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密尔的自由理念中,警告要警惕多数人的暴政。
问:“多数人的暴政”确实让许多宪政制度的拥护者伤透脑筋。
答:是的,因为这里有一个逻辑上和实践上都无法证明的问题,多数人就一定会行善事吗?更明确的事实可能会给出否定的答案,因为就广大民众的心智水平而言,指望一个深思熟虑的政治选择是不现实的。民众当下的判断首先出自个人感觉,而这个感觉在现代世界是极易受人操纵的。符合人的根本利益,或借用一个哲学术语,认识到人的“本真存在”是极其困难的。特别是高科技寡头手中的工具是如此有力,有效,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根本无力反抗,相反,只会跟着走,哪怕被引向悬崖也不会觉醒。看看纳粹时代的德国和当今的美国,这个判断大致不错。对“多数人的暴政”给予最清晰论述的人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上卷第七、八两章,托克维尔极为清醒地论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予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拨下了种子。”他在这里说的权威就是多数决定权。一旦这个权力成为剥夺少数人权力的专横力量,就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在英文、法文中是同样的表述,tyranny of majority.
问 :托克维尔似乎对民主制度的运作有许多担心。
答:是的,当然,他首先承认建立民主制度是世界性的潮流,但他不相信民主制度能自动地保护人的自由 。他说:“我最担心于美国的并不在于它推行极端的民主,而在于它反对暴政的措施太少。”他100多年前的担心在当下的美国很可能会成为现实。因为制定宪法的美国先贤都是君子,他们不可能想到美国人会选一位罪犯来担任共和国总统。所以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文禁止有犯罪行为的人竞选总统。于是,一个可笑的事实就是,在美国,罪犯不能当兵,不能进入公务员系统,但他可以当三军总司令和最高行政首脑。这说明大部分美国人投票时不大在意一个人的品性如何,只要他接受的信息让他相信某个候选人会给他带来直接利益。英国政治哲学家迈克尔·奥克肖特对这个问题有更深入的分析,他在《代议制民主中的大众》一文中指出:“那些虚弱、无知、胆怯、贫穷和不幸的个体,会不自觉的寻找一个能唤起困境联想的人做他们的保护者。”正如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所指出的,“群体并不进行推理,他对观念或是全盘接受或是完全拒绝,对他产生影响的暗示会彻底征服他的理解力,他会产生狂暴而极端的情绪,同情心会变成崇拜。一旦心生反感,也立刻会变为仇恨。”
问:这种状态下的多数当然可能对少数不顺从他们的人施加压迫。
答:有趣的是密尔对多数人的暴政的考察恰恰追随了托克维尔的足迹,以美国为观察对象。他说:“终于出现了一个民主共和国,占据了地球上面很大的一块,表现为国族群体中最有
力量的成员之一,既有着巨大的现存事实足供观察,于是这种选举制和责任制政府就成为观察和批评的对象。”他说的这个大民主共和国就是美国。密尔强调:“在今天的政治思想中,一般已把多数人的暴虐这一点列入社会所需谨防的诸种灾祸之内了。”他对这个问题的分析 是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多数人所选出的政府可能会屈服于多数的压力对少数采取不利措施。二是社会中占多数的舆论氛围对少数的压制。先说第一个方向,在密尔看来,首先,所谓“自治政府”和“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权力”这类说法是不真实的,因为运用权力的人民,也就是人民所推举出的掌权者,和权力所加的人民,也就是被统治的大众,是不一致的。这就是说,治人者和受治者不是一回事。其次,所谓“自治政府”也不是真正的每个人参与管理的政府,它总是由一些人来管制另一些人。再次,所谓“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最活跃的一部分人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结果人民会压迫自己中的一部分人。密尔在书中对“一部分”和“会”这两个表述都用了斜体字加以强调,就此,密尔特别强调“此种妄用权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亚于任何他种”。密尔的这个分析在于提醒人们,大多数人选出的代表大多数人的政府有相当大的可能对少数人施行多数人的暴政。其实在暴政国家中,多数人的暴政是常态。我们都熟悉“广大人民群众对一小撮阶级敌人实行专政”这种意识形态,它是多数暴政的合理化。密尔的时代,共产暴政和纳粹暴政尚未出现,他分析的是民主体制下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 。
问:看来民主制度下靠多数选票上台的政府,如果其首脑和核心成员都是纳粹的拥护者和民主的反对者,多数人的暴政就可能成为现实。
答:是的,这表明选举这个团伙上台的民众对暴政并不敏感,甚至不排除这些选民也接受暴政意识形态,所以上下结合,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就会成为现实。当年托克维尔担心美国反对暴政的措施太少,那时托克维尔就看到“在挤进美国政界的那一大群人中,现已很少有人具有昔日美国人曾引以为荣的,和何时何地都应当作为伟大人物的突出特点的那种豪爽性格和刚直不阿精神了。”托克维尔要是亲眼见到当下的美国政府,他恐怕要惊掉下巴。不过,托克维尔对美国体制并不绝望,因为他相信法治。他指出“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因为托克维尔看到“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行为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这就表明托克维尔希望法官、律师这些民主制度下的贵族会抵抗乌合之众拥戴的政府,阻止他们施行多数人的暴政。现在我们可以亲眼见证这场生死搏斗,在美国,那些勇敢的法律斗士已经挺身而出。然而鹿死谁手,殊难预料 。
欧洲思想文化长廊:约翰·密尔的自由理念之七: 警惕多数人的暴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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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制度下,多数选举出的政府可能成为暴政的推动者和执行者,这在20世纪历史上已有纳粹德国为证。所以,密尔当年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在当今世界上,多数人选举出的政府,借多数授权对少数人,他们可能是政治反对派、持不同政见者,施行暴虐统治的实例并不少见。它对人的自由是致命的恶政。
问:我们能否把多数人选举出的政府所推行的暴政称为多数的暴政?
答: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从社会事实和后果来看就是如此。但人们会说投票的人并非有意要造就暴政啊,这些大众从个人品格来看也可能是个良民呢。密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极为深刻,他说:“和他种暴虐一样,这个多数的暴虐之可怕,人们起初只看到,现在一般俗见仍认为,主要在于它会通过公共权威的措施而起作用。”也就是说,人们投票的结果造就出公共权威,也就是政府,如果这个政府是希特勒、普京、川普这类人物所主掌,他们就会施行多数授权的暴政。所以密尔说它是通过公共权威所推行的方针政策,甚至通过获得授权的立法而起作用。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多数授权的暴政反映的是社会多数的任意与专横,因为民主制度最好和最坏的信条竟是同一个信条,那就是多数的天然合理性。在民主制度下,多数就是决断力量。所以民主制度,更准确的说是实行票决制的民主形式绝不是个人自由的自然而然的避风港。
问:提出这个问题太重要了,民主制度并不能防止多数的暴政。
答:是的,所以密尔接下来就指出:“但是深思的人们则已看出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个人时,它的暴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社会能够并且确在执行它自己的诏令。”经历过中国文革的人应该能体会这一点。在文革时期,毛正是通过“大民主”这种形式唤起多数暴民去残害自己的少数同胞。这种情况正是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人之上 。现代的暴君绝不会直接号召施行暴政,他们永远要以民主的名义唤起大众的热爱,使社会本身成为暴政的温床。看看中国、俄国。朝鲜的统治者哪一个不受到广大人民的热爱?这一点让川普很是羡慕,不过要让有250年宪政传统的美国成为中朝俄这样的国家,他还是任重而道远啊。
问:这倒确实是世界未有之大变局。
答:是的,也不过区区几百万张选票的多数,就让世界翻天覆地。所以我们敢说多数的绝对性力量即可为善亦可为恶。当多数造成的社会力量被暴君引导为恶之时,多数的暴政即可实现。密尔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假社会所颁的诏令是错的而不是对的,或者其内容是它所不应干预的事,那么它就是实行一种社会暴虐”。什么是社会所不应干预之事?那就是每一个别人对自己的生活所做的选择。它不仅有政治信念、宗教信仰、审美偏好、谋生方式,它也包括极为私密的个人性取向,甚至包括跨性别选择,所以平等、多元、宽容才是文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普遍价值。当一个社会中的多数相信应该干涉、管制他人私密时,这就是多数的暴政。应该知道,这种社会的暴虐在世界上随处可见,在密尔看来,“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的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的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
问:密尔的这个看法真可谓警世之言。
答:是的,他指出的这种状态是许多人习以为常的,却不知这是对人性,对自由最大的戗害。所以,密尔强调仅只防御官府的暴虐还不够,对于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对于社会要借行政处罚以外的办法来把自己的观念和行事当做行为准则来强加于所见不同的人,以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相协调的个性的发展,甚至假如可能的话,阻止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来剪裁他们自己的这种趋势,都需要加以防范 。”紧接着,密尔就提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必有一个限度,正同防御政治专制一样,是必不可少的。但实践的问题在于究竟应该把这个限度划在哪里?”严复先生把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恰恰是抓住了密尔提出的这个核心问题。这里暗含一个推论,集体对个人干涉过界就是多数的暴政。集体与个人各守其位,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是社会正常运转的状态。密尔给出了他的答案,他声称《论自由》一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阐明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适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问:这条原则看似简单,其实极为重要。
答:是的,集体或者多数赋权的政府部门强制推行某种规矩时,最爱说的理由就是“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个理由在逻辑上就包含了一个结论,个人的观点、利益、兴趣、偏好必须被压制,被剥夺,因为多数决断天然合理,而且多数赋权的政府还会进一步告诉你,“我这是为你好”,在共产国家的意识形态中,个人服从集体更是首要道德原则。在那份伪造的雷锋日记中就有类似的话,“把个人幸福融化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之中”。密尔批驳这种以多数意愿干涉个人的行为,他指出:“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理由。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因为这对他比较好,因为这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认为是聪明的,或者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密尔的这个批驳展现了一个简单事实,对于成年人而言,他人可以劝说,推荐某种观念,但绝对无权强制某一个体去顺从他人的要求,哪怕你认为这个要求对他有好处。就此密尔阐发了一个原则:“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这条原则保护个人免受多数人暴政的侵袭,他拥有自己的自由天地。
文章来源:法广 欧洲思想长廊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