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 | 从马克思到魏特夫:反对极权主义的左派思想资源–评石井知章:《东方专制主义与东方社会》1
发布时间:2025-11-03    编辑:zhangjie

文章来源:波士頓書評 Boston Review of Books

Oct 28, 2025

编者按:石井知章,日本明治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1960年生),专攻中国政治与劳工运动研究,早稻田大学政治学博士。其代表作包括《中國社會主義國家と勞工組合》(2006),并译介傅高义《邓小平时代》,以批判性视角剖析中国“协商式专制”与劳工控制机制,影响中日学术界。《东方专制主义与东方社会》为其重要著作,日文原版《K・A・ウィットフォーゲルの東洋的社会論》于2008年由社会评论社(Shakai Hyoronsha)出版,2024年中文版由纽约Bowden Books发行,秦晖作中文序。

《东方专制主义与东方社会》,桥接马克思主义传统与当代批判,聚焦从马克思到魏特夫的左派思想资源,反对极权主义。内容上,石井追溯早期左派(如马克思、普列汉诺夫)对东方专制的批判: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视国家所有制为“普遍奴役”根源,公社土地缺乏自治导致专制;魏特夫“水利专制主义”理论强调灌溉系统催生中央集权官僚,虽在中国语境(如秦汉军事因素)备受争议,但揭示国家控制的压迫性。石井对比苏联、中国极权对这些理论的压制(如斥为“托洛茨基主义”),并批判当代文化左派忽略劳工民主,转向身份政治。

本文为学者秦晖教授所写序言《从马克思到魏特夫:反对极权主义的左派思想资源》,序言开篇,秦晖教授首先将从马克思到魏特夫的早期欧洲左派与当下的学院内文化左派做了区分,强调这些经典马克思主义者如何以“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反对极权主义与专制国有制,提供反专制资源。在秦晖看来,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东方专制主义的批判,其实就是对专制主义国有制的批判。这与历史细节无关,更与什么西方偏见无关,也完全不像萨义德等人攻击的那样,有什么东方主义的地域歧视甚至对亚洲人的种族歧视。但流亡到西方的魏特夫把这个学术传统发扬光大了,虽然他强调东方专制主义“治水起源”(史实存疑,如中国非典型灌溉社会),但秦晖认为,如果看到它所体现的左派反专制传统和对没有私有制的专制政治的逻辑描述,则它恰恰是针对当代左派、尤其是那些醉心于消灭私有制、崇尚国有制,却对极权主义完全无感的所谓左派(他们已经背叛了马克思时代的左派传统,甚至也已经脱离了当代工人运动的现实语境)的一剂猛药——这正是它在苏联类型国家遭到政治性打压(而非学术批评)的原因。为此,秦晖教授认为石井知章教授把从马克思到魏特夫这一段批判东方专制主义的思想遗产梳理、总结出来,也是功莫大焉。

本文经秦晖教授授权刊发,原创首发稿。其英文版《 From Marx to Wittfogel: Leftist Intellectual Resources Against Totalitarianism—Preface to Oriental Despotism and Oriental Society by Ishii Tomoaki》刊发中国思想快递(2025年3月31日)。

反专制的左派

石井知章教授是日本著名的工人运动理论家和工运史家,同时也是反对极权制度、热心于自由民主的学者。这在欧洲与日本很正常(像波兰的团结工会,以及她的知识界盟友“保卫工人委员会”都是如此)。但在苏联这类国家,极权制度自称是由“工人阶级政党”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自由民主被说成是“右派”主张,据说还是与“工人阶级”对立的。而在美国,主流工会(如AFL-CIO)素有反共传统,与左派知识界也比较疏离——就像最近这次美国大选,蓝领工人反倒是支持“右派”特朗普的。而战后的美国左派知识界主流则变成了“文化左派”,主要兴趣从阶级政治转向了“身份政治”,不再重视工人阶级与工会运动,而是热衷于捍卫“多元文化”,反对“西方中心论”和“后殖民”,尤其喜欢谈论同性恋、女性、移民和少数族裔话题。

在这种背景下,论者若对“东方”(哪怕仅是个标签,其内容在西方其实也曾经存在)稍有不恭,马上会被视为“殖民心态”,而抨击“西方”和“白人”则具有天然的“政治正确”。于是连马克思也因为提出过“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专制主义”而被指责为有“西方偏见”。而当年的马克思主义者、受到斯大林主义和纳粹双重迫害流亡美国的卡尔.魏特夫,也因他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而被美国主流“学院左派”排斥,因他并非“汉学”科班出身而被所谓“纯学术”圈子轻视,更因他在麦卡锡时代揭露过苏联的对美渗透活动,而被指责为“冷战思维”——在很多人眼里,“冷战”仅仅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战,而民主和极权之战似乎从来不存在。所以某人只要被指为“冷战思维”,他就不仅“政治不正确”,而且成为“资本家的狗腿子”,要被(那些实际上不怎么关心劳资博弈的人)革除教门了。

但是,马克思和(来美国之前的)魏特夫时代的欧洲左派,不仅与工人运动有更多联系,而且都有被专制制度与极权制度迫害的经历。与只知反“资本主义”而不知专制为何物的当代美国学院左派相比,他们提供的反专制反极权思想资源要丰富得多。甚至今天在中国被称为“右派”的自由主义者,很多都是受他们的启蒙而形成最初的自由思想的。

亚细亚理论的核心不在于亚洲,而在于共同体

马克思的“亚细亚国家”和“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与“共同体”概念密切相关。在19世纪,古代或“传统”社会以身份性、强制性和依附性的“整体”为特征,而近(现)代化意味着个性与个人权利的觉醒和自由人的契约联合,这是启蒙时代以来各种“进步”思想的共同观点。举凡卢梭、黑格尔、梅恩、密尔、滕尼斯、迪尔凯姆乃至马克思、拉法格、考茨基和普列汉诺夫,都是这么看的。马克思认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这些“整体”的演变过程是:最初是“完全自然的家庭”,然后由家庭“扩大成为氏族”,又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形成各种更大的共同体。或者说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包括:由家庭“扩大成为部落”,然后是“部落的联合”。由这些“自然形成的”组织再合成“凌驾于所有一切小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即“亚细亚国家”。在这些压抑个性的“共同体”或“统一体”中,个人只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个人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财产”。由所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产生出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之父”的依附。而这,就是“亚细亚专制”之源。2

在当时实证资料有限的情况下,上述见解实际上是从那些学者对自由的价值追求中逻辑地推出的,即时代越进步,个人越独立;时代越落后,个人越依附于“整体”,而落后的极端,就是所谓的“亚细亚专制”。应该说这与其说是事实判断、不如说是价值判断(以及逻辑判断)。

根据当时有限的历史学和人类学认知,马克思当时说的“亚细亚国家”有如下基本特征:它是社会的最初发展阶段;那时没有私有制,尤其土地属于“土地国有”,“农村公社”,统治者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严酷的专制主义和“普遍奴隶制”。

但是这种描述到了后来的“五种社会形态”说中就面临严重的压力:根据斯大林时代的官方说法,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公有”或“国有”是百善之首。“专制国家”和“奴隶制”只是“私有制”的产物。而“无私有”的、或者一切皆为“公社”的状态则被涂上了“平等”的玫瑰色:或者是未来理想的“共产主义”,或者是据说为人类本初状态的“原始社会”——一种源自摩尔根人类学、很晚才为马克思恩格斯所知、马克思并未表态而恩格斯在马克思去世后才明确接受的说法。据说这原始社会除了物质贫乏、“生产力很低”外,在道义上似乎很美好:那是个“无阶级”“无剥削压迫”的“原始民主”、“原始共产主义”状态。而马克思的“亚细亚”却把“无私有”、“共同体”、“公社”和骇人的“专制国家”、“普遍奴隶制”挂了钩。这在“五形态”中往哪儿摆呢?你说它是“原始社会”吗,它又充满“剥削压迫”;你说它是“奴隶社会”吗它又没有“私有制”,而且马克思明明是把它摆在初始位置、而不是继“原始社会”之后的“第二阶段”。

亚细亚理论与现实政治

更重要的是:那种无“私有”却有“专制”和奴隶状态的说法容易引起现实的联想。事实上,当普列汉诺夫那一代马克思主义者在俄国进行反专制斗争时,的确运用了这种说法来抨击当时的沙皇专制的“公社国家”。众所周知,在1861和1907年两次农业改革之前,中央集权的沙皇俄国存在的就是“土地公社所有制”,国家不仅把“公社土地”作为“份地”分给农奴耕种,还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农民“共同耕作”。那时“公社”、“农奴制”和皇权专制其实是三位一体的。3但1861年后帝俄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就先后实行了解放农奴和土地私有化。这导致帝俄的反对派发生分化:民粹派反对土地私有化,认为“公社”才是好东西。而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则相反,他们斥责沙皇“用刺刀和鞭子强迫农民‘共耕’”,指出“俄国农民分裂成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的个人”,疾呼“农村公社对农民的危害越来越大了”,还把支持独立农民、实现退社自由列为无产阶级政党第一个土地纲领的“唯一内容”。他们同样抨击当时的民粹派美化农村公社、抵制资本主义的主张是为“亚细亚专制”张目,是反动的“警察民粹主义”,是追求“古代中国或秘鲁式的共产主义基础上革新了的皇帝专制”。4

那时“亚细亚专制”之说在现实中既有如此作用,学术上又还没有与当时并不存在的“五形态”官定模式发生冲突,所以它曾经是反专制的马克思主义者手中的锐利武器。从普列汉诺夫、早期列宁、直到俄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开山祖波克罗夫斯基,都娴于此道。

然而到苏联时代形势大变,布尔什维克自己搞起了更严厉的“公社国家”,同时确立了“五形态”的官方史学,“私有制”被判定为“剥削压迫”的唯一根源,退社自由成了大逆不道,民粹派的罪过也从维护“专制公社”变成了鼓吹“小农自由”。于是关于“亚细亚方式”的讨论就变得非常敏感以至危险。苏联时期为此曾屡兴大狱,很多人为此掉了脑袋。在中国,民国年间的社会史论战中“亚细亚方式”说就被判定为“托派理论”(其实托洛茨基并无这种主张),1949年后很多人也为此遭厄运。我的研究生导师赵俪生教授当年在“反右”中蒙难,原因之一就是他论述过“亚细亚生产方式”。后来他谈到这种论述遭忌的逻辑:“当代现实是把阶级斗争强调到近乎绝对化的程度,地主是万恶之源,怎么不强调(谴责)地主所有制,反而强调(谴责)国家所有制呢?”5

而且与认同欧洲的俄国人不同,身处东方和亚洲的中国当局,对贬义浓厚的“亚细亚方式”理论还容易产生另一层反感情绪:这个理论除了“托派异端”,似乎还有“殖民主义的西方偏见”之嫌(尽管在马克思那里所谓“亚细亚方式”是个普遍性历史概念,并无专指亚洲之意)。于是在中国,“亚细亚方式”理论更是长期成为学术禁区。

马克思是如此,而卡尔.魏特夫的理论就更是禁忌。魏特夫与马克思同为德国犹太人,作为马克思主义者他曾经是德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当时他就已经在共产国际的刊物上发表过汉学文章,并参与过关于“亚细亚国家”的讨论。如上所述,这种观点当时就不受苏共当局待见。后来斯大林更插手德共党内斗争,把魏特夫等人革除教门。纳粹上台后,魏特夫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又是犹太人很快就被迫害。但那时纳粹尚未发明“最后解决”,魏特夫得以逃出生天、流亡美国。在美国他继续从事汉学研究,并把马克思的“亚细亚国家”理论发展成为一种以“治水”为起因的专制国家起源论,用来专指“东方大河流域灌溉农业区”。

鞑靼起源还是灌溉起源

这与马克思有所不同。尽管马克思也有关于水利灌溉导致专制的说法(这种说法在西方可以上溯很早),但在逻辑上他更多也更明确地把“交换不发达”导致共同体对个人的控制这一点作为“亚细亚方式”的基本形成机制,并曾把它视为普遍存在的人类早期现象(只是在欧洲它已经消失,而在亚洲仍然存在)。俄国这个并无灌溉农业传统的地方经常被当时的马克思主义者视为“亚细亚式专制国家”就是例证。从马克思(石井知章教授日译的《18世纪秘密外交史》6就是马克思对此的集中论证)直到普列汉诺夫和波克罗夫斯基,他们对沙皇俄国的“亚细亚式专制”深恶痛绝,但叙述其起源时都是讲的游牧帝国的“鞑靼起源”,而非农业文明的“治水起源”。

魏特夫早年的汉学以研究契丹-辽为主,应该也有这种“鞑靼起源论”的影响。但是他后来并未强调“鞑靼起源”,却极度突出“治水专制”,这是为什么?我认为这恰恰说明了魏特夫理论的左派色彩。因为进入20世纪后,西方、尤其是德国统治者喜欢鼓吹“黄祸论”,而这种论调与匈奴、蒙古游牧民族对欧洲的侵袭有关。为了与“黄祸论”划清界限,左派与马克思主义者在谈到“东方专制”起源时就倾向于少讲鞑靼,多讲治水。而实际上内亚游牧民本身的传统是部落贵族制,他们的专制制度,包括魏特夫熟悉的契丹,以及蒙古人传播到俄罗斯的户口、赋税制度,也确实是受到中国影响。因此20世纪共产国际系统的汉学家,包括马札亚尔、瓦尔加等,都曾经鼓吹过东方专制的治水起源说。但后来由于苏联当局认为“政治不正确”都闭了嘴,甚至反过来批判此说。只有流亡到西方的魏特夫把这个学术传统发扬光大了。

这种说法的价值何在?我认为,如果把它作为一种对中国秦制实际形成过程的史学叙事,它显然已经过时。但是如果看到它所体现的左派反专制传统和对没有私有制的专制政治的逻辑描述,则它恰恰是针对当代左派、尤其是那些醉心于消灭私有制、崇尚国有制,却对极权主义完全无感的所谓左派(他们已经背叛了马克思时代的左派传统,甚至也已经脱离了当代工人运动的现实语境)的一剂猛药——这正是它在苏联类型国家遭到政治性打压(而非学术批评)的原因。

当然在马克思的的时代,“东方学”还不发达,马克思自己也主要接受二手资料,并无深入研究。魏特夫时代,对东方和亚洲的研究就发达多了,他自己下的功夫也更多。但是当年马克思的看法一直对他有先入为主的影响。而从今天的实证研究看,无论以“农村公社”作为皇权专制的社会基础,还是以水利灌溉作为皇权专制的产生条件,都有很大的问题。

先说第一点:马克思以共同体压抑个人来描述专制对自由的压制,我以为是一针见血。这实际上也是19世纪左派与自由派共同的主流见解。而且马克思还指出,这些导致非交换性“统治和服从关系”的共同体包括“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7 前者即我所谓的血缘或地缘的“小共同体”,而后者即凭政权强制形成的“大共同体”,包括所谓的“亚细亚(或东方专制)国家”。它们可能都是束缚个人、压抑个性的东西,但这两类共同体本身关系如何?马克思似乎认为它们是统一的科层关系,所以他把“土地国有”、“农村公社”都看作是“东方专制”国家的特征。然而事实上,至少在古代中国,个人对“自然发生的”血缘地缘团体的认同常常被皇权认为可能导致自治倾向,不利于其对臣民的控制。专制国家更希望垄断“组织资源”,打破小共同体而把臣民原子化,以“政治性的”编户齐民、闾里保甲作为专制国家权力末梢,来取代“自然发生的”宗族村社。从秦汉帝国的强制分家、“不得族居”,直到1949年前后中共土改时消灭宗族祠堂、分掉族庙公产,都体现了这种取向。

而俄罗斯的米尔公社,在传统帝国时代虽然经过“警察化”的改造被认为专制的基础,但是后来村社自治组织对斯托雷平改革的抵抗恰恰变成了帝国崩溃的原因。而布尔什维克掌权后,也发现农村地区传统村社组织和官办村苏维埃“两个权力并存”会妨碍国家“专政”的加强,因而用取缔村社、强化村苏维埃的方式来推动“全盘集体化”。中苏两国集体化的对比,也证明俄国村社农民由于拥有组织资源,更有能力抵抗国家的强制“集体化”,反倒是“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对“专政”毫无抵制能力,被更容易地搞成了“一大二公”。8

所以从实证史学角度讲,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土地国有、专制国家”三位一体的描述并不符合中华帝国的实际。事实上罗马帝国父权大家庭(家族)对个人财产的干预,要远远高于夫妻父子各有其产的秦汉。当然秦汉妻、子虽然对夫、父可以讲个人财产,对“国家”却什么都不是,说是“土地国有”也不能算错。但这恰恰是没有农村公社造成的。

治水起源说其实是美化东方专制

而魏特夫把水利灌溉事业需要中央集权作为“东方”国家出现“专制主义”的主要原因,也有类似的问题。由于冷战因素,魏特夫这本书在中国曾受到过官方组织的大批判,其中1990和1994年先后在北京与上海举行了两次高规格的批魏专题研讨会,“组织文章”上百篇,从中精选了19位当时国内史学领军人物所写的15篇文章,加前言、附论共17篇,编成《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出版。10

然而有趣的是:对于古代中国存在强大专制权力这一点,这些文章都没有提出反驳。除了一些人着力论述古代专制不仅东方独有,魏氏特别强调“东方”专制是基于西方偏见外,这些文章主要是针对“治水社会”论进行反驳:

论者一曰中国的季风气候不同于埃及、美索不达米亚与中东的大陆性干旱气候,上古农业要末靠天吃饭,要末有排无灌,后来北方形成雨水型旱作农业,南方是高湿丰水区的稻作农业,都与西亚北非那种沙漠包围中完全依靠工程措施引河灌溉的绿洲式农业根本相异。

二曰中国古代王权成长的夏商周时代并无国家级大型水利的建设,战国秦汉虽然确实出现了郑国渠、都江堰等工程,但那都是统一之前修的,“大一统”帝制出现后,尤其是汉以后,这种大型灌溉工程反而极少见。唐宋明清都是专制政治,但决非“治水”使然。

三曰中国古代专制者发动的水工通常以漕运、润陵等为主,往往截水供舟,禁民引溉,因漕害农,甚至专制官僚还常常以权谋私在渠上设碾牟利、兴苑自娱,造成弃水祸农。而漕运本身也主要是政权自我维持用的调拨运输与军事运输,而非民间商运,即便从以贸促农的角度看也并非农业之利。

四曰唐宋以后政府不仅水工有限,水事管理职能也萎缩,主要灌区的用水分配、水权纠纷等都依靠民间自治来解决,官府很少操心……,等等。

总之,其中没有一篇文章否认中国古代或“古代东方”存在“专制主义”,但篇篇都否认中国存在“治水社会”。仅从如下章节标题就可见一斑:“水力文明、水力社会、水力国家、水力专制主义等东方专制主义之批判”、“‘治水社会’——历史的虚构”、“《周礼》中有所谓‘分配灌溉用水’的‘专职官吏’吗?”、“古代中国不是‘治水社会’”、“驳魏特夫的‘治水工程-灌溉农业’国家起源论”、“驳魏特夫‘治水工程-国家-东方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东方专制主义起源论”、“魏特夫‘治水社会’国家起源论错误的根源”11等等。

这些文章几乎都倾向于反对夸大水利工程、主要是灌溉工程对中国古代农业的重要性,只有一篇文章提到“中华水利文明”是“举世无双的农本文明,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床”。但该文也否认这种“水利文明”是靠中央集权专制体制来运作的。该文强调“中国古代掌水官署”通常连中央直属机构(如三省六部)都不是,而只是某一部门的下属,“不仅不是国家机构的全部,而且不属国家权力中枢”,其事为“诸事之末”,其人亦“列卿之最末者”。12 这些文章大都指出:中国传统农业的主体是雨水农业而非灌溉农业,灌溉工程基本是地方事务而非中央统筹,“秦始皇组织筑长城、辟驰道,就是没有组织全国性水利工程”。13而另一方面,专制主义之说固然“抓住了中国封建政体特点”,14魏特夫关于强国家下的民间私有财产“软弱性”之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不言自明”的,但这些都是各民族历史上曾经有过,“不独东方如此,西方也是如此”15……。

应当说这些文章的确有效地反驳了魏氏的“治水社会”论,尤其是反驳了那种把中国与埃及、西亚型灌溉社会相提并论的说法。但有趣的是:由于这些论证都在刻意说明古代中国专制者并未承担治水的公共服务责任,却都没有否认中国古代存在专制权力,也没有说这种专制比埃及、两河流域的王权更温和、更可制约,于是,这些本意在于谴责魏氏贬抑中国的论说,听起来倒更像是责怪魏特夫过于美化——而不是丑化了秦制皇权。魏特夫关于中国“治水社会”的第一个例证就是大禹治水而为王。而我们的批判者则指出“禹治水的神话是战国以后才有的”,“孔子不言禹治水”,《论语》只说“禹稷躬稼而有天下”。16总之,他们论证的就是皇帝们“不治水,照样要专制”。魏特夫模式中的帝王还真有点大禹式的“治水公仆”形象,而如今这些统治者却被中国学者论证为无责治水、有权剥民,不兴水利,只贻吏患,成了只勒索不服务的坏蛋了!

不治水,照样要专制

这样的批判,与其说反驳了魏特夫,不如说是反驳了魏特夫在西方的论敌们——他们有的认为魏特夫基于“西方偏见”和“冷战思维”对“东方”有敌意,因而丑化了“东方”。17而中国人却说不对,魏特夫把强盗型专制美化成了大禹式公仆,这怎么是“丑化”?有的基于汉学家对研究对象的偏爱,喜欢宣称自己专长的朝代(比如宋和明)并不专制。18而中国人说不对!中国自秦至清都是专制,你们西方过去不也这样吗,现在你们“好了伤疤忘了疼”,还不许我们喊疼了?还有的恰恰相反,认为魏特夫保留着对马克思主义的偏好,因而显得过时和迂腐。而中国人说不对,魏特夫讲治水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我们的“不治水,只专制”才符合马克思主义!

总之,偏偏是自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官方组织的这些学者坚称传统帝王就是专制的,而且不治水(至少治得很差,或者治水主要靠民间而非官府)。显然魏特夫事实上是“美化”了皇权!以至于后来中国当局不但现实专制不让提,连历史上的“走出帝制”、“走向共和”都被禁言后,有些中国学者才发现这样批魏不利于现实,居然出来为魏特夫说话,称他的说法不能否定,中国的皇帝们还是治了很多水的。19

不得不说,笔者认为那些受命为专制辩护的“批魏”学者其实(不自觉地?)讲出了事实:中国的专制是统治者需要的,不是国民需要的。它长于镇压,而短于服务,也并非为治水而建立。不仅上述学者们提到的儒家典籍罕言水利,论证“秦制”最重要的两本书《商君书》和《韩非子》,更是通篇无一字言及治水。两书认为秦制的目标是“强国弱民”,而强国就要靠“耕战”,尤其是“战”。以严刑峻法达致穷兵黩武而扩军备战,最后一统天下。而“耕”也不是靠水利灌溉,而是靠严控户口,压抑工商,“驱民归农”。所谓编户齐民之制,也是要籍中有一户、军中有一丁。严复把这种体制叫做“军国主义”。考虑到这个名词后来常常被用以指战前德国、日本的体制,古代中国能否叫军国主义可以商榷,但相比“水利国家”,严复这个称呼至少更为近似吧。

魏特夫何以有“水利国家”之说?除了沿袭马克思等前人外,我认为他(也包括马克思、孟德斯鸠等有类似说法的人)还是受到西方历史上从封主-封臣制到宪政制(不一定是共和或民主宪政,中世纪也有“大宪章”这种安排)形成的一种“契约统治”思维影响,即统治必须基于治者与被治者的约定:封主提供保护,封臣接受约束。哪怕是专制也要讲个理由。就像魏特夫出生时还在世的那个著名的德国强人统治者俾斯麦,一方面作为普鲁士容克专制的维护者抵制民主潮流,另一方面也开创了雏形的“福利国家”社会保障。这里的逻辑是:如果统治者不提供被统治者需要的公共服务(比如治水,或是社会保障),后者有什么理由接受统治?

但是,只要你读读《商君书》,就会知道“秦制”根本没有这种思维。该书的逻辑是“ 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20统治者越是满足老百姓的需要,老百姓越不知天高地厚,这样你的统治就会衰弱;统治者就是要做百姓厌恶的事,偏不做百姓高兴的事,这样百姓才怕了你,你的统治就会强大!

可怜的魏特夫怎能理解这样的强盗逻辑?但毛泽东却是从小就懂。他在上中学时的一篇作文中就大赞商鞅为“吾国四千余年首屈一指之伟大政治家”!21

所以,说“东方专制主义”是为了给国民“治水”,这并不是成功的历史学叙事,至少中国历史并非如此。前面说过我的导师赵俪生先生曾因宣传“亚细亚生产方式”而被整,但他也明确指出,“亚细亚”特征最浓的先秦三代并不是什么“水利社会”。22 马克思以“农村公社”作为东方专制基础的说法也一样,专制中国的夫妻父子都可以异财,何谈村社?但百姓私产确实得不到保护——不是什么自给自足的村社限制他们的产权,而是极力消灭小共同体的皇权可以随意把这些原子化小民的财产给“国有化”:从“一小二私”到“一大二公”,只是一步之遥。

左派应该如何对待皇权下的国有制

当然,即使解释“东方专制”起源的“治水说”不成立,魏特夫的历史学功夫下得也不能说完全冤枉。实际上,《东方专制主义》这本大书讲“治水起源”的部分并不多,大量的内容还是描述他所谓的“东方专制”(无论从何起源)乃至它在后世的各种“复辟”模式的种种运作机制。无论沙皇专制、秦制和古代朝鲜王权是否源于“治水”,它们对斯大林、毛泽东和金氏家族的影响难道能够否认?其间的继承、发展和变革就不需要研究?全盘否定魏特夫的人根本不管这些,这就好像对一部讲“蒸汽机结构和运行原理”的书,如果前面提到蒸汽机是瓦特发明的,而你认为发明者是纽可门,你就可以否定它论述的整个蒸汽机结构和运行原理,认为这些都不值一提吗?

更重要的是:即便作为东方(至少中国如此)历史的叙事,马克思和魏特夫的说法并不成功。但是作为思想家(而非历史学家),他们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的思想却非常重要:根据这种思想,剥削压迫并非只在私有制下才会发生,专制主义的国有制更会造成可怕的普遍奴隶制就像前引赵俪生先生所说:这种野蛮的“国家所有制”远比“地主所有制”更黑暗。在接受摩尔根影响之前,马克思根据进步史观越久远的时代越野蛮的逻辑,把这种专制主义国有制下的“普遍奴隶制”当做他设想的人类社会进化序列中最原始最野蛮的阶段,之后才依次是更文明的“ 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各阶段。23后来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说法论述的所谓“原始社会”之说,那时还根本没有出现,也没有证据说马克思接受过这一论述。何况现在这种所谓“客观规律”的社会发展阶段论也早已过时,信者很少了。因此我们已经不必把马克思的这种说法再看成一种历史叙事而论其是非。

但问题是:为什么在实证依据不足的当时,马克思要把这种专制国有制列为最落后最野蛮的阶段?显然,这不是一个历史学问题,而是一个价值观问题。19世纪的马克思式左派认同自由个性的发展,反对强制性“共同体躯壳”对个人的束缚——包括财产关系上专制国有制对个人产权的剥夺,或者用普列汉诺夫的话说:“剥削者的公社”对“被剥削的个人”之压制,所以他们会把“专制主义国有制”的所谓“东方”或“亚细亚”列为这么个不堪的“阶段”。

马克思当然是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高手,他也向往据说可以克服资本主义“异化”的、建立在自由民主基础上的“自由人联合体”。但这与专制国有制不仅不是一回事,而且完全是文明与野蛮的两个极端。其实,不仅是“亚细亚”,在自由民主的现代普选制实现之前,一切“国有”和国家干预都比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更落后——在马克思看来,18世纪支持自由市场的自然学派(Physiocracy,被讹译为“重农学派”)就比主张国家管制的控商学派(Mercantilism,被讹译为“重商主义”)进步得多,19世纪主张自由市场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也比主张国家管制的“历史学派”进步。所以,对于据说完全没有私有制的专制主义国有制(普列汉诺夫称为“古代中华帝国或秘鲁帝国式的、共产主义基础上革新了的皇帝专制”),马克思要归入最野蛮最落后之列,就毫不奇怪了。

可见,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东方专制主义的批判,其实就是对专制主义国有制的批判。这与历史细节无关,更与什么西方偏见无关,也完全不像萨义德等人攻击的那样,有什么东方主义的地域歧视甚至对亚洲人的种族歧视。当年在中国讨论时就有人指出:所谓古代东方或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它是全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决不因有‘亚细亚’之名而局限于某一特定地域,诸如亚洲,或者东方,或者欧洲以外的地区。这里的‘亚细亚’决不是什么地理名称,而是基于对世界历史深刻研究抽象出来的一个形容词,用以概括地指一切文明民族在其历史初期都曾经经历过的一个阶段。因此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原始社会。”24这段话只有一点错误:马克思那个时代还根本没有后来摩尔根描绘的“原始社会”概念。所以当时马克思讲的的确是他所认为的普遍性原初(野蛮)阶段,但却不是今人所讲的“原始社会”。

马克思当时已经讲了,人类原初时没有私有制,但却也没有所谓的“原始平等”。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提到“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有过的这种劳动的原始的形式”,1873年该书第二版时马克思在此加了一条注:

“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自然形成的公社所有制25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赛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26

其实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本文中已经有了这条注释,所注的正文是“我们看一下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自然发生的共同劳动”。27马克思为何这么早就推断人类最初没有私有制而只有公社或国有制?那是因为他已经知道在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过渡时,欧洲各地都有过“公社惯例”消失、国家垄断放松、私产确权或我们今天称之为“产权明晰化”的过程,这使他逆推到更远的古代,认为那时应当有更加明显的“公社”。但同样的逆推也存在于政治方面:中世纪欧洲比当时的自由资本主义欧洲更为“专制”(尽管未必是中央集权的中国式专制,但所谓“封建”在领地内无疑也是领主统治,而不可能有自由民主),这也可以逆推到更远的古代应当有更加严酷的专制,而非摩尔根所说的什么更加“平等”。

历史分类学可以批倒马克思与魏特夫吗?

总之,在摩尔根理论之前,马克思基于他对自由个性的热爱和对专制主义的“帝王国有制”极度反感的价值观,加上他把近古欧洲资本主义产生时摆脱“共同体束缚”的经验认知向远古的逆推,使他得出了人类最野蛮时期普遍存在以“公社”为基础的“专制主义国有制”的见解。也恰恰正因为马克思贬斥的并非“亚洲人”,而是“专制主义国有制”,才使得后来变本加厉地搞了这种体制的苏联、中国统治者对此如芒刺在背,必欲去之,造成了那么多的文字狱。显然,这背后根本就不是什么历史分类的问题。

其实就历史分类而言,也可以根据不同的问题意识以不同的逻辑给出不同的划分,不一定只有进化论式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一种分类。正如世界上的人可以分成白种、黄种……,可以分成穷人、富人……,可以分成左派、右派……,还可以分成基督徒、穆斯林……等等。经济学诺奖得主希克斯(John Richard Hicks)曾从资源配置角度把法老埃及和苏联的经济都归之为“命令经济”而与市场经济相对,罗斯托夫采夫则把古罗马也归入“资本主义”,而芬利认为古罗马的市场没有那么发达,又将之归入“自然经济”,这其实都反映了某一个观察角度,并非以偏概全。希克斯当然不会认为古埃及有共产党,而罗斯托夫采夫也不会认为古罗马有证券市场……。

由此我们也看到,忽视价值观而仅从“历史分类学”角度去批判马克思是多么地不得要领。当代著名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我的朋友佩里.安德森从批判魏特夫延伸到批判马克思,作为马克思主义者他倒不像萨义德那样谴责马克思“种族歧视”,但他却以历史学家的姿态居高临下地指责马克思历史考证的肤浅乃至“倒退”:“在欧洲人有关亚洲的思考传统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比他们的前辈倒退了。琼斯更清楚地意识到东方国家的政治差异,黑格尔更清楚地认识到种姓在印度的作用;孟德斯鸠显示了对于亚洲宗教和法律制度的更敏锐的洞察力。这些人都没有像马克思那样若无其事地把俄国划入东方,而且他们都显示了对于中国的更深入的了解。”28而对于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这一特点、同时又因麦卡锡时代与美国左派有过旧怨的魏特夫,他更为不屑地斥责其说为“毫无历史意识的大杂烩,把罗马帝国、沙皇俄国、亚利桑那的霍皮人、宋代中国、东非的查干人、马木路克统治下的埃及、秘鲁的印加帝国、土耳其奥斯曼帝国以及苏美尔时期的美索不达米亚都混在一起,更不用说拜占庭、巴比伦、波斯和夏威夷了。”29

确实,安德森是一个比马克思和魏特夫都更成功的职业史学家,他从实证历史学的角度发出上述指责是有理由的。然而从“主义”的角度呢?从思想家的角度呢?乃至从政治学的角度呢?讽刺的是:他认为上述历史叙事的错误“最极端的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而是魏特夫“多少带有斯宾塞主义残余的著作”。然而在我看来,安德森可能是个比魏特夫更出色的史学家,但魏特夫却无疑是个比安德森更出色的马克思主义者——至少在发扬马克思反抗专制、倾向民主的思想遗产方面。而“多少带有斯宾塞主义残余”的恰恰是安德森本人。

不是吗?安德森自己已经说了,魏特夫在发展马克思摆脱共同体束缚的自由个性价值观的过程中,也发展了马克思历史叙事中的错误:把许多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和不同自然-人文背景的“皇权国有制”囊括在一起予以痛斥。其实在普选制民主下的“福利国家”出现以前,这样的囊括在那时的马克思主义者,尤其是生活在专制国家而深感痛苦的马克思主义者中不是比比皆是吗?比如我前面提到的普列汉诺夫,不但把“古代中华帝国”和南美的的印加帝国都称为“共产主义基础上的皇帝专制”,还把“在警察国家”里实行土地国有制称为“一切东方大专制国家所依托的经济制度”,把帝俄的农村公社制度视为这种东方专制国家经济制度的“莫斯科版”,甚至把中国北宋据说搞了土地国有制的王安石(按:王并没有搞什么土地国有,但确实强化了专制国家的经济管制)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主张土地国有的人”即列宁等人相提并论,称列宁为“俄国的王安石们”。30

显然,从马克思、普列汉诺夫直到魏特夫,如下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固然不好,但“皇帝的国有制”更坏。你要反驳他们,只从“历史分类学”去挑刺,说这些“皇帝国有制”有多少不同类型,是根本没有用的。真要反驳,你就应该指出某种——哪怕只有一种——“皇帝国有制”比资本主义更进步。显然,无论列宁还是毛泽东都做不到这一点,哪怕他们搞的实际上就是“皇帝的(专制的)国有制”,他们也一定要强词夺理地把它说成是某种“民主”的东西。而安德森列举的那些“罗马帝国、沙皇俄国、亚利桑那的霍皮人、宋代中国、东非的查干人、马木路克统治下的埃及、秘鲁的印加帝国、土耳其奥斯曼帝国以及苏美尔时期的美索不达米亚”,不管有多少区别,其中有一样是比“资本主义私有制”进步,值得马克思主义者为之奋斗、而不是严词谴责的吗?

其实,“皇帝国有制”之坏,他们当然也知道。列宁自己在斯托雷平改革前,也和普列汉诺夫一样骂过沙皇的“国有制”和“农村公社”,只是在斯托雷平“不公正的瓜分公社遗产”引起农民反抗后,列宁看到了利用这种不满夺权的机会,才一反以往,开始鼓吹起“警察国家的国有制”来。中共 在掌权前更是把国民党一党专政时的中华民国国有经济骂成“官僚资本”,说它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之一,而把当时的私人企业誉称为“民族资本”、“民族工业”。国民党搞的“国进民退”,被中共骂成“官僚资本摧残民族资本”31。说实话,中共骂得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中共夺权成功后,“官僚资本”翻了块招牌就从万恶之渊变成了百善之首,而经济上的国退民进,也从罪恶的“官僚资本摧残民族资本”,一变而为伟大的“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了。

这样看来,魏特夫批判“东方专制主义”的国家经济控制和“国有制”,不仅符合古典左派的“政治正确”,而且确实继承了马克思在这方面的思想进路。这也充分表明,追求作为普世价值的自由民主,这种精神遗产的确不仅仅来自“右”边。而魏特夫在历史叙事中的“错误”,说穿了无非是把“东方专制”说成是为了治水而建立的,而实际上至少在中国并非如此。“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谭嗣同语),魏特夫看来还是“美化了”、而不是丑化了“东方专制”!但这不能过于苛求。至少比那些为“东方专制”辩护的所谓“左派”,魏特夫还是维护了19世纪以来左派的声誉。至于他的“反共”也应以平常心待之。且不说斯大林和德共中的斯大林主义者当年对他的迫害,是共反他在先,他“反共”在后。我们总不能“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吧?要求魏特夫对斯大林愚忠到“爹妈虐我千万遍,我爱爹妈心不变”,可能吗?即便没有这些经历,像北朝鲜的“共产党”除了“主体思想”以外扫除了一切异端,连马克思的书都禁了。那么美国有个“反共”的“马克思主义者”,又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呢?

而石井知章教授把从马克思到魏特夫这一段批判东方专制主义的思想遗产梳理、总结出来,也是功莫大焉。石井教授过去不仅关注《东方专制主义》这本魏特夫的主要著作,32 还介绍过魏特夫为马克思《十八世纪外交史内幕》作的序33,以及从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魏特夫资料中分析他的心路34。而今他的著作中译出版,为我们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普列汉诺夫-魏特夫这一条线上的左派反专制思想的遗产,将又是一大贡献。

本文注释:

1 石井知章:《东方专制主义与东方社会》,博登书屋·纽约 2024.,日文原版:石井知章:『K‧A‧ウィットフォーゲルの東洋的社会論』社会評論社, 2008。

2 以上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46卷上册,马克思1857-1858年手稿。

3 参见金雁、秦晖:《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年

4 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人民出版社1955年,77;40;242;258页。

5 《赵俪生学术自传》,见《赵俪生文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卷,43页。

6 中译名为《十八世纪外交史内幕》,在中苏对立时期此书曾在中国广为人知。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105页,

8 参见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山西人民出版社2019年增订版,267-288页。

9 参见秦晖:《秦汉史讲义》,山西人民出版社2024年,129-149页。

10 李祖德、陈启能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4页。

11见李祖德、陈启能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一书目录。

12李祖德、陈启能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72-173页。

13 李祖德、陈启能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55页。

14 李祖德、陈启能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56页。

15 李祖德、陈启能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12页。

16李祖德、陈启能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42页。

17 Perry. Anderson,《Lineages of the Absolutist State》. London; New York: Verso 1979.

18 Frederick W.Mote, “The Growth of Chinese Despotism: A Critique of Wittfogel’s Theory of Oriental Despotism as Applied to China”. 《Oriens Extremus》 (1961). 8 (1): 1–41. Timothy Brook, Chinese State in Ming Society. Routledge 2004, P.192

19 夏明方:《文明的“双相”——灾害与历史的缠绕》,广西师大出版社2020年,179页

20 《商君书. 弱民第二十》

21 《商鞅徙木立信论》,见《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 1995 年第 2 版, 1— 2 页

22 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见《赵俪生文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卷,21-22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9页

24廖学盛:《怎样理解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世界历史》1979年第2期

25 中译本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有人查对马克思原文后发现是“自然形成的公社所有制”之误译。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4—95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

28 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367页

29 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403页

30 见列宁:《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12卷第226注、414-415页引普列汉诺夫语。

31 参见陈伯达:《中国四大家族》,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32 石井知章:『中国革命論のパラダイム転換 K‧A‧ウィットフォーゲルの「アジア的復古」をめぐり』社会評論社, 2012

33 『一八世紀の秘密外交史』カール‧マルクス著. カール‧アウグスト‧ウィットフォーゲル序. 石井知章、福本勝清編訳. 白水社, 2023

34 石井知章:『K‧A‧ウィットフォーゲルの東洋的社会論』社会評論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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