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越胜|约翰·密尔的自由理念之十、十一:自由思想造就独立的人格;社会与个人的权利分界
发布时间:2025-07-07    编辑:zhangjie
欧洲思想文化长廊:约翰·密尔的自由理念之十:自由思想造就独立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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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社会中,独立的个体有造就自己人格的机会,密尔赋予这个人格两大特质:强大和开放的心灵与自由而勇敢的思想。缺乏这两大性格特质的人,在道德方面会劣质化,在智性方面会愚昧化。葆有这种人格特质的人,在生活与社会实践中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他的个性的自由发展会成为全社会的福祉。

问:密尔讨论完思想与讨论自由之后似乎把目光转向人的社会行为。

答:是的,密尔的思路是自由思想造就独立人格,独立人格致力社会改造。在密尔看来,人类社会之所以   必须有自由讨论,那是因为只有如此才可能找到真理。思想与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人格的形成与发展遵循着同一原则。密尔说:“既然说当人类尚未真完善时,不同意见的存在是大有用处,同样,在生活方面也可以说,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由此可以看出密尔所秉持的彻底自由主义的信念。扪心自问,100多年后的我们真能践行这种宽容多元的态度吗?看看美国maga党的疯狂,我们可以断定,纵然技术可以日新月异,人的心灵与道德水准是不会有什么改善的。密尔认为,个性、多元化与自由是人类幸福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元素。

问:密尔对人格个性的看法和康德所称人是目的似乎相合。

答:是的,密尔论述这一主题时,他援引的佐证是德国大思想家威廉·洪堡。洪堡是现代教育体系的创始人,是康德的同时代人。深受康德启蒙思想的影响。密尔从洪堡的名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做了几条重要的引述,如“人的目的乃是要使其各种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调和的发展,从而达成一个完整一贯的整体”。“每人所应不断努力以赴的目标乃是能力和发展的个人性”。密尔最看重的洪堡的理念是,“自由能激发人的活力,允许多样性才能产生首创性,因此人们行动的价值除了完成某项工作之外还要造就自己独特的人格。”在密尔看来,后者似乎更重要 。他说:“真正的重要之点不仅在于人们做什么,还在于做这事的人是什么样的人。在人的工作当中,在人类正当的使用其生命以求其完善化和美化的工作当中,居第一重要地位的无疑是人本身。”而且密尔甚至设想出现了人形机器人,能够完成人的一切工作。盖房、种地、打仗、审案,甚至在教堂中读祈祷书。由这些ai去替代世间男女。不过“重大的缺憾依然存在”(considerable loss), 因为“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打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的工作。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密尔这个思考对今日甚嚣尘上的人工智能取代人类的看法无疑是一个提醒。再强大算力的ai仍是人造之物,它缺少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也就是说,它永远不是生命本身。

问:看来密尔极重视人的能动性。

答:是的,在他心目中,人最不应该做的就是没有自主行动,自由思考,听凭他人左右。因为这种类型的人格完全不具备一个能思想的动物的尊严。他甚至认为这样的人格和一只能模仿的人猿差别不大。他断言:“智力的和道德的能力也和肌肉的能力一样,只有经过使用才会得到进展。”而使用自己的道德判断力,优化自己的智性思维,会迫使人激发出整体能量。可惜人的天生惰性阻碍了人去开掘自己的潜能。他说:“凡是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替代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个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可是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式方案的人,就要使用它的一切能力了。”由此可见,懒惰和盲从是自由的大敌。因为它会造就习惯性的从众心态。去模仿生活而不是创造生活。密尔对此真是痛心疾首,他几乎是痛惜人随意丢掉了上帝赋予人的独特性,那就是主动的意向,权衡,判断与选择的能力。他说:“我的意思还不是说人们在合乎习俗与合乎自己的意象之间做了比较,然后取前者而舍后者,他们根本是除了趋向合乎习俗的事情之外,便无任何意向。”应该承认,这确实是大多数人采取的态度。这种趋从模仿的结果是个性不彰,千人一面。密尔认为这是“心灵屈伏在枷锁之下了”,后果是“人们的性能枯萎了,他们已无能力再有任何强烈的愿望和生来的快乐,也没有个人自生自长,本属个人自己的意见和情感。”

问:密尔把人的个性、独特性当作了自由的条件和结果。

答:是的,所以《论自由》一书第三章的题目就是《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这一章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人的个性对一个自由社会的重要性。首先,密尔强调:“人类要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个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力和利益所许的限度之内,把它培养起来和发扬出来。”其次,相应于每人个性的发展每人也变得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他在自己的存在上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充实,当一个部分(unit)有了更多的生命时,由部分组成的群体也自然有了更多的生命。”这是密尔对集体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看法。没有个体的充实,完善就没有高质量的群体。所以我们判断一个国族的整体文明水平,当然是从组成该国族的个人身上入手,而每个人个性的完善又有赖于社会的自由度。密尔指出:“要想给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在任何时代里,只看这一项独立自由运用到怎样程度,就相应地可以知道那个时代怎样值得为后代所注视。”这甚至是一个判断社会性质的标准。密尔断言:“凡是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不论管它叫什么名字,也不论它自称是执行上帝意志或自称是执行人们的命令。”同理,凡是号称以人民的名义压制个性发展的举措,必是邪恶之举。

问:不过,特立独行的个性较之庸众更难生存。

答:这当然是个事实,而且密尔在百多年前就指出:“现在世界上的一般趋势是把平凡性造成人类间占上风的势力。”现在,大众社会也是遍布世界的一个事实。不过这件事实本身并无好坏之分,重要的是不能让特立独行的天才泯于庸众。这才是密尔呼吁社会关注的问题。他说:“有天才的人乃是而且大概永远是很少的少数,但是为了要有他们,却必须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的呼吸。”在密尔看来,天才必是最具个性的人他们更难适应为了消磨个性而推行的社会政策。这些社会政策为了便于操作管理,必须适应大多数人。可是,“首创性这个东西是无首创性的心灵所不能感到其用处的。”而这些不能感受首创性的普罗大众会自动的扼杀个性。密尔认为他们的理想“乃是要用压束的办法,像中国妇女裹脚那样,斫丧人性中每一突出特立的部分,把凡显有特异的都造成碌碌繁庸之辈.”这个比喻形象又贴切。最后,密尔提醒我们:“进步唯一可靠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人就可能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密尔心心念念的就是自由造就独立人格,独立人格以其原创力扩展自由的深度与广度,这种可能性永远存在,但也无时无刻不受到压制与打击。

欧洲思想文化长廊:约翰·密尔的自由理念之十一:社会与个人的权利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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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政之下没有个人自由,在专制政权和由它打造的社会监管之下,个体只是提供暴政运行的材料,同样也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所以暴政不需要在社会与个人之间划定边界。这样的社会形态被称之为全权社会(totalism)即集权社会。全体(total)一词表明这种社会是无空隙的.但是,自由社会却必须有空间来容纳个体人格的发展,同时又能使整个社会良性运行。这就是群体权界的意义所在。

问:我们已经讨论了个体人格的发展是自由的保证,但不能回避的问题是个体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

答:严复先生把社会译为“群”所谓“群己权界”就是讨论个体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所以密尔问:“个人统治自己的主权又以什么为正当的限制呢?社会的权利又在哪里开端呢?人类生活中有多少应当归派个性?有多少应当归派社会呢?他先给出了一个一般性的回答:”凡主要关涉在个人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这个回答给出了一般原则,但究竟什么归个人,什么属社会却不那么容易区分。再往下推一步,你既然生活在社会中,你就受到社会保护,设想一个野蛮人,脱离他的部落,游荡于旷野森林,他存活下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你归属一个部落,则无论遭遇外族入侵,或是自然灾害,你都会受到族群保护,而你也贡献力量于部落,这表明你必须遵守社群的规则。因为在密尔看来:“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社会就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其他人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个准绳其实就是我们称之为社会义务的东西。密尔把他明确为“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他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这两条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若违背了它,“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

问:密尔实际上是厘清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权利是针对个人的,义务则是针对社会的。

答:就是如此,个人权利不能影响到他人利益,个人权力一旦越界,过度扩张,则社会有裁判和制止之权。但是密尔强调,一个人的行为完全不影响他人时,“每人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担其后果的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密尔这样强调的理据和事实是“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但是社会却有一种趋向,要把个人彻底纳入主流行为方式和舆论氛围。在密尔看来,强迫个人放弃独立思考和行动的自由,较之他自主选择后所遭到的失败的后果相比,强迫服从的后果要糟糕的多。因为个人自主性的消失意味着自由再不可得。社会强权一旦得手是绝不会自动放开的。正如同  暴政绝不会自动转型为民主宪政国家。

问:但另一方面,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也应受到相同限制。

答:当然,个人的道德品性对保持一个君子社会是极其重要的。个人行为的界限在于他不能损害和冒犯社会平台,只要这个社会交往平台给所有人提供了自由发展的空间。这首先是个人的道德约束,然后是由法律决定的惩罚。密尔给出他的说明:“对他人有损害的行动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对待,侵蚀他人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而横加他人以损失或损害,以虚伪或两面的手段对付他人,不公平或者不厚道地以优势凌人,以致自私地不肯保护他人免于损害,所有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恰当对象。” 密尔并不天真,他了解世人的千奇百怪,君子、小人,绅士、无赖在个人品性上的极大差异。所以他有一个说法很被人注意,就是“性情的不道德”。因为我们评价一个人道德还是不道德,往往是从他的行为入手,但密尔却认为“导向这些行动的性情就是不道德”。他指出:“性情的残忍狠毒和乖张,这些是所有性情中最反社会性和最惹人憎恶的东西。妒嫉、作伪和不诚实,无故易怒,无端愤恨,好压在他人头上,多占分外便宜的欲望,压低他人满足自傲,‘我’及‘我’所关切的东西重于一切,专门从对己有利的打算来决定一切可疑问题的唯我主义,这一切乃是道德上的邪恶,构成了邪恶而令人憎恶的道德品性。”但即便对于这些恶劣品性,在他没有冒犯到他人时,社会也无权加以干涉。我们不能因觉察到某人品行恶劣而对他加以迫害,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惩罚坏事而不能惩罚坏人。密尔的观点极而言之是说,连那些性情的不道德都是个人权利 。

问:这一点让人不容易理解。

答:但从自由主义的逻辑上看,它倒是自洽的。密尔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如果他使我们不高兴,我们可以表示我们的厌恶,我们可以远避他,正如远避一个讨厌的东西。但我们却不会因此就感到有使命要让他没好日子过。”但是,一旦他违反了为保护同胞所必需的准则,也就是说,他的性情上的不道德造成了贻害他人的后果,那情况就改变了。密尔指出:“这时,他的行动的罪恶后果就不是落在他自己身上,而是落在他人身上。而社会作为其全体成员的保护者,就必须对他施以报复。就必须为着明白的惩罚的目的而给他以痛苦,还必须注意使这惩罚有足够严厉的程度。”这个判断就把群己权界划分清楚了。密尔为什么要反复强调这一点,因为社会以道德品性为标准去迫害异己的事情在人类历史上实在太多了。比如宗教不宽容,比如对人群中的同性恋和跨性追求,这些行为在一些人看来都属恶行,于是迫害随之而来。但依照密尔的自由理念,这些行为无关他人,甚至连道德上的恶都算不上。他是完全属于私人事务,旁人无权干涉。社会中某些群体对此不满,也属自由社会所应承受的,这是为了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而承受的某些不快。因为密尔确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有“丰富的实例表明,扩展所谓道德警察的界限不到侵及最无疑义的个人合法自由不止,这乃是整个人类最普遍的自然倾向。” 密尔列举了一系列任意干涉私人领域的例证,将其称为“非法干涉合法自由”因为这些干涉背后只是些个人偏好的放大,甚至是狭隘的私心作祟。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大多只是因自己感觉不适而寻找的宣泄口。这种社会判断隐藏着极大的危险,它会造成全社会“每人对于他人都是要求者,每人都要以自己的标准去规定他人道德上的,智力上的,甚至躯体上的完善”。这种社会风气必然扼杀个人自由而培育专制暴政。因此群己权界的根本原则之一就是:给他人自由自己也将获得自由。在社会成员的个人领域边界上止步,社会才是一个自由人组成的社会。

文章来源:法广 欧洲思想文化长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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