心理学界仅各需1-2名人士入席),另50席分配给军方人士。而成员的地域、民族、性别均不限,亦没有配额,但原则上应考虑到不同区域和省份在“专家院”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吸纳一些有真才实学的少数民族成员、保障女性学者拥有充分和独特的话语权。

    因“专家院”400人规模较为庞大、专业人士又往往忙于事务(这些“专家院”成员必须密切联系现实和继续钻研专业,不能蜕变成业务不精的政客)而不便随时开会,还应设置一个50人的“常务委员会”,处理各种简易的、无重大利益相关的、非决策性的事务。

    “专家院”所有成员由各界推荐或界内选举产生,在当选后都需要经过一些必要的道德审查,不能有过大的品质问题(一点瑕疵都没有是很难的,而且不应该因为小问题导致很适合任职者落选,否则将有大量吹毛求疵的举发和指摘),并接受公众、国家机构、传媒的监督。如其道德品质明显无法胜任,则不能担任“专家院”成员(已担任者须辞职,否则强制罢免),并由相同领域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士替代之。

    “专家院”不仅有直接参与政治及专业事务的权利,还应有对各专业事务的决策权、决定权、否决权。在涉及到有很强专业性的问题上,“人民议会”都应当听取“专家院”的意见,且相关议案都需“专家院”中涉及相关领域的学者讨论通过,然后再交“人民议会”表决。如果“人民议会”在事关重大的问题上通过反智反科学、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全人类利益的决议(例如发动类似于“大跃进”、文革这种行为,或阻碍“碳中和”等防治气候灾变的政策),或总统发布类似的行政命令、大法官颁下这样的法令,“专家院”可发起“否决表决”,400人中若超过300人(四分之三)在表决中支持否决,那“人民议会”、总统、大法官的相关决议和政令法令将无效,内阁和地方不得执行。同样,如果“人民议会”、总统、大法官拒绝批准和执行一些极为必要的决定和政策,“专家院”也可对相关决策发起“迳行表决”,若超过四分之三成员通过,则可以绕过“人民议会”、总统和大法官,直接将决策方案送达内阁及各地方并令其执行,其他机构不得阻止。(“联合院”权力小于“人民议会”,当然更需要服从“专家院”,但一般情况下“专家院”不干涉“联合院”各弱势和少数群体与其自身有关的决定,除非其决定严重影响更大范围的公众利益)

    此外,“专家院”应有实行紧急状态(戒严)的权力,同样是在四分之三成员通过后即可施行。而如前所述,“人民议会”亦有实行紧急状态的权力。一般情况下,由“人民议会”决定是否实行紧急状态;如“人民议会”因故无法履行职权,则由“专家院”决定;如“人民议会”与“专家院”在是否实行紧急状态问题上发生冲突(一者同意一者反对,或对于“紧急状态”内容阐述不同),则以“专家院”意见为是。

   需要着重补充的一点是, “专家院”虽是以专业主义、理性主义为原则的机构,但绝对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和民情民意,而应该密切关注和介入现实、积极与民众沟通交流,将专业知识与客观实践相结合,将科学理性的精神融于人道民主之中。“专家院”的存在,根本上当然也是为现实服务、为人民服务,而不是高高在上、不接地气的空中楼阁,更不是维护自身所在圈子、行业、阶层的精英分赃场所。

    “专家院”各领域的学者和专业人士,不能因参政而生疏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是要一边从政一边继续参与专业工作和研究,还要掌握所在领域的最新动向,尤其要重视理论和知识的实践、对现实社会和民生的影响。这些“专家院”成员还要与民选议会议员一样,时常深入基层倾听民意,定期的与民众以面对面或在线方式对话,了解民众对于相关专业领域问题的看法及诉求。人民大众的知识水平和理性思维能力虽然整体不高,但却有着朴素的是非观和正义感,能敏锐感觉到各种政策措施的好坏是非;如民谚所说,“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大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即便愚昧偏狭之人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有精准判断、独到见解,集思广益才能博采众长(我所写的本文中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也是阅读各社交媒体等处贴文和评论区后,对这些普罗大众的声音进行思考、扬弃、加工、补充而构出的);许多平民尤其底层民众和各弱势群体,有专家学者未必能认知到的俗世知识和生活常识,知晓一些在书斋庙堂不易觉察的隐秘幽微之事、体会许多绅士淑女难以共患的切肤苦乐之情。最根本的是,“专家院”的一切研究和决策,皆是为人民的幸福,那当然需要充分征求人民的意见,倾听、尊重、满足人民合理的意愿。所以,“专家院”成员制定各种政策,不能闭门造车、想当然的自我发挥,必须基于复杂的实情和变动的民情,并根据民意反馈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并实时接受大众的监督与批评。

   总之,“专家院”在保障决策科学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民主及人道,科学与专业主义皆是为人服务,而非相反。

 

   (我所设计的“专家院”的职权及与“人民议会”、“联合院”、总统、内阁等机构和成员的相互关系较为模糊,这不是我没有考虑到,而是我并没有想好具体如何处置这几方的关系,尤其是“专家院”和几方冲突时如何处置。我暂时只能设计为“专家院”拥有最终决定权和否决权,但我也不认为应该把决定所有问题的最高权力都归于“专家院”。目前而言我只能设计到此,以后还会补充)

    军方在“专家院”及中国政坛有一席之地的必要性:由专制到民主的政治过渡和民主中国建设的“定海神针”

    以上关于“专家院”的设计,赋予了其颇为巨大的权力,尤其是在与其他权力机构冲突时,“专家院”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样的权力显然不是靠“专家院”掌握真理就可以令各方听从的。“行文事者,必以武事备之”,即便是科学合理、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决策,想要各方尤其利益攸关方听从,也必须有强大的暴力机器为后盾。

    因此,我设计中的“专家院”特意包括军方人员。在“专家院”的400人中,应有50人来自军方。这些军人在“专家院”,当然并不只是为了处理与军事领域有关的专业问题,更是为了让看起来文弱的“专家院”变得真正强大和具权威。

    民主中国当然要实现“军队国家化”、“军队非党化”、“军队中立化”,让中国军队(名称由“解放军”改为“国防军”)摆脱现在“党指挥枪”及对领袖和军方强人个人忠诚的状态。但是即便国家实现了民主化,军队也不可能完全超脱现实,它必然受到来自各方的影响。无论是总统、议会、大法官这“三权”,还是各地域、民族、宗教等势力,乃至军方内部的强人,都会试图影响、操纵、控制军队。而人数超过百万的中国军队/军人集团(以及人数更多的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其自身也不会甘于对政治完全置身事外,而是想有所作为和得到各种利益,拥有更多作为军人的尊严与价值。没有了“党指挥枪”的中共对军队的严密控制,又未能建立和完善新的制衡安抚军方的体制机制,军人很难自觉抑制干政乃至政变当权的冲动。这在民主中国刚刚建立、民主政治尚不成熟时更是容易发生。

    如果某些势力成功渗透和影响了军方,乃至对军队有了绝对控制力,那中国的民主将大打折扣甚至有名无实。或者,军方依靠枪杆子压制了文官集团,军人直接登上最高权力宝座,会出现类似于1960-1980年代的韩国和拉美、现在的缅甸那样的军政府统治中国,或者像巴基斯坦那样政权长期被军人集团深度介入把持,对中国同样是巨大灾难。如果不是一股势力垄断军权,而是多种势力均有渗透,那样也并不是相互制衡而是导致军队山头林立、各自代表一方,政治冲突就可能暴力化,中国甚至可能出现内战。满清灭亡、民国肇始的政治过渡期,中国的军阀趁机割据、相互混战,就是明确的前车之鉴。而1917年后的俄国,沙皇退位、罗曼诺夫王朝覆灭后,发生造成数百万人死亡的惨烈内战,以及列宁的布尔什维克党用武力解散民选的“立宪会议”、建立一党专政,导致俄国背离和平走向战争、失去民主转为专制的历史前例,也是未来中国民主转型中需要避免的。追求自由民主,不等于放任国人为所欲为,相反恰恰需要民主派掌握暴力以维护秩序和树立权威,否则恶人和野心家就会趁虚而入。

    还有,在中国由专制走向民主的过程中,军方的态度对于中国是否能走向民主化、是否能和平过渡,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如果不能许诺军方在民主化后拥有崇高地位和话语权,那军方会更倾向于站在中共一边阻止民主化。相反,如果将道德正义感召和现实利益引导相结合,成功拉拢军方站在民主和人民一边,就会加速民主的来临,并让中国民主化的过渡期相对安定和平。

    而实现民主化之后,民主中国也需要军人的存在和作为,军人既要对外保卫主权和国家利益,也要对内捍卫民主体制不被颠覆和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文人政府和议会正常运行和施政。如果没有强大和忠诚勇敢的军队对内对外捍卫民主和人权,民主中国就会像历史上文治灿烂但武力孱弱(甚至特意“崇文抑武”)的宋王朝、光明进步但内外交困的民国那样,被残暴的外敌和棘手的内患合力摧毁,让中国陷入黑暗。民主萌芽的古希腊雅典城邦被野蛮尚武的斯巴达城邦征服、兴盛一时的古罗马亡于诸“蛮族”之手、曾经包容开放进取的伊斯兰文明在基督教十字军和蒙古人夹击下走向沉沦封闭,都反映了没有足够武力保障的文明的脆弱与悲剧。

    因为武力弱小文明被毁的例子很多,而另一面,军人作为改革进取“定海神针”的成功例子同样不乏前例。如凯末尔·阿塔图尔克领导的土耳其国民军,对外击败英国和希腊的入侵、保卫了土耳其主体领土的存在,对内推翻了腐朽的奥斯曼苏丹王权教权统治,压制宗教保守势力,大力推动世俗科教和发展现代工业,将落后衰败的奥斯曼帝国改造为现代化的土耳其共和国(相反,同时期同样试图实现现代化世俗化的阿富汗国王阿马努拉·汗的改革,就是因为缺乏军队支持,结果其被宗教保守势力推翻,本人流亡海外,改革也告夭折,阿富汗也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的局面,成为塔利班崛起和得势的远因);如二战后的日本,在麦克阿瑟及其继任者领导的驻日美军管制、监督、保护下,由野蛮的封建军国主义国家形态,转变为民主自由的新日本,经济也得以高速发展,民权保障和民生幸福程度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艳羡(相反,曾为美国殖民地的菲律宾,在美军撤出、脱离美国管辖、拥有了独立自主后,却变成强人割据、暴力频繁、经济萎靡、腐败横行的落后国家)。而且,土耳其和日本的改革、转型、发展中,都没有发生大规模致人死亡的暴力冲突,更没有内战,即便转型剧烈也保持高度和平、社会秩序井然,这当然和军队力量为转型与改革做后盾密不可分。

    西方各民主发达国家的成功之路,其“文治”也都是在“武功”的护卫和拓展下实现的。“毕相拿翁尽野蛮”,英法德美诸国的经济发展、政治文明,也都建立在政权存在乃至扩张的基础上的。假如英法军力不敌俄国和奥斯曼,美国工商业主导的北方军队完全败给南方奴隶主阶层,那欧美的民主、法治、思想解放、科技进步,也都会随风飘逝或起码大打折扣。第二次世界大战美英法击败德意日,根本上仍然是国力尤其军力的胜利,而非凭借民主自由就可战胜暴政。

    没有文明只有暴力,是邪恶和具危害性的;只有文明而武力不足,则是脆弱易毁的。文武兼备的国家和民族才能生存发展、为人类文明做出贡献。面对这些前车之鉴和历史经验,民主中国显然应在发展巩固武力,保障政权和国家民族的生存前提下,才谈得上民主法治和经济繁荣;只有军人支持和保卫民主和进步,各种转型和改革措施才能得以推行,国家和民族才能涅槃重生。民主中国当然不要侵略扩张,但起码应该能够自保生存。

    当然,内政外交最好都要以理服人,但在现实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矛盾冲突剧烈,骄横不法的权贵精英、精于算计的中间阶级、野蛮无赖的愚民暴民,都不是只用是非道理就可以说服的,推动触及各方利益的改革更会引发抵制(“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外敌更难用法律和道德约束。何况,经历专制暴政荼毒后的中国人,无论仍具优越感骄横心和试图死守既得利益的旧权贵精英,还是复仇和补偿前失心态强烈的平民大众,普遍心理扭曲乃至变态、畏威不怀德、既麻木又暴戾,必然会为私利和个人恩怨破坏民主进程和国家大局。

    中共政权依靠高压维稳体制,将社会矛盾尖锐的中国维持在表面相对和平的状态。但这种压制越严重,未来反弹也就会越强烈。中共政权崩溃时,各种被压抑的势力都会涌出,平民大众将由顺民瞬间成为暴民,权贵精英和各利益集团亦有“死士”,必然不乏许多亡命之徒制造血腥事件(包括在公共场合恐怖袭击和随机杀人、暗杀政要、报复以前当权的仇人、基于宗教和民族的仇杀),以谋取利益或发泄愤怒。即便有些激烈行为情有可原,但很容易破坏正常的转型进程,不利于民主大业,也会导致许多无辜者连带受害。而且一旦暴力泛滥,就会导致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间仇恨越来越大,最终陷入残酷的暴力循环(可参考中东和印度等地的情形)。(即便没有以上前提,人性本身也有残忍嗜血一面,无秩序的转型必然导致暴乱),全国局势必然失控,人民也会遭遇大难。

      所以,民主中国对这些几乎必然要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合适预案)的糟糕情况,只能提前将军方力量拉入民主阵营(更要尽可能拉入民主阵营中的进步阵营)并予以适当安排,以军队作为政权后盾,约束各种政治势力通过和平方式参与转型,翦灭制造恐怖行径的群体和个人,并“杀鸡儆猴”,先杀机凛冽的镇暴、后春风拂面的安抚,分定各方地位和话语权,才能保证国家体制的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处置各种纷争、合理分配利益。当然,军方力量不能轻易使用,更多是“定海神针”的威慑和预备,而不是动辄以武迫人。即便不得已需要使用暴力,也必须先礼后兵、穷尽一切非暴力手段无效后再动用军方力量。

   我也完全明白,一个政权的生存与发展、国家的治理、人民的权利,不能都寄托在军队或者警察这样的暴力机器上,更不能以暴力治国。任何政权尤其民主政权,应该让人民因爱心悦、使外国为理诚服,而非借助枪弹的淫威逼使他人屈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暴力伤害和胁迫的滋味是痛苦而委屈的,压迫与威胁会滋生更多仇恨,暴力的体制与环境也会催生更多暴力,并形成欺软怕硬、弱肉强食的社会风气。

    但在当今及未来可预见的时代阶段内,暴力却是现实政治与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或后盾。早在先秦春秋时,史家左丘明的《左传》就提出了“止戈为武”。“武”的目的是为了“止戈”,有“武”为后盾才能“止戈”。就像为保卫和平,反而需要发展军备、做好打仗准备一样,想让国家安静祥和,人人遵纪守法,也不得不以暴力为后盾。而依仗军方、讨好军人,对枪杆子表示敬畏,也是现实的不得已。即便不强化军方权力,各种来自其他势力的暴力仍然会让社会陷入暴力与仇恨的循环。当今人类的文明与秩序,既建构在各种理念与制度之上,更是在成建制的暴力机器存在和运转下才得以维持的。

   相对于国内秩序混乱、对外设防不严会导致的恶果,给予军人一些利益和尊重,乃至赋予其超出一般公民和文官阶层的荣宠,是一种“最不坏”的选择。何况,民主中国的军方参与政治、影响国家,会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及民主法治的制度规则,要讲道理、有同情心,是“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而非滥用暴力、以武欺人。而且,在军方促成的秩序稳定、转型平稳的环境下,要保障人民积极行使政治权利、畅所欲言,以及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积怨,补偿受害者和帮助弱势,化解仇怨减少戾气,让各方都发自内心支持民主政权和遵从法纪(而非畏于暴力、出于强迫)。

    因此,想要让军方支持民主化、化解民主后可能的军人乱政危机、激励军人保卫国家和捍卫民主体制,就需要让军方在民主中国政坛占据一席之地、得到合适的位置、有固定的合作对象,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而让军方代表成为“专家院”的一部分,则既能保障军方在民主中国的地位、话语权和利益,也能为看起来是一帮“文弱书生”组成的“专家院”壮势助力,让“专家院”能文能武,以保证“专家院”各种决策的有效执行。而军方与“专家院”其他成员的关系,是平等合作,各取所需。虽然这样会导致军方与“专家院”中代表各专业领域的社会精英勾兑,有所谋私,但总体看还是利大于弊。而且,如前面所述,如果军方完全“中立化”,名义上不参与政治、不受任何政治势力影响,那反而导致各种势力觊觎和渗透军方、军方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治,如中国各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等于全民没有”的现况那样,“不受任何势力影响等于各种势力都能影响”、“不以特定方式参与政治等于可以任意参与政治”。相反,如果把军方与“专家院”整合捆绑,反而可以让这些相对令人放心的各界学者精英(尤其人文社科学者和专业人士)对军队形成一些影响和节制,遏制其他势力对军队的渗透。

    而军方利用“专家院”这个载体参与政治,也可以体现军人的崇高与重要地位、保障军人的话语权与参政权,军方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达成各种诉求。而且,军方还要受总统节制、听从总统命令,也会服从“人民议会”各项决策与大法官的相关法令,遵守法律法规,“专家院”不可能单独控制军队。此外,“专家院”影响下的军方也会更加重视军事科技的研发应用,推动军队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这些也有利于军队在实战中增强战斗力和提高作战效率、打赢高度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条件下的现代和未来战争,以及促进军队建设管理更加文明、保障军人的人权和身心健康。因此,军方代表作为“专家院”一部分,“专家院”与军方合作互通,是一举多得的设计与选择。

    有了军方保驾护航的“专家院”,既能够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又能够保证政策得到尊重和执行,不仅是议会三院中的“第三极”,也是和官僚集团、人民大众并列的“第三极”,并让民主中国成为专家治国的科学理性国度。专家治国是抗拒民粹主义和官僚主义必不可少的手段。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界的学者,是与反智反科学、歧视、暴力、短视、仇恨与偏见、对弱势者的欺压,以及根深蒂固的愚昧与不平等做斗争的中流砥柱。

    当然,“专家院”也并不是没有负面作用,其成员即各界学者和专业人士也不是(起码不都是)大公无私之辈,一定会利用“专家院”巨大的权力和话语权做一些谋私勾当。例如一些专业人士会利用业界知识壁垒,使用复杂高深的专业词汇哄骗“外行”,以及裁剪扭曲变造事实,以使自身及小圈子获得不当利益。而作为各行业精英的“专家院”成员与同僚同门同道,也会互相帮衬和掩护,局部垄断专业议题话语权,使得舆论倾向和利益分配有利于其群体乃至整个精英阶层。 还有人会因为当今中国各行各业专家学者普遍的腐败、钻营、撒谎、无能,尤其一些“明星学者”的“奇葩言论”,而对“专家治国”产生深深的怀疑,认为民主化后的专家学者也会如此腐败堕落。这类情况在未来民主中国的确无法完全消除。

    但即便如此,“专家院”的存在也利大于弊。专制中国的专家学者之所以腐败堕落,是因为专制极权和权力至上对包括专家学者在内所有人的异化,使得专业人士也不得不依附于权力,这样他们才能获取利益。而非常不透明的学术体制和不公正的选拔晋升机制,也会导致学术腐败和各种关系网“近亲繁殖”盛行,专业人士学术不精、尸位素餐。而民主中国会有完善的分权制衡系统、法治体系、公众与舆论监督机制,“专家院”的专业精英并不易于肆无忌惮的谋取私利。各领域专业精英也不是铁板一块,他们之间也会形成某种制衡。民主法治和学术自由的体制与环境下,中国科教事业会焕然一新,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士也会脱颖而出、成为真正的国家栋梁、人民代言者。而且,对“专家院”成员完全可以采用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方式,支付成员极高的薪水和提供完善的福利保障(包括对其家人的保障),令他们不需腐败和勾兑就可尽享种种极为优越的生活,从而心无旁骛的为国建设和为民服务。同理,对军人也应该做到充分必要的优待,以令他们安心和专心的服务国家和人民。(而且,如果不设立“专家院”,精英就不会相互勾结、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政治了吗?与安排军方人士通过正规渠道参政一样,“专家院”也是对精英参政的规范)

    总之,即便设置“专家院”会导致一些负面问题,但瑕不掩瑜,它仍然是未来民主中国政治体制和议会制度重要且必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我所设计的议会制度,其实是“三院制”,即代表各区域各民族各少数/弱势/特殊群体的“联合院”、权力重心和民意所在的“人民议会”、由人文社科界和自然科学界专业人士及军方代表组成的“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只不过本次征文中提供的议会制度选项只有一院制和两院制,而且现实中绝大多数国家议会也都只有一院或两院,所以我才将我所设计的制度称为“两院制外加‘专家院’”。我认为设置“专家院”是非常必要的,理由前面都已详细说明。不过,如果诸位评委和评论者普遍认为不必设置“专家院”,那就只取前面两院的设计也可。

    (关于各地方的议会设计,将在后面关于国家结构/中央地方关系和单列地方选举制度的那两部分予以说明)

    (我所设计的军方在“专家院”乃至全国政治中的地位和权力,是有一定的理想主义成分的,是建立在军方人士愿意服从并捍卫民主宪政体制、接受总统和议会节制、支持开明进步政策前提下的。如果军方并不服从民主体制和文官管理,还站在阻碍历史潮流和破坏民权的立场上,以及在国内各派势力斗争中“拉偏架”,那似乎的确没有什么好办法对其制约。不过,如前所述,即便不如此设置,军方同样也有能力干预政治、阻止或摧毁民主)

      政权组织形式设计原则概括

     以上即是我对于未来民主中国政体和议会制度的设计。我选择半总统制政体,既是由于它本身的优点,也在于其很适合中国的国情、符合民主中国国家和人民的需求。而且,“半总统制”调和了总统、内阁、国会等各方的权力分配,不至于让任何一方独大。这正是我设计民主中国制度的一个原则和方向,即权力调和,以保障民主和促成政治平衡。

   这样的制度也非常具有稳定性,且兼顾了效率,这是我又一个设计原则。“治大国如烹小鲜”,无论现在还是民主化后,中国内外形势都会非常严峻,治理起来颇为不易。而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的前提,是政权和制度具有稳定性,稳定才能保证政权生存和正常运转,继而妥善的施政。我强调和设计的具稳定性的制度,不同于中共的“稳定压倒一切”和维稳体制,而是在保障民主自由的前提下,尽可能让制度平稳运转,不被政治动荡击倒,并能够从容推动各种革新与建设。“半总统制”不仅稳定,还将总统、内阁、国会做了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而少有掣肘,行政权独立,也保障了施政效率。

    而我设计的议会制度,同样基于以上这些原则。此外,议会制度还要强调广泛代表性。我将议会设计为由三个议院组成,就包含了各种各样的群体,尤其在“联合院”中包含了许多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代表,就是体现议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典型。

     中央与地方关系:联邦制框架下双轨制(全域联邦制+汉地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结合、弱省强市县的地方权力结构、全国均等化的管理与服务、进步主义导向的国家政策

     单一制与联邦制各自的特点与适用性(略)

      中国应实行联邦制框架下的双轨制国家结构: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港澳台实行联邦制,其余地区/汉族聚居区实行单一制;尊重少数民族自决权、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再自决/二阶自决”权及分离地区汉族居民合法权利

    那么,中国适用于哪种国家结构形式呢?这又要回到中国的基本国情上。中国是拥有十四亿人口、面积近一千万平方公里的超级大国,国情十分复杂。而中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且少数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形态集中分布在中国的一些区域,且有着相对严重的民族隔阂与矛盾。中国一些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与宗教身份也有高度重合之处(以回族、维吾尔族、藏族最为典型),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让少数群体的族群特征更鲜明、与主体民族汉族的差异更突出。而中国各地方各区域之间也有比较明显的经济、文化、地理与社会环境差异,各地方之间在有所合作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利益冲突,是一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国家。而如果中国实行民主化,也要妥善处理各区域及民族问题,包括赋予各地方各民族合适的地位、权力,以及在中央层面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话语权。

    因此,答案就呼之而出,未来民主中国应实行联邦制。但我认为,中国不应简单的、不加细分的在全国范围实行联邦制,而应该采用双轨制的国家结构。这里的“双轨制”不是指中央和地方“双轨”,而是说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结构。

   具体说来,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港澳台,应实行联邦制,每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三地各自作为联邦主体组成中国的一部分,拥有较大的自治权与自主性;而其余以汉族为人口主体的地区(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等各区域中汉族占压倒性优势的地区),则合成为一个联邦主体,并实行相当于单一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结构,坚持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结合的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和特性,作为民主中国的主体部分存在和发展。

    再具体展开来讲联邦制的构成和内容。中共统治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一级行政区划,包括23个省(包括未实际管辖的台湾省)、5个民族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此外,全国还有若干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盟、自治县/旗)。而未来的民主中国,完全可以借用现有的行政区划和民族自治区域划分。虽然在具体划界上,未来可以再做一些具体的改动,但大体上还是沿用现在的区域划分较好。

    民主中国将包括9个联邦主体,即内地汉族统合区、新疆多民族自治区、西藏多民族自治区、内蒙古多民族自治区、宁夏多民族自治区、广西多民族自治区、台湾政治自治区、香港特别自治市、澳门特别自治市。这9个联邦主体都有权制定地方宪法和基础法律,除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垄断,各联邦主体在地方层面的行政、司法、财政、经济建设、教育医疗、治安警政等领域皆拥有较大自主权。但其行使相关自主权和执行地方法律时,不能损害民主中国国家利益、其他联邦主体利益,也不能有害于联邦政府(中央政府)的权威与施政。同时,各联邦主体也要履行作为民主中国(国名可为“中华共和国”)成员的责任与义务,遵守联邦宪法和法律,执行属于联邦(中央)职权范围内颁下的各种政令和决议。此外,虽然国防由联邦政府垄断,但各联邦主体可以拥有和管理警察和特别警务力量(相当于中共中国的武警、特警),只能配备轻型武器,负责治安和处置非涉外的冲突。

   不过,“内地汉族统合区”虽在法理上拥有与其他联邦主体同样的地位和自主权,但默认将联邦法律作为自身主体法律,将中央政令作为自身主体政令,包含的各省市与联邦政府(中央)关系实质上属于类似单一制的关系结构。而“内地汉族统合区”这一联邦主体的领导层,除必要情况外,均由联邦政府(中央政府)相应职位人士兼任(但必须是汉族,如相应职位者非汉族,则以一名担任联邦机构副职的汉族人士兼任)。民主中国总统自动成为“内地汉族统合区”主席。

    而另外8个联邦主体,其自治权主要在于处理联邦主体内部分属于其职权的事务,但不能干涉联邦政府权责范围内的事务,更不能渗透和影响联邦政府本身。

    8个联邦主体的领导人(主席)皆由各区域全民普选产生。相对于中央的“人民议会”,8个联邦主体也有相对应的“自治议会”,同样实行普选制。“联合院”和“专家院”亦仿效中央。而各联邦主体的司法机构核心成员由主席提名、“自治议会”过半同意产生,行使司法权时须同时遵从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若各联邦主体的政府、政党、社会团体、成规模的民众,做出有损全联邦利益的行为,且事态严重、地方无力制止,联邦政府(中央)有权在得到议会授权和总统下令后,在相关区域实行紧急状态,包括暂时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自治权力,直到局势恢复正常(国情颇有类似的联邦制国家印度,即如此处置地方危机,如1984年旁遮普邦锡克教徒骚乱时,印度联邦政府就在动乱区域实行特殊管制),再将权力还于地方。

    以上的措施都是为了民主中国的团结统一。但是,即便实行联邦制和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也未必能够真正让少数民族同意与汉族在同一个国家。我曾经非常支持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但经过几年来对民族问题的观察了解,越来越觉得这并不现实。中国近代思想人物杨度,对民族问题就评价道:“凡言语同、历史同、风俗习惯同,则其民自有结合之势力,不可强分。反之而言语异、历史异、风俗习惯异,则虽时以他故相结合,而终有独立之一日”。以前我对这样的观点并不完全认可,但如今我深以为然。

    “强扭的瓜不甜”,民主中国各少数民族皆应享有民族自决权。8个联邦主体拥有退出民主中国的权利,但需要通过公投得到50%以上赞同票且投票率超过60%,并与民主中国联邦政府达成善后协议(例如具体如何保障新国家独立后不对民主中国造成威胁、妥善分割中央和地方联邦主体共有的资产与设施等),方可完成退出中国和独立建国程序。但在其拥有退出中国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一个对应的义务,即允许联邦主体内汉族或其他族群聚居区通过同样形式的公投,脱离其独立或并入民主中国,即“再自决/二阶自决”。例如,如果新疆民族自治区的维族试图脱离民主中国并建立新国家,那么新疆自治区境内的汉族占多数的区域也有权通过公投离开这个维族主导的国家,选择独立为又一个新国家或者并入/回归民主中国。

   对于少数民族,还有一种退出民主中国的方式,即仅需自治区内其占人口多数的聚居区有50%以上居民公投选择独立,即可退出民主中国。但退出民主中国、独立建国国家的领土,只包括公投区域,而非整个自治区。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只占区内人口约20%,很难通过全自治区居民投票独立或并入外蒙,但蒙古族可以选择在本民族占人口多数的自治区所属市/盟、县/旗进行联合公投,若50%居民选择退出民主中国,则可退出。宁夏的回族、广西的壮族亦可通过此种方式退出民主中国。

   如果这些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在其人口优势区公投独立,其余汉族或其他不愿意独立的少数民族占多数的自治区领土,当然还是归民主中国所有。而且如果这样,这些汉族占人口多数且无意独立的区域,也无必要再保留联邦主体地位。届时,经当地居民公投同意后,这些区域成为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一部分,与内地汉族聚居区实行相同的制度和法律。

    除了以上8个联邦主体,在“内地汉族统合区”少数民族比例较高(如少数民族达30%)的市/州/盟、县/旗、乡镇,也可以酌情成立民族自治地方,并拥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些地区的自治权力小于各联邦主体,适用在“内地汉族统合区”通行的各项法律,并要接受所属省市县的管辖。如果这些地区邻近少数民族自治区,其有权通过公投与自治区合并,但当地汉族居民也有权从这些地区分离,回归民主中国“内地汉族统合区”。

    而港澳台亦可通过类似方式公投独立。但同样,港澳台三地各自的内部亲近民主中国、主张留在民主中国的群体,有权在聚居区公投脱离港澳台、并入民主中国或独立为新国家。(香港和澳门虽仅为狭小的城市,很难二次分裂,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按照街区也是可以分离的,如果港澳独立派一意孤行要独立,那主张与民主中国统一的力量当然也要坚定的从港澳脱离/将港澳各自一分为二,然后并入民主中国或独立为新国家)

    此外,即便是独立出去的区域,新独立国家也需要充分尊重独立区域内汉族居民、亲中国意识形态居民的权利与利益,不应受到歧视性对待。而民主中国应给予这些地区心向中国的居民以“归化”中国的权利,经必要的审查后,即可取得民主中国国籍,并安排相关住所和其他公共服务配给。(相应的,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也会一视同仁对待其他民族身份的中国公民和外侨)

    以上所有涉及独立/分离/合并的公投完成后,无论结果如何,20年内都不能再进行同样性质、类似目的的公投(可称为“公投冷却期”)。否则,各地经常性的公投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稳定,也会扰乱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皆通过公投方式离开民主中国,或起码这些地区中反对留在民主中国的各部分(如新疆维族多数的南疆、台湾独派占多数的台湾南部)都独立出去,那民主中国的联邦体制等于在事实上瓦解,再实行联邦制已无意义。到时民主中国应修改宪法和体制,将联邦制的多民族国家改制为单一制的单一民族(汉族)国家,所有关于联邦制的制度、法律、政策也全部废止。

    而中国的联邦制及各联邦主体更具体的运作,我就不再详细设计了。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巴西等联邦制国家都有非常详细的相关制度设计,也都有相对丰富的运行经验和教训(尤其已实行联邦制二百多年且相对成功的美国),民主中国完全可以大幅借鉴。当然,也要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加以必要修改,令其适合中国国情。

    而我想重点阐述的,则是在民主中国领土面积占比超过50%、人口占比超过80%、经济体量占比约90%的“汉族内地统合区(为方便理解,以下简称为‘汉族聚居区’)”各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权力与资源分配、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中国国家结构/地方行政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沿革与经验教训(此段很长,并非制度设计而是其背景,审稿者若时间精力有限可跳过,直接阅读下一章节关于中国内地汉族聚居区制度的设计。诸位评委和征文机构在公布文章以征求意见、将文章最后发表时,若认为这段内容不必要列入,也可删去)(略)

    未来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地方行政制度与中央地方关系:单一制的结构、户籍制度与各种制度性壁垒的废除、全国均一化和先发拉动后进的政策立场、市-县与乡-村为单位的两层地方自治、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结合与统一

    基于以上经验教训,未来民主中国的汉族聚居区(不包括港澳台),应该实行怎样的制度呢?根据我前述的这些关于中共中国单一制结构弊害的内容,或许人们以为我主张实行联邦制。但我并不赞同在汉族聚居区实行联邦制,相反我主张实行更接近于单一制的结构。

    中国/汉族/华夏自周秦以来,就有着在血缘和文化上高度同质化的国民/族群,全国各区域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也长期处在同一个政权的管理与服务之下。在周王朝时期,虽然诸侯割据,但各诸侯国已实现了实质上的“诸夏亲昵”,“百家争鸣”的各家各派都可以游说四方,九州之内交流无碍,华夏版图和文明圈已然奠基。而秦王朝灭诸侯设郡县、“车同轨书同文”、统一钱币和度量衡,实现了全国政治、文化、经济、各领域标准的统一。汉代长达四百年的统治,则让汉民族基本形成、固定、壮大,让中原、关陇、蓟辽、江南、岭南、巴蜀、云贵,都被汉文明浸染而文明开化,成为汉地的一部分。秦汉的大一统为全国各地的往来交流提供了前提条件,全国经济文化也因此极大丰富和发展,尤其是相对边远和落后的地区得到了有力的开发。都城长安之所以“街衢洞达,闾阎且千,九市开场,货别隧分,入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郭,旁流百廛”,是因为汇集了九州的精华,也代表着天下的兴盛。而三国时期虽然魏蜀吴三足鼎立,但三方都是汉族政权,都尊奉汉文化和礼教,制度和政策大同小异,即便战乱频仍,经济文化也有所发展,还顺便将以前偏远和地理环境恶劣的区域进行了开发。而两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发生了严重的民族冲突,后来又实现了民族融合。以北魏孝文帝改革为代表的北方少数民族汉化、“衣冠南渡”后南方汉文化的发展与南方人汉族认同的强化,反映了汉文明的吸引力与凝聚力,让战乱的中华没有彻底沉沦而是蓄力复兴。南方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也离不开相对先进的制度政策和文明教化。隋唐时期,虽然统治者在文化或血统上有少数民族成分,但非常推崇并发展了汉文化,同时还包容了不同民族和文化在隋唐的存在和兴盛,形成了以汉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多元一体”结构,是中华民族的某种雏形。“小邑犹藏万家室,公私仓廪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齐纨鲁缟车班班”,杜甫的名句反映了盛唐国家统一和国内和平下经济的蓬勃发展与人际交流的繁盛。

    而北宋时期的宋辽夏并立,宋王朝造极汉文化自不必说,契丹政权也逐渐汉化并以中华正统自居,西夏文明也是汉文化与地方文化结合的产物。女真/金国和蒙元虽然摧残了汉文明并制造民族和地域隔阂,但南北汉人此起彼伏的起义斗争,以及最终推翻异族统治重建中华,就反映了民心所向和汉文明的坚韧顽强。明代的中国也重整了汉地、汉族、汉文明,在秦汉和隋唐之后又一次实现了汉族聚居区政治、经济、文化、行政管辖的统一,并促进了全国各地之间的贸易往来和文教交流,让中华文明登上新的高峰。满清虽然残酷屠杀汉人、摧残汉文化,但无力毁灭历经千年牢固成形的汉文明及亿兆汉族人民。民国各地战乱频仍,群雄割据,但各汉族聚居区都自认是汉地的一部分,不因政治对立而否认民族身份。抗日战争中全国团结御侮,也反映了全国人民尤其汉族人民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中共政权虽对全国分而治之,但各汉族占绝对多数的地区仍然有着极高的同质性,各地区之间也有巨量的往来交流和人口流动。还有,虽然中国不同区域之间有各种经济文化差异,但共性仍压倒个性、普遍性仍大于特殊性。

    而从周秦直至民国,除少数情况下国家分裂或汉族为异族统治之外,大多数情况下中国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大一统的、文化与价值观同质性强的、世俗主义(非宗教)的国家与民族共同体。它的文明程度与古希腊、古埃及、古印度并驾齐驱,强盛之势又只有古罗马帝国、阿拉伯帝国、蒙古帝国可比,而作为相对其他文明独特且长久存在的历史长度、历经残酷破坏仍顽强存在的坚韧程度,则只有亚美尼亚人亚美尼亚文化、犹太人与犹太文化可堪共赞。汉文明、中华文明之所以能长久存在,既在于它本身丰富深刻的人文内蕴,也在于统一的国家体制与文化形态对内部的整合、对外侮的抵御。如果华夏各地是零散的政权和迥异的文化,那就会像拉美诸文明和非洲各部落那样,被殖民征服和摧毁,或者像伊斯兰文明被东西夹击破坏后的中东那样,陷入长久的战乱,或者如印度南方原住民那样被种姓制度长久压在底层。只有统一的国家、具向心力的文明,才能长盛不衰。

    以上所述中国汉文明的历史变迁,反映了中国汉族聚居区高度同质化和相互往来密切的史实和现状。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下,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更适合实行单一制而非联邦制的国家结构。

    之所以更应实行单一制而非联邦制,不仅是历史和现实的应然,也是民主中国文明进步的需要。对于民主中国,其任务应该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博爱的国度,让每个国民都能相对均等的受惠。如今中共中国的单一制和中央集权是有意制造地域不平等、加剧各地隔阂对立,而民主中国则应用单一制和中央集权消除界限、弥合差异、促进平等;民主中国的经济社会想进一步发展,也需要广阔的内部市场和紧密的交流互动。实行联邦制很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以邻为壑,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生产要素流动。而通过行政手段将全国划为若干省份,也人为的将本来高度同质、交流便利的汉族聚居区相对割裂,对文化科教发展都显然是弊害。单一制则可以让全国各地起码汉族聚居区内人员、资本、技术完全自由流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而文化的交流融合也需要破除各种政治壁垒;民主中国也必然面对外部的竞争与威胁,国内越是团结一体,越能在国际竞争与博弈中胜出。

    因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边疆情况又与内地差异过大,所以民主中国在位于国家边缘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只能实行联邦制,以尊重其自主自治。所以全国的均等化发展,在这些地区只能搁置、缓行了。但在国内连成一体的汉族聚居区,就没有这些顾忌,可以直接实行单一制,以实现上述有关经济民生、社会公平、内政外务等方面的目标。

    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行政区划,仍基本延续当今中国的省市县区区划划分。但各行政区划尤其省级行政单位的性质将有根本的改变,并实行中央–市(地级市)县(市辖区和县)直通式行政层级划分与权力分配结构。

    首先,户籍制度及其他侵犯人权的地域壁垒制度/政策,将逐步并最终完全的予以废除,全国汉族聚居区各地居民可以完全的自由流动,每个公民都有完整的自由迁徙权。而公民参与各级选举投票身份的确定、各种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和获得,教育医疗养老等各种资源的享有,则以常住地和纳税地为准,具体可参照欧美、日韩、印俄等其他各种没有户籍制度(或起码没有中国式户籍制度)国家的相关身份判定方式和公共资源供给体制。为避免骤然废除户籍制度造成的各种冲击,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废止户籍制度,包括设置废止户籍制度的缓冲期,允许一些地方暂时保留部分当地常住居民的特殊权利和利益等。但最终,还是要彻底废止户籍制度及一切阻碍人口自由迁徙和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破坏社会平等和公正的制度和政策,并建立全国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这样,全中国或起码整个汉族聚居区的省际壁垒、城乡壁垒都将完全打破,全国真正融为一体,不仅大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融合,更保障了人的自由权、实现了人与人之间在制度上的平等与所获公共资源的均等。

    第二,民主中国中央层面对地方的各种政策和指令,尤其各种优惠措施和经济补助,将不再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提供和派发,而是根据具体区域(以地市乃至县乡为单位)的经济社会状况及需求来确定和实行。当今中国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各种扶助、扶贫及各种政策支持,往往收益都落到了地方权贵的腰包,或者被各省中有相对优势的次级地域势力占有,而最需要帮助的群体却得不到资源或者仅仅只能落下残羹剩饭。就像我前面所述的那些省份如陕西湖南四川河南甘肃等,中央的各种扶助都只是肥了权贵利了官僚,亿万人民还是贫困绝望、自生自灭。

    还有,像西安、郑州、成都等各省首位城市,往往抢占了中央下发给本省的大多数资源,而省内其他弱势地区却往往只能得到残羹剩饭。虽然集中发展省会也有一些道理,对全省整体发展也有很大价值,但起码不利于中短期省内其他区域民众生活的改善和就业就学等机遇的平等。长远而言,虽然能带动全省发展,但也会让省会和省内其他地区在马太效应下差距越来越大,地域间越发不平等。

    因此,中央应该直接根据全国各地包括各省区内部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状况(如地理条件和贫富状况)、每个家庭和个体的特定处境,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和分配资源,最大限度帮助最为弱势的阶层、区域、群体和个人,促进民权平等和民生均富。

    第三,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将基于市(地级市)县(市辖区和县)层级进行自治和扩权,而相对弱化省级行政机构的权力及省际壁垒,并构建中央–市县直通体制与关系结构。之所以如此设计,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相对于面积和人口规模都相对较大、各地居民之间关联性弱的省级行政区域,市区和县城及县辖区的规模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紧密、沟通来往非常便利,更适合于实行真正有民主性和参与度的地方自治。在市区和县镇,甚至可以实行直接民主,人们参与政治活动和决策非常便捷容易,域内居民也能够真正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就各种切身的民权民生事务进行充分讨论和集体议决;

    二,以省为单位进行行政区隔和自治,容易导致各省地方势力坐大,形成割据势力,地方强人可以为所欲为,而中央难以制约。而且,地方割据并不意味着地方自治,相对于“天高皇帝远”的中央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地方强人和实力派往往更加集权乃至独裁。而如果强化市县权力和削弱省权,面积和人口规模都较小的市县很难对抗中央的权威和政策,更不能割据和分裂,也无法挑战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民主体制。这样也有利于中国汉族聚居区的一体化及各地之间形成更紧密的关系和更多经贸文化交流。民国初年孙中山反对“联省自治”而主张“县域自治”,即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三,如果中央政府希望细密深入和因地制宜的处理地方事务,显然更适于和相对更贴近基层的市县行政机构对接,而非通过省级行政机构这种管辖范围甚广的地方机构。前述的关于推动全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均衡和国民公共服务均等等诉求,也需要中央权力向更基层渗入。而且,中央与市县直接对接,如商品销售“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般,避免了省这一级的官僚权贵“雁过拔毛”式截留各种资源自肥的腐败、歪曲各种政策自利的权力寻租,让中央调拨的各种资源和提供的政策尽可能用之于民。

    在中央–市(地级市)县(县、市辖区)二级关系结构的强化下,省这一级行政层级和相关机构将相对弱化,更多起到一种协调与衔接作用,不能再决定省内资源的配置和供给,也没有对市县乡镇官民生杀予夺的权力;各省长官也不再是雄踞一方的封疆大吏,而更多是所辖各市县的“协调员”。各省议会也更多是省内各市县利益和话语权的代表,在保持对国家忠诚和负责的前提下,主要维护市县利益,次之维护所在省份利益。各省在国家“联合院/参议院”的代表,也要均衡的代表所属省份各市县的利益,在提案、审议、决策中要多考虑基层民众利益而非省域特殊利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中央–市县权力结构中,地级市和市辖区/县二者各权力机构相比,前者权力更大,但更多听令于中央、服从大政方针;后者权力较小,但拥有更多自主权、主要考虑基层民意。地级市和区县二元一体、各负其责、密切沟通,作为民主中国中坚性的两个行政层级而存在和运转。

    而基层自治原则上以市辖区和县为单位,但多个地理相接、面积和人口规模较小的市辖区可合并进行自治、自治事务由地级市代管;而面积和人口规模都较大、域内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的县,可按照县城和乡镇的区划和自然地理界限,划为多个自治区域,分别选派代表参与全县事务。

    实行“县域自治”而反对类似于联邦制的“联省自治”,也是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立场和愿望。孙中山先生在谈到地方自治问题时说:“唐继尧割据云南、赵恒惕割据湖南、陆荣廷割据广西、陈炯明割据广东,这种割据式的联省,是军阀的联省,不是人民自治的联省;这种联省不是有利于中国的,是有利于个人的,我们应该要分别清楚”;“我言地方分权而以省为单位者,仍不啻集权于一省也。故不为此项问题之研究则已,苟欲以精密之研究,则当以县为单位。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民主中国也要避免地方强人割据一方、称王称霸,而县域自治既削弱了地方强人的势力范围,又有利于人民直接参与民主,是相对最好的选择。孙中山先生谋虑精深,我们应当实现他的愿望,以造福中国人民。

 (不过,如果“弱省、强市县”的制度政策实行起来真的不佳,那时也可以修改体制,重新以省为主要地方行政单位、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行政体制)

    第四,在中央与地方(省、市、县)权力划分上,坚持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又互有交叉,共同推进国家各地区的发展和人民权利权益的实现。

    在民主中国的汉族聚居区,中央集权优先于地方分权,中央拥有全国及各地方大政方针的制定权和监督权,各地方则对本地的具体事务拥有处置权;地方的人事任命和变动虽有民选及地方代议机构决定,但中央有最终决定权和否决权;全国层面(非地方性)的财税由中央征收和调用,各地方的财税由中央和地方共管并有所分工、收益按照合适比例分成(债务和亏损也以相同比例分摊承担);除为因地制宜等因素而必要存在的地方性法规外,全国汉族聚居区使用相同的法律,包括相同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各地执行法律时原则上也需严谨一致(但现实中可根据各地现实情况差异略有变通,但需得到中央和各地议会及司法机构的许可)。地方司法机构及人员相对地方政府独立、受地方议会监督制约,同时还须接受中央司法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管理和监督;各地涉外和涉军事务由中央全权决定,但地方也有一定的参与权。

    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具体民权民生政策:国家干预与公民自组织的结合、扶植公民组织和鼓励公民运动;提供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保障;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和税收政策,税收应发挥调节分配作用并明晰化可感化;促进社会体制环境公正、实现国民物质所得的均衡、非物质权利与话语权的平等;以折中渐进原则和涓滴效应手段促进社会改良和国家变革;对旧政权既得利益者据其过往及现实区分对待;对政府、警务、教育、医疗等重要领域公共管理服务人员以“高薪养廉/高薪提效”保证基本公共管理服务的高效、公平、优质;借助现代科技与信息技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各尽其能与相互配合;民主法治下的中央集权不会导致极权和严重权力寻租;“平等”与“自由”之辩:平等保障自由而非阻碍自由;“整体主义”与“个人自由主义”之争:当今世界人与人联系的普遍客观多样、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需整体主义理念政策(以女权问题为例);国家干预与整全社会形态下群己权界的划定与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保障;其他政策措施的概述;汉族聚居区各地离合亦应遵从民意、顺其自然,并舍弃排异之患、强固民族本体(略)

     选举制度:基于充分代表性和最大公正性原则的选举方式: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选举制(比例代表制+小选区制)

   关于民主中国选举制度,可分为广义的选举制度和狭义的选举制度。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总统选举制度、国家议会各院(前述的“联合院”、“人民议会”、“专家院”)选举制度、大法官推选制度、其他国家机构首长和成员产生制度,以及各地方相应的选举制度。而狭义的选举制度,则特指“人民议会(下议院/众议院)”的选举制度。

    在此首先谈狭义的即“人民议会”的选举制度。在谈民主中国“人民议会”选举制度之前,还是先来看世界各国下议院/众议院的选举制度。

    根据选区范围和选举对象划分,选举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小选区制,二是比例代表制,三是混合选举制(即部分席位由小选区制选出,另外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选出)。        

    完全小选区制:代表基础和区域民意、严重扭曲全国民意、易被威权势力利用操纵、国会政党组成或过于细碎或两党垄断,以英国、印度、美国、马来西亚等国为例(略)

         完全比例代表制:相对准确代表全国民意、与具体区域民意有所脱节(略)

         混合选举制:并立制和联立制:兼顾各具体区域和全国整体民意(略)

    而第三种议会选举制度,就是以上两种选举方式的混合–混合选举制,即一部分席位由小选区制选出,另一部分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选出。而在具体投票和分票方式上,则有并立制和联立制两种。实行并立制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意大利、匈牙利等国;实行联立制的国家则有德国、新西兰、玻利维亚等国。

     并立制和联立制两者的投票分票方式及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可谓大不相同。

     并立制:放大胜选大党优势,不利于败选的第二大党和各小党,以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日本为例(略)

     联立制:折中调和、政治多元、两种议席分配有所冲突但负面影响有限、最大限度代表真实民意,以德国为例

    而与并立制相对的另一种混合选举制,是联立制。联立制又称“补偿制”,选民在议会选举投票中同时投两票,一票投给所在小选区的候选人,另一票投给自己所支持的政党(相当于不分区议席)。在首先确定各政党所获小选区席位数和议席比例后,再分配投给政党(不分区)的选票的议席。政党(不分区)”所得议席数,是政党得票比例占议席比例应得议席数,减去小选区所得议席数,然后得出最终所得议席。例如,如果两个政党所得政党票相近,则小选区获得席位越多,其获得的政党票(不分区)议席就越少,反过来小选区相对失利的政党所得政党票(不分区)议席越多。这种分票方式即是为了避免政党支持率/政党得票率与所得议会席位不匹配的状态,最大限度的让各政党所获议会议席比例与得票比例相近。

维基百科上有一个图表,可以相对清晰的表达联立制的分票方式:

 

联立制 政党A 政党B 政党C 政党D
政党票数比例 25% 5% 40% 30%
全国分区当选席次 15 6 19 20
政党总席次计算(预计总席次✖️政党票数比例)
政党总席次 100×25%=25 100×5%=5 100×40%=40 100×30%=30
分配席次计算(政党总席次-分区当选席次)
比例代表席次 25-15=10 5<6=0 40-19=21 30-20=10
          总计
实际总席次 25 6 40 3

 

    不过,即便有图表,以上的表达可能仍然会让一些不太了解该选举制度的人困惑,所以还是要举实例。实行联立制最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其联邦议院即是采用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选举制选出议员。德国联邦议院(以下简称议会)法定成员人数598人,选民第一票投给所在小选区议员候选人,第二票投给所选政党,而各政党所获的第二票决定各政党在议会的席位数及比例。如果将各政党小选区席位与比例代表席位相加后,总席位超过598席,还需要增设若干“超额席位”。

     以1998年德国大选为例,在此次大选中,选情占优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社民党)在小选区部分以43.8%得到212席;而另一大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则以32.3%得票仅得74席。而社民党和基民盟所得政党票(不分区)分别为40.9%和28.4%。如果按照并立制,那社民党在政党票(不分区)那部分的席位数也会超过基民盟。但德国实行的是联立制这种“损有余补不足”的选举制度,因此政党票比例为28.4%的基民盟得到124席政党名单(不分区)席位,而得票更高的社民党则以40.9%的比例得到86席政党名单(不分区)席位。而合并各自在小选区和不分区的席位,社民党共计得到298席,占669个议席(包括“超额议席”)的44.7%;基民盟得到198席,占总议席的29.7%,议席比例与政党支持率比例非常接近。

    2009年大选,两党的得票形势和分票比例状况,与1998年正相反,基民盟在小选区总得票比例为32.0%,夺得137席;社民党则以27.9%得票仅得64席。而在政党得票(不分区)方面,基民盟以27.3%得票比例仅分得21席,社民党以23.0%得票分得82席。合并两种席位后,基民盟共得席位194席,社民党则有146席,同样与政党得票比率相近,也与小选区总得票比例相近。

   而联立制选举分票方式不仅可以促成政党所得议席比例与得票比例相近,也有利于得票分散的小党。2021年德国大选共产生包括“增额席位”在内的736席,持社会自由主义、常年在全国总支持率排名3-5名的德国自由民主党,在各小选区共得到400万选票,占总投票数的8.7%,但因为选民分散而未得一席。但因其政党得票为11.5%,所以分得92席政党得票(政党得票25.7%的社民党和18.9%基民盟,则在减去小选区席位后,分别得到85席和54席政党得票(不分区)席位),占总席位数12.5%。而右翼的“德国选择党”同样是联立制的受益者,该党在本次选举中的各小选区得到460万票、占总投票数10.1%,同样因得票分散在各小选区仅共得到16席。它同样通过政党票的补偿,以10.3%得票得到67席政党席位,合并小选区席位后,共拥有83席议会议席,占总议席的11.2%。另一小党左翼党,在小选区仅得3席,但凭借这3席得到政党票的议席分配权,以4.9%政党票得到36个政党名单(不分区)议席(德国政党名单(不分区)席位分配门槛为5%,但如果在小选区得到3席或以上席位,政党票不足5%亦可参与分配),共计39席,占国会席位5.2%。

    根据历次德国大选的选举结果,可以看出,德国实行的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选举制,能够最大限度的让各政党在议会的议席比例与得票比例相一致,并能够让一些中等规模的政党得以在议会有一席之地。而再回顾前述的实行完全小选区制的英国、印度,以及并立制混合选举制的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日本,这些国家选举中出现的得票比例与议席比例严重不匹配、民意被选举制度扭曲、得票少的政党反而得到更多席位(反过来则是得票多的政党反而席位少)、非常不利于得票分散的中小政党等弊病,在联立制混合选举制下都消失了。

    联立制比例代表制当然也有缺点。因为联立制是“损不足补有余”的制度,在政党名单(不分区)部分得票比例一定的情况下,越是在小选区得到席位越多,那么在政党比例代表部分所分的席位就越少,反过来也是反相关关系。这样就导致小选区的价值相对被削弱、小选区候选人的竞争也会弱化,同一政党的小选区候选人和比例代表制(不分区)候选人还会产生利益冲突。

    但这些缺点影响是有限的,联立制的好处远比其缺点更多更重要。联立制混合选举制结合了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的特性和优点,其最核心的优势是既保障了各地方民意的直接表达,也让全国范围内的多元民意按合理比例反映在国会议席和权力分配上。

    因此,综合以上对各类选举制度的分析,联立制混合选举制是相对最公平、最能体现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制度。

    民主中国“人民议会”选举制度的框架和细则

    对民主中国而言,中国的民意是复杂多元的,各党各派都希望自己在国家议会有一席之地,并且能够有充分代表所属力量的议席数量与比例。所以,中国应实行有利于多党制(而非两党制)的选举制度及其他机制,议会应该尽可能包容多种势力与多元声音。而另一方面,民主中国也需要团结和协作,促进国家整体的协调发展。如果实行完全小选区制那样的选举制度,很可能会导致各地方势力各自为政,以及议会政治势力的碎片化,不利于政治稳定与高效决策。

    因此,民主中国的权力重心、代议机构的代表“人民议会”,应实行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选举制。“人民议会”法定席位应为750席,其中375席由小选区制选出,375席由比例代表制选出。

     小选区方面,全国划分为365个小选区,每个选区人口相近(人口比例皆约为全国总人口的365分之一,按全国人口14亿计算,每个小选区人口约380万),每个选区具体范围由多元政治势力组成的中立机构,按照行政区划和山川地势进行划分。另有10个席位作为一个特殊的“小选区”存在,由常住于海外的中国公民选出,10个席位按政党得票比例分配。小选区候选人既可以从属于政党,也可以以独立/无党派身份参选。每个参选人参选,需得到选区内至少2万人提名,及缴纳10万元“按柜金”(以避免人人都随意报名、无诚意竞选,导致选举秩序混乱。这样的规定在大多数国家都有)。小选区选举实行“单一席位一轮相对多数决制”,进行一轮投票,得票相对最多(不需要一定过半数,如得票比例30%、列第一位)即可当选,得票低于5%的失去“按柜金”。

    比例代表制方面,全国选民在投票给小选区候选人同时投票给政党,375个席位根据联立制“损有余补不足”的方式分配给参选的各政党。只有在全国得到政党票超过5%且在至少四分之一省级行政区得到政党票超1%的政党,才有资格参与这些席位的分配。这样设计是为了避免议会政党细碎化,也防止狭隘的地域主义势力坐大。

     如通过联立制选举方式计算出的选举结果,出现了类似德国那样的“超额席位”,则所有“超额席位”按规则依政党得票比例分配。

     如果想要避免出现“超额席位”问题,还可以修改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分别选出的席位数和所占议席比例。如小选区选出的席位减少至250席,比例代表制选出的席位增加至500席。这样,在联立制分票方式下,各政党总应得席次减去小选区议席后,再按比例代表(不分区)得票分配给各政党仍绰绰有余,就不太可能出现“超额席位”。

     我所设计的“人民议会”的选举制度,相对有利于在全国都有一定支持率但支持者分散的中型政党,有利于在全国支持率均匀的政党,也有利于在每次选举中相对落后的全国第二大党,而比较不利于只在局部地区有集中支持的地方性政党,也对选举中获胜的第一大党(最大党)的所获席位比重有所削弱(相对于小选区制和并立制)。

     而这样的影响也正是我所希望的。未来民主中国,活跃在议会的政党最好保持在5-10个,既不要太少以至于变成美国那种两党垄断政坛的情形,也不要过于分散变成印度“人民院(下议院)”那样有30多个国会政党(且大多数为地方性政党)的状态。这些政党应该尽可能没有地域私利和民族/族群偏见,而是代表国内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群体。

    如果这样的设计真的实行,国会应会包含中左、中右、中间派、较激进左翼、较保守右翼这五种意识形态光谱,包括进步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保守自由主义/自由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温和民族主义、共和主义等意识形态立场(一个政党当然可以包含多种意识形态立场)。而自由意志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生态主义者也可能有一席之地。而极左和极右势力,以及其所持的斯大林主义、毛泽东主义、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立场,则在选举制度和其他审查机制压制下,基本不可能进入国会。而关于各地域和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话语权,另一代议机构“联合院”已有相关代表和职能。

    总之,综合公正性、充分代表性、多元性、稳定性,民主中国的“人民议会(下议院/众议院)”应实行联立制混合选举制。

    如前所述,广义的选举制度,还包括选举中国其他国家机构和人员的方式和制度,我在此也都做一些简略的设计与说明。

    关于民主中国拟设的另外两个议会机构“联合院”和“专家院”的选举方式,前面已有叙述,在此不再重复。

    总统选举制度:直接选举、一轮决出制(略)

     司法体制及大法官推选制度:以欧陆法系(民法法系)为基础的理念、法律、制度、运转(以及对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体制与法律的评价);法院、检察机构、警察机构的性质、组成、职责、相互关系;民主中国制宪工作的安排(略)

        监察制度及机构设置与人员选罢方式(略)

        考试制度及机构设置与人员选罢方式(略)

       各地方行政、立法(决策)、司法及其他机构及成员的产生方式:比照中央但有所区别(略)

        总统个人、内阁成员、国会议员集体发生意外时的继承顺序和“指定幸存者”身份;国家机构和首都的“备份”安排;国家中枢“备份”的必要性重要性及中外相关惨痛教训的前车之鉴 (略)     

        民主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参与:古今中国外务史概括与经验教训;全面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基于人权高于主权原则对待国际事务、兼顾国家利益和国际责任、实现国际正义与促进世界融合(略)

 

           政治制度设计综述:基于人民主权、科学理性、扶弱平权、折中调和、小域自治这五个原则和方向设计与运转;政治设计的局限与制度的脆弱

   以上所有内容,即是我对于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其中还夹杂有对民主中国各种政策与理念的设想、建议。

   我认为,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应该基于人民主权、科学理性、扶弱平权、折中调和、小域自治这五个原则和方向,进行设置、运转、完善。

    民主中国第一要义当然是民主,政治制度设计必须保障权力由人民授予、受人民监督、被人民约束。所以,总统和各地行政长官、中央和地方“人民议会(下议院/众议院)”必须由全民/当地居民普选产生,人民也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更换、罢免各级行政长官和议会议员。在议会成员组成和选举设置上,尽可能包容不同意识形态、不同身份、不同党派、不同立场的群体和个人,实现政治多元化与包容性。而立法(决策)、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制衡,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分享,也避免了一党一派乃至一人垄断政治权力,确保民主宪政体制的存续。而基于市-县、乡-村两个层级的自治,也让人民可以直接参与民主、决定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各项事务,让民主更加切实。

    民主中国的治国理念,应建基于理性之上;而具体的政策措施,则应将科学融入其中。从恢宏壮丽的古罗马古希腊文明勃兴,到启蒙运动、工业革命、欧洲政治革命(三大革命)的文明重光与开拓,再到科技革命下全球化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从先秦诸子百家争鸣、秦汉开疆建制立法,到清末民初“自强求富”、“民主科学(德先生赛先生)”,再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教兴国”,无论古今中外,理性和科学都是文明建构、经济发展、社会革新、民生改善的基础与动力。而反智、迷信、非理性,就会造成如欧洲几百年狂热的宗教战争与中世纪那样严酷的高压专制,以及毛泽东时代工农业“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癫狂、对科学家的批判乃至科学本身的否定,还有当今中共政权在新冠防疫中的种种反科学反人道行径,这些都对民权和自由造成了极大损害。

    而未来的中国与世界,是超工业化的、高度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必将更加依赖科学,也更需要理性主义稳舵护航。想要发展经济、促进民生、保卫民主法治,都需要利用好科学技术,并在治国中务实、求真、理性,避免重蹈历史上的各种反智灾难。

    所以,我特意设置“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并赋予其巨大权力,以及在关于建设民主中国的各种具体政策建议中强调科学理性的重要。我在司法制度设计中对于大法官权力的限制,同样是为避免反智和违背时代潮流的法律人士为所欲为。而我所设计的整个政治制度,也是基于理性主义的价值观念和逻辑思维而建构的。

    民主中国,应是全体人民共有的中国,是平等博爱的中国,是人民大众都能得其福祉的中国。如前所述,无论任何时代,人类都患不均、忧不安,各种丑恶与罪行,往往也都发端于不公与恐惧。而中共政权及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其最大罪恶皆是欺压百姓、鱼肉人民,而权贵则作威作福、享乐无极。而不公与恐惧的受害者也不止弱势群体,在互害社会中即便既得利益者也会惶惶不安,害怕沦落下层和遭到反噬报复。人与人之间充满仇恨和不信任,暴力和谎言盛行,社会恶性循环,最终全民都会不同程度受害。

    而民主中国若想得到人民拥护,也必须要让人民尤其平民大众切切实实的感受到自己在民主进程中得到的好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平民大众是“民”的主体,也是民主政治的源泉与根基。如果民主中国的体制和法律只是少数精英的玩物,人民也不会再热情参与政治,乃至被极端势力煽惑,民主政体也不可能稳定运转。

    更根本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人的平等不仅限于人格、法理、权利领域,还要保障所获物质与非物质(如知识与信息的数量质量多样性、所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优劣与参差)的相对均等。对于因为生理和心理、外部条件等原因处于弱势的,也应该以平权手段予以补偿。只有这样,“人人生而平等”才不是空话和虚幻,而是真切的现实。还有,人类社会本质也是丛林化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冲突、压迫、伤害普遍存在,这既是人与人权力、人脉、金钱、体格、知识不平等所致,也会加剧现实的不平等。只有通过法治和平权,包括强大的公权力和公共暴力机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遏制各色不道德行为,人与人的平等与社会和谐才能得以实现、维持、拓展。

    所以,民主中国应该高度重视平等和安宁。我们要在坚持市场经济、尊重私有财产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措施,如征收累进直接税、教育资源均衡化、免费医疗、兴建保障房、养老育儿社会化公共化,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而国家还要扶助劳工、农民、女性、残疾人、LGBT人群等弱势和少数群体的维权与抗争,并提高其自组织能力。国家还要强化治安、促进司法公正,对国家权力和权贵精英多加约束和监督,尤其要打击对弱势群体的剥削欺压,更要打击利用弱势者弱点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民尤其弱势群体免于恐惧。其他还有许多措施,在前面章节已有阐述。

    而我设计的“联合院”中包含各少数/弱势/特殊群体代表,即是出于增强弱势群体代表性和话语权的目的。关于“人民议会”选举制度、中央地方关系结构的设计,我也都将保护弱势/少数群体的利益作为重要考量。在具体的政策建议中,我也将促进平等、帮助弱势作为重点阐述。

    中国一些自由派人士往往对上述立场和建议不以为然。这显然是其过于恐惧“左”的意识形态、深受保守右翼思想影响所致。可现实里,即便是欧洲的右翼、美国部分右翼,也都认可了基本社会保障和促进公平的重要性。即便民主中国不愿走西欧北欧左翼的社会民主主义道路,那属于保守右翼的新加坡的制度和政策是否应该接受呢?如建设“组屋”避免人民被商品房房价压垮和成为“房奴”、公共化养老育儿,以及对涉及伤害弱势群体的犯罪加码重罚,是高度信奉自由市场与法治主义的李光耀-李显龙政府的作为。如果民主中国连右翼保守的新加坡的社会保障与促进公平措施都不愿意做,那这样的民主中国还是人民的国家吗?

    在全球化的现代文明社会,没有人可以孤立存在。这个世界上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都有天然契约,每个人不仅要对家庭、亲友负责,对同学、同事、同仁尊重友好,也要与陌生人、社会团体、国家、全人类同呼吸共命运。在享受现代文明下各种人权与保障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作为现代公民的义务,为他人、国家、世界做出贡献。文明社会不是丛林与放任,而是团结互助的共同体。弱者需要扶助,强者需要抑制,人民应该互助,而民主中国的制度与法律,则应是平台与保障。这样的国家,才值得仁人志士付出牺牲去建立、全体人民倾尽心力去捍卫。

    民主中国应是包容和谐的国度,而非政治恶斗与利益冲突的角斗场。中国的几千年的政治史上,缺乏妥协共存的传统,而多有胜者全得(败者一无所有乃至家破人亡)的前例。而近现代也一样,国共内战的血腥、中共以激进手段推动公有制/集体化和工业化造成的灾难、六四事件的悲剧,都在告诉我们,政治立场与行为的排他性、极端化、暴力化,是中国迟迟难以实现民主、国民蒙受重大损害的重要原因。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衰败、“阿拉伯之春”后中东各国的纷乱乃至内战,以及近年来美国两党政治的极化、国民的撕裂、国家的动荡不安,也都反映了互不妥协、零和博弈的恶性政治斗争的危害。

   因此,民主中国无论从政治制度的设计,还是未来各种政策的酝酿和推行,都要坚持折中妥协、循序渐进的原则,调和不同机构、不同身份群体、不同意识形态的立场与矛盾,尽可能包容各方,共同参与政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所设计的“半总统制”,在立法(决策)、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基础上,又拆分行政权,并设计利于容纳多个党派共同参与政治的议会选举制度和内阁推选方式,皆是出于促进民主中国政治的多元包容的目的。在中央地方关系上,我主张在汉族聚居区实行单一制,但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实行联邦制和赋予较大自治权,也是出于团结各民族和特殊区域民众的考虑。而在具体政策建议上,我也认为应该折中妥协。例如涉及到前中共政权的遗留问题、触及旧的权贵集团利益时,不要“赶狗入穷巷”,而要像韩国、台湾地区那样,给旧势力一席之地,然后再逐步促进“转型正义”。

    民主中国应充分保障人民的自治权利、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自从秦代以来,中国历史上大多数时候都是实行的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皇权至上+编户齐民的体制,让社会原子化,每个个体都成为政权奴役的对象、权贵予取予求的黔首、各种政治运动和权力斗争的炮灰。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和国家管制,也促进了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抵御了外敌入侵、打击了豪猾大族,并在救济灾民、兴修大型工程等需要国家干预和集中资源的事务上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因此,民主中国一方面应该赋予并保护人民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又要发挥中央集权和举国一致的优势。前述的我主张的在汉族聚居区弱化省权强化市县权力、发展基于市县两级行政单位的地方自治,以及发展乡村两级的另一层自治,即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这样的自治可称为“小域自治”。顾名思义,“小域”域内人口和面积规模小,所以人与人关系紧密、沟通交流便利,各种民权民生事务涉及切身利益。所以,“小域”中的公民更易组织起来,更有热情参与自治,对于切身事务也能更加有针对性的提出自身诉求和关切。“小域自治”下的民主和自治都非常真实可靠,还可以促成公民组织的形成发展与公民社会的发育壮大。而另一方面,“小域自治”也很难出现唐代“节度使”和民国军阀割据的情形,也不会像南亚、东南亚、中东、非洲许多国家那样各地方割据混战、暴力泛滥,市县的某些势力再强大,也不至于挑战中央权力,各种“地头蛇”也很难一手遮天横行无忌。如果一些地方发生恶性的侵害人权、倒行逆施、无法无天的行为和状况,那就可以集全国之力歼灭恶徒、救民倒悬。

    民主中国的中央集权,是“小域自治”的助力而非枷锁。一方面,中央应利用调配全国资源的能力、掌控全局情况的优势,促进各贫困、落后、弱势的区域的发展,包括帮助当地自治事业的建设、引入先进理念和人才、促使社会风气与发达开放地区看齐等;另一方面,中央要成为地方遵纪守法公民和弱势群体的保护神,对内打击各种利益集团破坏人民利益和阻挠公民运动的行为,对外捍卫国家利益和安全,成为保卫中国各地方自治的屏障。国家和全民这个“大共同体”,应与各市县乡村分别组成的“小共同体”,优势互补、各展所长、共同壮大,以维护和发展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

    总之,我所设计的未来民主中国政治制度与政策建议,都围绕着人民主权、科学理性、扶弱平权、折中调和、小域自治这五个原则和方向而思考建构。上述五个原则是宏观(追求目的)理念,而我对于民主中国政治制度设计的微观(具体运行)理念,则是本文开头所述的充分代表性、公平合理性、运转高效性、决策科学性、长期稳定性这五个原则。关于这五个微观理念及其在政治制度设计中的体现,前面已有阐述,在此不再重复。

    而我设计的民主中国政治制度的理念与具体内容的来源,既建立在我所了解的政治、历史、国际关系的知识与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也有我自己对相关知识和信息的选择、糅合、加工;既有一些是他国和中国历史上曾经实行或正在实行的制度政策,也有许多我的独创、改良、再造。在设计中,我既强调理性与逻辑建构的重要性,但也会考虑到历史经验与现实国情,还包括一些感性认知基础上的设想。相对而言,我更多借鉴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模式的政治理念、制度架构、价值取向、历史传统,也部分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的一些特性,汲取了中国近现代政治历史经济社会的各种经验教训。我的制度设计与政策构想,也非常强调整全性、系统性、细密性,尽可能考虑全局及方方面面,并关注与优化各方之间的联系与互动。

    我的设计从理论和逻辑上并不算十全十美,而其若能投入实践后影响如何,我就更难以准确预料。任何制度在真正实行之前,各种构思和期望都是假想,现实往往与理想颇有距离。例如对中华民国的政治设计,孙中山、黄兴、梁启超、章太炎、杨度等先行者皆有筹划,但现实却非常不尽人意。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托洛茨基、陈独秀等人曾对“无产阶级专政/共产主义政权”的政治经济体制有美好的设想,后来苏联、中国、东欧的各“社会主义政权”的实际政治经济运作与之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悖。还有几乎完全效仿美国政治制度的非洲国家利比里亚、部分效仿美国制度的菲律宾,不仅没有复制美国三权分立式民主政治的成功,其政治的专制与官员的腐败反而甚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被作为世界民主灯塔和标杆的美国自身,其一些政治制度的弊端也越发明显,并多次造成不良后果。

    以上这些政治制度失败例子,其失败都与复杂严酷的政治环境、尔虞我诈的势力竞争、相对差劣的国民素养、沧海桑田的时代变迁、云诡波谲的国际形势有关。在残酷而多变的现实面前,各种精妙的设计、美好的期望,经常会化作失败的泡影残梦,成为供人讥刺的谈资笑料。因此,不能指望依靠某种制度就能实现民主、巩固民主,更不能把某种制度当成不可更易的谕言教条。

   对中国而言,主要还是要如何去实现民主化,实现之后政治设计才有意义。而即便实现民主,制度设计也只是巩固民主的一个方面,甚至在很长时间内将是非常次要的方面。各政治势力的作为、人民大众的素养、军人集团的态度、国际社会的立场、一些关键政治人物的决定,乃至一些意外事件和机缘巧合,在转型期和民主初创期都比政治制度和宪法法律更加能决定民主的存亡与质量。只有到了民主稳定和成熟期,政治制度本身的结构与特性才能起到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早前的政治制度设计的价值(及缺陷)才能显现。

    而中国实现民主化、建立民主体制后,制度、法律、政策也需根据现实情况与时代变化而及时调整。当然,各种政治制度不能随意改易导致国体不稳政治动荡,但也不能拘泥因循、一成不变。在民主中国的基本政治框架确立后,具体的制度和法律是应该根据那时的情况有所调整、不断修正的。

    关于本文和我个人,我才疏学浅,且缺乏系统性政治学教育,更没有政治实践,因此本文多有粗疏浅陋之处,还请诸位评委和读者不吝批评指正。文中还有部分内容有一定的个人情感和偏见,我已做了一些修正,但可能还有残留,但因与上下文有关,不便直接删除,还请谅解。

    我希望我所书写的这篇关于民主中国的制度设计文章,能够对中国的民主事业有所助益。现今中国的当务之急,还是如何去实现民主化,而非民主化之后怎么办。只有有了实现民主的前提,基于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才能付诸实践。

    

中华共和国万岁!

 

人民万岁!

 

民主主义万岁!

 

理性主义万岁!

 

                                                       2022年9月8日

                                              共和历230年菓月榛子日(初稿)

                                                        2022年9月29日

                                               共和历231年霞月苋日(修订)

                  

附录:《人民宪章》政策建议部分、《关于中国各领域现状及未来民主转型的个人看法》(略)

 

附录1:《人民宪章》政策建议部分(根据《零八宪章》加以改写而成。写于2018年,后又有所增删,少数观点现在已有改变,但整体上仍然和原来一致)(略)

 

附录2:关于中国各领域现状及未来民主转型的个人看法(本文写于2019年,是根据当时的中国与国际形势,以及那时我的观点立场而写,现在已有所改变(例如关于国家统一与分离问题),但整体上仍然和原来的看法和意见相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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