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崑/王柏 | 政权、社会与自愿行动:历史与社会视角的中国民主化
发布时间:2023-02-12    作者:fredyang

张崑/王柏[1]

 编按:受《中国民主季刊》,王柏先生对旅居巴黎的张崑博士做了这篇访谈。他们对民主的不同层面、社会与政权的关系,以及身份平等的意涵做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们突出强调了“自愿行动”,以期从一个独特角度为中国的民主化进路提供启示。

 1 、 民主的不同层面

王柏:感谢接受访问。我们先从当前的局面聊起。前不久中共召开的二十大是一件大事,我想国内外很多华人和我的心情都有些类似,陷入一种迷茫和抑郁的情绪当中。习将开始他的第三任期,打破了之前看起来已经形成了的、连任不超过两届的惯例,再加上很多人看到胡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请出会场,更让人百感交集。很多关心我们这个族群前途和命运的人,都感到当前的情势或许是处在六四之后的又一个低谷,五四以来的“民主”理想,一百年后反而离中国人似乎更远了。不知道你怎么看?

张崑:六四之后,在中国,关于“民主”话题的公开谈论进入一个低谷。但并不能说“民主”的生命力减弱了。要知道,大大改善了中国人的个人自由状况的市场化转向,不是在官民具有“民主改革”共识的80年代,而恰恰是发生在天安门屠杀后的90年代初。市场化的转向,使得个人可以自主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再是过去由“党”包办、只允许“党为人民谋利益”的强制关系。可以说,人们自主性的提高,反而是一种实质上得到了推进的民主进程。显然,关于“民主”的进程,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认识。

王柏:是的。民主的意涵有多种理解,我想无论持何种理解,都需要注意到以投票、选举为代表的所谓代议民主在民主制度中的重要位置。有一些理解将“代议民主”视为民主的全部,至少是最为根本的组成成分。

张崑:严格地说,“民主”至少有三大类型:一是制度民主,二是审议民主,三是社会民主。目前西方国家广泛采纳的“代议制民主”,可以说是“制度民主”的典范,或说经典形式。不过,如果把“民主”直接等同于“制度民主”,将容易导致邓晓芒曾经批评过的“眼睛向上”,即把民主的希望寄托在少数掌握权力的执政者手上。

王柏:对,“民主”、“民”主,不管是谁掌权谁做主,“民”总是不可或缺的角色。这里我们先不去讨论不同理解的差异、对错,至少从历史现实的角度来说,在我们关心的这片土地上,几代人也用行动表达出了他们在这个方向上的理想,从1989年关于民主的诉求主张,到许志永等知识分子试图在现有体制下发挥“代表”的作用(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区县级人大代表),再到乌坎村民选举的尝试、香港民主运动中“真普选”的口号,不管成功失败,至少表现出大家对代议民主的追求。对于“代议民主”本身,以及其在中国国内的前景,你有什么样的理解?

张崑:社会学有一种关于制度化与合法化的区分。所谓制度化,可以理解为某个制度形成的过程,通常不会全社会所有人都参与,因为不现实,所以制度通常在少数人中形成。比如中共二十大就是一个例子,二千多党代表(实际可能更少)决定了一个14亿人的国家的大政方针,形成党代会决议,相当于新制定的“制度”。但是这个少数人定的规矩,被所有人承认和遵守的过程,叫“合法化”过程。

几乎所有国家都不能绕过“合法化”的过程。在西方民主国家,人们通过选票把“制度化”的过程“委托”给少数人;而在中国,中共是通过意识形态中“党和群众”的关系来实现,一方面“党”承诺给“群众”谋利益,而“群众”则接受“党”的领导。由此,在中国,“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就成了合法化问题的核心。

2、 社会推着政权走

王柏:看来中共在拒绝西方民主制度的同时,不断强调“群众路线”, 党和人民的关系等等,确实证明了它有这种危机感。问题是,中共的这套“联系群众”的办法会有效吗?

张崑:六四屠杀之后,以李先念为代表的党国元老再度祭出“群众路线”,不断树立新的榜样给群众模仿,但邓小平为了保护自己的改革成果,不断鼓动人们自主尝试突破管制。在李先念的学习群众运动好榜样和邓小平的有了赚钱的自主性之间,整个社会很快倒向了后者。从“群众运动”的角度看,党国显然是失败了。不过,党国有自己的解释体系,他们有种叫“群众的积极性”的说法,在他们眼中,邓小平的政策在“调动群众积极性”方面更加成功。事实上,从那时起,党国意识形态就试图跟上社会变化,不断去阐释包括市场转向之内的新变化,以防止其自身被抛弃。换句话说,是社会进程推着政权走,也是民主进程推着政权去适应。

王柏:说到社会进程推着政权走,我想到,学者夏勇1993年在做一次农村考察的时候曾发现,农民得到了“利益”之后,还想要“权利”,这是不是就可以看作一种民主的进程?

张崑:是的,这是很要害的一个关键点。利益被认为是暂时的,而权利则是一种秩序在个人心中的体现,因此只要秩序稳定,权利的伸张是持续和可重复的。所以,得到利益后想要权利,是人的本性使然。但正是每个人在自我成全中推动了身份平等的民主进程。大约从2003年开始,维权运动在中国一度风生水起,可以说直接来自这种动力。只是,中国政权只承认群众有利益,而坚决不肯承认公民有权利。政权认为“权利”对它构成威胁,而“利益”不会,可以这样理解吗?

张崑:是,简单说,既然“利益”是一次性的,“党”就可以不停地“为群众谋利益”,总是领导群众、代表群众。而如果民众自己去诉求“权利”,“党”在这种“党民关系”中就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了,在共同体的“合法化”进程中就会逐渐被边缘化,最终淘汰出局。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解构这种党民关系,那么可以说,在中国,“党为群众谋利益”可以被界定为一种“承诺”型关系——弗朗西斯·夏图雷诺(Francis Chateauraynaud)曾经把政治领域的互动交往行为分成三大类:承诺、委托和契约[1]。在当权者和普通民众之间,如果普通民众有个人权利,他们可以通过选票把部分个人权利委托给自己钟意的候选人,这是代议民主制的情况。如果普通民众没有个人权利,他们就没有什么可委托的,而只能像家庭中的孩子那样,等待家长的承诺。所以中国人也意识到,要追求有选票的民主制度,首先要追求保障个人权利,如果连个人权利都没有,那么就没有什么好委托的,自然构建不出代议民主制度的”委托“关系。

3、 维权运动遭遇意识形态陷阱

王柏:在改革开放的时代,中国一度有很活跃的民间维权运动。如果说维“权”运动还有点和政权对抗的意味,那么,产权的明晰,就不但不是与政权的对抗,还被认为是政权想要稳定、经济想要发展的自然要求。“界定产权”一度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核心。看起来有点矛盾的地方就在于,如果说中共不承认“权利”,那么,中共又怎么可能成功推行市场化改革?

张崑:在我看来,“维权运动”与“界定产权”的要害,都在“权利”内涵在中国的变异。如果我们对照一下1993年中共14届3中全会市场化改革总纲领和2003年中共16届3中全会十年市场化改革总结,就会发现,1993年文件中的“利益”,到2003年变成了“权益”。这一字之差,却大有文章。“利益”由党来分配,“权利”就变成了自己根据法律来争取,这可是中共所不愿看到的。在实际的博弈中,平民与政权,在“利益”与“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权益”。张静教授的研究显示,农民按照“权利”的界定方法,指出自己按照权利应该获得多少“利益”,政权承认这个“利益”,但不承认农民具有“权利”。这就造成了:称“利益”农民不肯,称“权利”政权不肯。于是,双方妥协之下,两个词中各取一个字,在“权益”处达成了博弈的平衡[2]

“权益”是按照“权利”界定出来的“利益”,本质还是“利益”,是暂时性的,但不再完全由党来分配,农民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这是因为农民有了新的参照:随着全球化而来的国际文明标准。这既是民主进程的进步,也潜藏了一个不易被人察觉的陷阱。比如,有人说,2003-2008年,是中国公民权利运动的“黄金五年”。可是,从2003年中共文件引入“权益”概念来看,基于争取“个人权利”、进一步通过委托个人权利实现选举的代议制民主模式,早在努力之初,就已经被釜底抽薪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维权人士发现,一旦获得了实际利益,原本需要维权人士帮助的受助对象很快就跟维权人士分道扬镳了。因为平衡点在“权益”,维权不知不觉成了维护“权益”,等到当事双方都得到了想要的东西,维权人士却发现自己要维护的“权利”却不在各方博弈之中。同样,以微观经济学为特征的新自由主义并不区分权利和权益,这使得中国既可以基于新自由主义的“界定财产权”去接轨美国推动的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市场,又可以排除携带了西方“秩序”内涵的“权利”观念。如果发现不了这个细节,就不可能解构它,它就总是有效的。

4、审议民主:从“均衡政治”转向“共识政治”

王柏:你的意思是,中共用“权益”代替“权利”,让民众持续处于没有“权利”可以委托的状态,从而让代议制民主在中国没有必须的成长土壤——所谓被“釜底抽薪”。但即便真的如此,即便中共的策略是成功的,可是就像我们刚刚谈到的,民主也不只是代议制一种。比如,“deliberative democracy”。简单来说,与代议民主不同,“deliberative democracy”更强调商谈而不是选票。不管翻译成“审议”也好,叫“协商”也好,这部分话题在国内国际都很受关注。特别是在国内,也许是因为现行体制中作为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政协”在字面上也有“协商”的说法,“协商民主”甚至一度成为国内政治学研究的热门话题。我记得在胡温时代,像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等地方创新,也被视为推动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更贴近主流、更贴近体制的讨论,比如,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协的作用、社会组织如何参与协商、如何更好地建言献策,等等。对于“审议民主”,你有什么样的看法?

张崑:刚才谈到承诺、委托和契约三大政治互动类型。专制政体通常是承诺类型,代议制民主通常是委托类型。其实,更加“民主”的类型,应该是更复杂的契约类型。“审议民主”从原理上,是向着契约型民主的发展的一种尝试,但是它有其与生俱来的限制。在“审议民主”发展的早期,1985年,政治哲学家伯纳德·曼宁发表了一篇题为《公意,还是审议?》的著名论文[3],事实上给“审议民主”理论定下了基调:“审议民主”基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众意”,而非“公意”。这里的区别是:“众意”是多数原则,“公意”是全体一致同意原则。曼宁认为追求“公意”过于奢侈,不现实,因而退而求其次,这才以“众意”为目标,奠基了今天的审议民主理论。如此一来,审议也好,协商也好,都是为了通过社会交往行为达成最多人同意的意见,或者叫“共识”。基于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行为理论,人们发展出多种多样的审议或协商方式,包括且不限于说服。所以,审议民主相比代议民主,在形式上是超越的,是在更根本的民众意见上下功夫,求得最大的社会共识。社会共识有了,代议制民主就会更强固。这个想法看起来很好,但是现实却总是出意外。

这个意外,首先就是全球民粹主义的崛起。如果说代议制重在“代表”,事实上由被委托的精英进行“制度化”建构,精英之间通过博弈求得“均衡”,那么,“审议民主”基于“众意”,也就是所有人的意见,通过协调人们的社会交往行为,比如组织辩论、讲座、论坛、电视政论节目、公民评议、社交网络、民意调查等各种形式,让不同意见充分表达与交锋,最终如同商品在市场上竞争那样,竞争出最好的意见来,形成“共识”。那么,以这样已经有公众共识的意见,去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化”过程,就比仅仅部分精英自己的意见要可靠得多。可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即便是市场上的商品,也从来不是人人都买质量最好的,而可能根据各自不同渴望做出选择,有人选外观、有人选耐用,还有人选一次性的。意见也一样,人们总是更能接受那些最能解决他自己的急切焦虑与担忧的意见,而并不必然关切这些意见背后的逻辑、理论或价值等难以理清的东西。这是民粹主义崛起的社会心理基础。其实,即使没有民粹主义崛起的壮观景象,基于“众意”的“审议民主”也是大有问题的。因为,以“意见”为枢纽,能说服时尽量说服,说服不了的时候,“少数服从多数”就成了达成共识的原则。那么,“多数人僭政”就成了“众意”原则的宿命。正如帕斯卡尔在《思想录》中所说的: “我们为什么要遵从大多数?是因为他们更有道理吗?不是的,而是因为他们更有强力。”

5、 民主的本性是身份平等的社会状态

王柏:的确,正如你提到的,如果单从“民主体制”的视角来看,情形很难让我们感到乐观。并且在全球范围内,现有民主制度的运行,都在一定程度上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法国“黄马甲”运动,比如美国2020年总统选举等。特别是美国2020年大选,可以说直到现在仍然余波未消,不同群体各执一词,都认为对方的所作所为是对民主制度的极大破坏。你在这方面有什么见解?

张崑:其实,关于“民主”最经典的论述之一,就是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了。政治哲学家皮埃尔·马南在其解读这本著作的《民主的本性:托克维尔的政治哲学》中清晰地指出,对托克维尔来说,民主的本性是一种社会状态[4]。而代议制民主制度遭遇挑战,是社会状态改变的征象,它要求民主更深刻地反省自身,进而改进和完善自身。

王柏: “民主的本性是一种社会状态”,给我的启发是,带来了一个与制度视角不同的、社会视角的对民主的理解。如果是这样来理解的话,那么这种“社会状态”会有,或者应该有什么样的表现?

张崑:托克维尔通过考察美国社会,体察到民主的本性是一种人们“身份平等”的社会状态。而“民主”,则是人们在“身份平等”的社会状态下,彼此间相互结合的艺术。这就引出了我们说的第三种民主形式:社会民主。

王柏:在理解“社会民主”之前,我首先想问,如何准确理解“身份平等”这个说法,到底指的是哪种平等?

张崑:“身份平等”是一个勉为其难的译法,法语原文“égalité des conditions”字面意思是“处境平等”,但这个“处境”是复数形式的,也就是指的是人们在各自不同处境下的平等。“处境”是一个来自基督教的词汇,奥古斯丁用它来指神造人之后,受造物与造物主之间的关系。用今天的语言说,“处境”首先是人生来的那个原初状态。每个人各自在这个状态下,有了起初的égalité des conditions (身份平等)。问题是,人总要在社会——通常是不平等的社会——中成长、生存,怎么才能不改变那种“身份平等”的原初状态呢?对基督教传统来说,神被认为是绝对完美的,而任何他者都意味着不完美,他者的介入自然不合法、不恰当。人只要不像亚当夏娃那样受蛇(他者)的诱惑,那么,没有他者的介入,就会始终始终处于直接的“人神关系”之中。那么,即便每个人在各自不同处境之下成长与生活,他们在神面前一律平等的状态总不会被改变,他们就不会被逐出“伊甸园”而落入不平等的尘世。

王柏:也就是说,民主的本性,是人们在各自不同处境之下,不受他人不合法或不恰当干涉的生活状态。看来,现在要追问的是:如何判定有没有他者的介入?

张崑: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入西方传统中源远流长的一大思想论争,也就是关于“自由意志”的论争。长话短说。“意志”和“旨意”其实是同一个词,不受蛇(他者)的诱惑,也是始终遵从神的旨意的意思。神的旨意被认为是最好的,或说无限完美的。但是,我们作为有生有死转瞬即逝的人,怎么可能探知无限完美的神的旨意呢?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这样想,还是把“神的旨意”当成了一种如“意见”一样的知识,或者说观念。事实上,从中世纪至今近千年以来,思想界一直存在一种从观念到行动的转向。这种转向带来的成果,就是神的旨意不是给人某种现成的观念,而是限制人的行动要符合神的旨意。换句话说,副词用以限制动词,所以神的旨意,其实是以副词形式出现的。比如,法语中,“旨意”(意志)是volonté,而它的副词形式 volontairement,通常翻译成“自愿地”。可以说,每个人“符合神旨意的行动”,也就是“自愿地行动”。要知道,“自愿地行动”是不可能不“全体一致同意”的,因为任何反对意见的提出,都同时展现了其在行动上的“自愿”性质,而任何压迫的揭露,都是对违背自愿原则的反抗。所以,一旦神的旨意被副词化——这其实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里就明确完成了——那么,每个人只要凭借个别意志,自愿地行动,就会形成公意,就可以给这样一个人人在其中自愿地、或说不受强迫地行动的共同体提供最高合法性。

6 、“自愿行动”与公民社会

王柏:那么,这样说的话,理解民主本性的关键,就落到了“自愿地行动”上了。“自愿地行动”,最为重要?

张崑:是的,举个例子:在欧洲一法庭上,论辩双方就一桩非法移民卖淫案展开辩论,很快聚焦到当事人是自愿卖淫还是被强迫卖淫的问题上。如果认定她是自愿卖淫,会被认为有罪,进入遣返程序,但如果发现她是被强迫的,那么,她就是受害者,将得到保护与补偿,不会被驱逐,还会在走完一定的程序后获得合法居留身份。可想而知,如何界定自愿,在当事人身上,就成了决定命运的大事。谁来界定呢?是当事人自己吗,是律师吗,还是法官?实际情况是,随着调查的展开,从警察、非政府组织、移民局官员、律师、法官,到记者、作家、学者、女权主义者、国会议员等等,都先后卷入了对“自愿”的定义。

王柏:既然有强迫,就说明有人不自愿,那么,本来应该“全体一致同意”的“自愿地行动”中,既然有人不自愿,那么,“公意”不就又落了空?

张崑:这里有一个最难分辨的点,就是自愿与否,是以内心的观念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的行动为标准?我们刚才谈到的人类智识史上从观念到行动的转向,正是要把判断标准放在行动上。这一点和经济学的标准是一致的,说哪个商品好不好,怎么说都不算数,实际出钱买(行动)了才算数。也就是说,屈服也是一种自愿,这一方面让强权得以维持,另一方面与“合法性”的内涵并无冲突,正说明了没有合法性的政权一天也生存不下去。但是人们权衡利弊,往往屈从于强权,在给了强权实际合法性的同时,在“自愿”问题上,出现了观念与行动之间的分裂。一方面,这个分裂,不是简单批评说精神分裂就可以的,而更应该注意到,个体在观念与行动之间的自由选择,是每个人凭借天性去成就自我的必经之路。每个人有所作为的空间,都在这一次又一次的自由选择之中。一次的屈服,让他认识到了“观念”中的不自愿与行动中的自愿屈服之间的落差,下一次,只要有可能,他就可能做出不一样的选择,从而推动文明的哪怕最微小进展。因为最重要的是这种选择,是自由选择。另一方面,以行动为准,这意味着千千万万的人通过每时每刻的行动所建立起来的合法性是一种社会现实,而不是某种观念或知识,哪怕是极为高级深邃的知识也不行。

王柏:所以,要由“社会”来界定“自愿地行动”,而不是某些杰出的专业人士或伟大思想家?

张崑:这是一种很“现代”的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公民社会”的主要职责,就是生成用以界定什么是“自愿地行动”的规范。之所以说很“现代”,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这一进入“现代”的标志中,人们就试图用暴力手段来剔除妨碍公民社会界定“自愿地行动”的教会。因为“自愿地”和“符合神旨意地”是同一个词(volontairement),而当时,是否符合神旨意,解释权在天主教会。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曾写道:“法国大革命的最初手段之一,就是攻击教会。在大革命激发的情绪中,首先燃起而最后熄灭的,就是反宗教情绪。即使在苟且偷生而丧失追求自由的激情后,人们仍然继续反抗宗教权威。拿破仑成功压制了法国大革命的自由精神,但无法抑制人们反基督教的情绪”。在历史运行中,这种对教会的攻击,无非是把“自愿地行动”的解释权,从教会手中夺走,掌握到了“公民社会”的手中。这也是今天西方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社会的建设,更接近“社会民主”的建设。

王柏:“公民社会”在中国已经成了敏感词,别说公开谈论相关的内容,文字表达中只要出现这个说法都会受到限制。

张崑:叫什么名字不是最重要的。刘晓波曾经写过一本书叫《未来的自由中国在民间》。在西方学界,也有人以中国“民间”的发展来类比西方“公民社会”的发展。要注意的是,西方的“公民社会”,应该被看作在西方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民主进程的展现,同样,“民间”社会的成长则对应了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公民社会”在中国成为敏感词,并不能打击中国社会民主的进程。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三种民主形式的区分,第一是基于个别意志的均衡原则的制度民主;第二是基于众意(全体意志)的共识原则的审议民主;第三是基于公意(一般意志)的自愿原则的社会民主。他们并不对立或排斥,如何共存则是未来需要发展的民主的艺术。我们刚才说,在中国能观察到社会推动着政权被迫调整自身去适应社会变化。其实,社会民主的进程,始终是最根本的动力,一切其他的民主形式和伪装成民主样式的专制形式,最终都要去适应这个进程。

 王柏:民间社会推动政权去适应社会变化,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发生了吗?

张崑:不仅在当代持续发生,可以说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都从来不曾间断。我们知道,在春秋时代,孔子推崇“天下有道,庶人不议”,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平民不要参与公共事务。到了宋代,士大夫“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那些受到良好教育的平民,就成为和天子共担天下的知识人,“身份平等”的历史进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清代以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儒家自身都实现了大反转:从认为平民不该参与天下公共事务,到认定平民有责任参与天下公共事务。到了当代中国,毛时代的群众有责无权,利益还要由党来分配,而邓时代的平民已经可以自己去争取利益;再后来,发展到平民能争取到比“利益”更可观一点的“权益”——这就是“身份平等”的历史进程,其动力来自于人的天性,只要每个人自然而然地努力成就自我,人们就会在相互交往中导向一种同质化运动,从而越来越平等。在这个进程中,正如托克维尔说的,人们想要社会保持文明,就必须建构一种与这种“身份平等”历史进程相协调的“人与人相互结合的艺术”。这种“艺术”,在经典政治学中,被缩减为“统治艺术”。“民主制度”当然也是这种艺术的一种,即便专制政体,它也要发展自己的“统治艺术”去适应社会的变化。一个不断走向身份平等的社会,最终总有迎来与之相适应的不断走向民主的结合艺术。

7、 民主化历史进程的动力源于每个人的自我实现

王柏:整个社会在人与人之间“身份平等“方面的变化,确实很让人感到鼓舞。但进一步的问题是,现在中国越来越加强管控,各方面的管控技术越来越发达,在这样的局面之下,“身份平等”的进程会不会中断或是倒退?

张崑:即便在最严酷的时代,也阻挡不了这种人们与生俱来的天性所推动的历史进程。法国汉学家伊莎白和华林山曾经出版过一本著作,名叫《民主的诡计:中国式抗议》[5],讲的是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相信很多人马上就会产生疑问:信访,这种致力于把社会矛盾压制在最底层的、带着无数悲惨故事的、专政体制特有的制度,有什么“民主”可言?两位作者的研究揭示:信访制度,其设计初衷,用于群众——阶级压迫的受害者——控诉阶级敌人的罪恶。是党领导下的群众运动的一种方式,旨在加强党的领导。实际运行中,所有社会阶层都尽最大可能利用了信访制度去争取自身利益。而信访制度为了解决实际社会问题,却逐步改变了自身,最终不得不转变成了接受平民投诉和抗议的制度,实现一种大逆转。谁能否认这种“中国式抗议”不属于真正的民主抗议?谁能说这样的一种“进步”不是千千万万弱小的上访者所推动的?

王柏:感谢前面的阐述。我想从这样的阐述里面,能不能有一些关于“行动路线”的思考?或者说,重新梳理一下,在认识上我们可以有哪些变化?我们应该追求什么?可以如何行动?

张崑:如我们之前分析的,过去“符合神的旨意地行动”,现在称“自愿地行动”。我们该如何行动?当然应该“自愿地行动”。“身份平等”起源于人的天性,每个个别人的自愿行动中,成就了每个人的自我。这听起来似乎很容易,换个角度说,一下子就变难了:“自愿地行动”,是指不受强迫、逼迫、压迫地自愿行动。人们在市场上买卖,通常都是自愿地行动,但有时买完了会后悔,先前的自愿后来变得不自愿了。这是简单的情况,诸如意识形态和政治正确的遮蔽就不那么容易分辨了。人们需要在对各种遮蔽与误导的分辨与拒绝中,不断接近真正的自愿,也就是提升个人自由,从而提高共同体的文明程度,构建出作为人们“身份平等”的结合艺术的“民主”。

注释:

[1] 张崑, 2008-2022年于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EHESS)学习历史学,主攻当代中国史,先后获得EHESS文凭、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常居法国巴黎。

王柏(笔名),管理学博士,亦有法学背景。研究方向为中国公民社会及党-政-社关系。曾在北京

学习、工作多年,长期关注中国草根民间组织的发展。现居英国。

[1] Francis Chateauraynaud, La contrainte argumentative. Les formes de l’argumentation entre cadres délibératifs et puissances d’expression politiques , Revue européenne des sciences sociales, XLV-136 | 2007.

[2] 张静,《二元整合秩序 : 一个财产纠纷案的分析》,《社会学研究》 2005年第3期,第1-19页.

[3] MANIN Bernard, Volonté générale ou délibération ? Esquisse d’une théorie de la délibération politique , Le Débat, 1985/1 (n° 33), p. 72-94.

[4] Pierre Manent, Tocqueville et la nature de la démocratie, Paris, Gallimard, 2006, 196p.

[5] Isabelle Thireau, Hua Linshan, Les ruses de la démocratie : Protester en Chine, Éditions du Seuil, coll. « L’histoire immédiate », 2010, 45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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