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大海 | 读胡平《要得公道,打个颠倒》
发布时间:2023-03-09    作者:fredyang

作者:于大海 曾任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民联)主席。

题记:汉人和各少数民族,命中注定要永远当邻居。我的希望是,中原的掌权者在和少数民族打交道时,能够做到以诚相待,以理服人。只有这样,汉人和各少数民族才能够创造出一个共同的美好未来。

胡平是中国民主运动最杰出、多产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新书《要得公道,打个颠倒:中国民族问题与民主转型》2021年10月由台湾渠成文化公司出版。这是一部文集,收入了胡平从1997年到2021年发表的四十余遍有关中国民族问题与民主转型的文章。和胡平的十多部其它著作一样,《要得公道,打个颠倒》对中国民主运动面临的一些重大课题进行了理性、细致的分析,是一本难得的好书。

胡平具体分析了近年里的诸多民族冲突,也对苏联的解体进行了理论探讨。他还详细介绍了在印度的藏人居住区和藏人在境外实践民主的成就。在这些方面,我佩服胡平的功力,也同意他的结论。以下,我从和胡平略有不同的视角,探讨一下此书论及的三个问题。

民族压迫

中共政权,给藏人、维吾尔人等少数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的灾难。关于这一点,中共宣传机器的墨水终究涂抹不掉血写的历史。我比较了解的,是藏人的情况。藏人笃信佛教,他们住在世界屋脊上,几百年里自成一统,和外界从来没有发生大规模武力冲突。1949年中共建国后,马上宣布要“解放”西藏,也就是要将无神论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加给藏人。因为藏人不接受中共的蛮横做法,中共就出重兵到西藏,逼迫藏人就范。在近十年的不断冲突之后,终于发生了1959年的藏人抗暴斗争(中共称为“叛乱”)和达赖喇嘛的出走。在1979年之前的30年里,有超过一百万藏人非正常死亡,占藏人总人口的约六分之一,藏人的几千处寺院,有99%以上被毁掉。[1]

(少数民族这个词里的“少数”二字,是相对汉人而言。本文使用这个词时,仅是指中共政权控制区内的少数。)

胡平在1997年写的“论统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即“中共的专制压迫主要不是民族压迫”。胡平说:“在中共治下,各民族是一律平等的——在暴政面前一律平等”。那么,为什么有些少数民族的人会产生民族压迫的意识呢?胡平认为,“这或许是因为……他们是被中共‘解放的,而中共又是以汉人占绝大多数,于是,他们就容易把共产制度看作是由异族强加给他们的一种制度,从而也就把共产专制的压迫看作是异族的民族压迫。”胡平认为,“如果我们承认了有所谓民族压迫的事实,……那就会鼓励某些民族把斗争矛头不仅指向专制,而且还指向别的民族。”

我理解胡平希望避免民族矛盾和冲突的苦心。但我觉得,胡平有关民族压迫的论述不够严谨。民族压迫这个词在西方用得不多,但种族灭绝这个词经常用到。种族灭绝总是指某个民族(或族群)被单独挑出来灭绝。被谁来灭绝呢?灭绝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另外一个民族,但由谁来灭绝并不是种族灭绝定义的一部分。我觉得,民族压迫的定义也应该是这样。民族压迫是指某个民族被压迫,这个压迫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另一个民族。民族压迫不一定是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压迫。

胡平说的“中共的专制压迫”,应该是指政府的压迫。因此,假如真有这种压迫的事实,被压迫民族的斗争矛头应该指向政府。仅当在政府里站主导地位的民族整体地参与了压迫时,被压迫民族才有理由把斗争矛头指向那个民族。

如果我们这样理解民族压迫,那么这个话题应该分成两个层次来分析。第一个层次,是中共是否进行了民族压迫,也就是说中共是否对少数民族进行了比对汉族更深重的压迫。第二个层次,是假如中共进行了民族压迫,那么这笔帐是否或者说有多少应该算到汉民族的头上。

中共为了证明共产革命的正当性,曾大力提倡“忆苦思甜”,把1949年以前的“旧社会”说成是人间地狱。同样,中共为了让汉人自我感觉良好并从而满足现状,也刻意把西藏传统社会说成是人吃人的奴隶社会,比汉人以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又落后了成百上千年。其结果,就是汉人普遍认为藏人是一个野蛮无知的落后民族。著名前政治犯魏京生曾提到,他准备和一位藏族姑娘结婚时,他的父母认为藏人是“半牲口”,以断绝父子关系为威胁逼使他放弃这段姻缘[2]

可以想像,带有这种偏见的汉人干部和军人进藏后,他们肯定会把偏见贯彻到行动中,他们对藏人的压迫肯定有民族压迫的成分。胡平在2015年写的“简评中共当局《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白皮书”一文中提到的少数民族租房遭拒绝和藏人进藏需要持许可证,在我看来,也是民族压迫的例子。

胡平在“论统独问题”中说:“同样一种不加区别的压制宗教的政策,当它不加区别地实施在不同的民族时,不同民族的主观感受却可能很不相同。有些民族(如汉族)的宗教传统原本就很淡薄,所以他们对这一政策少有切肤之痛;有些民族(如藏族)把宗教传统当作安身立命之本,所以他们就会把中共的做法看作是彻底扼杀本民族的命脉。”我的看法则是,宗教是民族或族群的一个最主要的属性,中共的无神论以及汉人比较淡薄的宗教观也都是一种信仰。因此,摧残藏教或者维吾尔族和回族的伊斯兰教,应该是属于民族压迫的。一个类似的例子是,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判定,缅甸军政府对信奉伊斯兰教的罗兴亚人实施了种族灭绝。如果缅甸军政府说,他们对不信仰正宗佛教的人是一律严厉的,罗兴亚人觉得遭到灭绝只是因为伊斯兰教和佛教差别比较大,所以军政府没有实施种族灭绝,我想是不会有人接受他们的辩解的。

因此我认为,也许可以说“中共的专制压迫主要不是民族压迫”,但藏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是受到了不可忽略的民族压迫的。

那么,汉民族是否要对中共实行的民族压迫负责呢?中国民主运动早就有一个共识,就是要把中共和中国民众区分开来。在胡平和我之前担任中国民联主席的王炳章,早在1984年就提出了这个主张,而且提得更明细。在会见达赖喇嘛时,王炳章提出了“三个区别”的原则:“应该把汉族人民与中国共产党区别开来;应该把中国共产党的普通党员与其高层决策者区别开来;应该把其高层决策者中的开明派与保守派区别开来,以孤立最少数的顽固分子。”[3]

自决权

联合国1966年制定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相同的自决条款:“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这里的“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应含有自行决定其法律地位,包括是否建立独立国家的意思。本文使用自决权一词时,均仅指这一层意思。这是胡平的用法,也是美国总统威尔逊1918年率先提出自决主张时的用法。

胡平在 “论统独问题”一文中,对自决权有精辟论述。他指出,如果把自决权绝对化,就会引出荒谬的结论。比如说,如果四川人想从中国独立出去,就有一个是四川的一亿人说了算,还是全中国的十几亿人说了算的问题。如果是四川的一亿人说了算,那么按此推理,四川首府成都的一千多万人也可以自决建国,成都的某一个区也同样可以自决建国。实行这样的自决原则,会带来巨大混乱。胡平还指出,民族自决,如果是意味着自决投票只允许某个民族的人参加,那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自决应该是住民自决,而不是民族自决。

我赞同胡平的以上分析。我想补充的是,在现实世界中,或者按照国际法的原则,有关自决的主张都是有限制条件的。威尔逊的自决主张,主要是针对欧洲的奥匈帝国和奥托曼帝国。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里的自决原则(不是自决权),主要是针对欧洲各国的殖民地。自决的主张直到1960年才从原则升格为权利。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对成员国不具有约束力,但可以算作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国际法的依据。按照1960年通过的《殖民独立宣言》,“所有民族(英文即peoples)都享有自决权”。但对民族如何定义,自决权如何行使,这份宣言以及现有的其它联合国或国际法文件并无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殖民独立宣言》同时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既有自决权,又不能破坏国家领土完整,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联合国是一个大而不当的机构,其宣言、决议里自相矛盾的说法俯首皆是。对《殖民独立宣言》最合理的诠释似乎是,它仅适用于殖民地及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民族,而不是所有民族。

按照国际法的原则,维吾尔人、藏人是否有自决权?我的看法是,维吾尔人没有,藏人理论上有。就维吾尔人而言,中原的统治者从汉朝起就对新疆的一大部分行使了实际控制权,虽然中原的控制时断时续,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都是有实际控制的。对中原统治者来说,新疆并不是像一些人误解的那样,是很新的疆域。我反对中共专制政权,更憎恶中共在新疆推行的种族灭绝式的残暴统治。但一个基本事实是,新疆的自决从字面上讲有违《殖民独立宣言》有关国家领土完整的规定。西藏的情况则很不一样。藏人的主要地区卫藏在1950年以前从来没有被中原的统治者控制过,现在中共对西藏的管辖是武力征服的结果。此外,联合国大会曾于1961年通过决议,指出西藏的自决权遭到侵犯,等于承认了西藏有自决权。当然,时移境迁,虽然1961年的决议从未被废止,想要让联合国重新确认那个决议,恐怕是没有可能的。这也就是说,即使理论上藏人按照国际法的原则有自决权,藏人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能得到多少国际社会的支持,那完全是另一个问题。在目前阶段,藏人行使自决权还有一个更大的障碍,那就对国际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嗤之以鼻的中共政权。

国际法的原则并不是自决权的唯一一个源头。回到胡平举的例子,假如四川人投票决定独立,中央政府或全中国人投票接受四川人的选择,那么独立就是成立的,是牵扯不到国际法的。2014年苏格兰的独立公投,其法源是英国国会,而不是国际法。

那么,中国未来的民主政府是否应该允许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自决?近30年前,我曾写下“关于西藏和民运的民族政策”一文[4]。此文的主要观点是,民主政府应该允许西藏自决,但自决有三个条件,一是西藏要实行现代民主制度,尤其要保障西藏境内汉人的基本人权,二是行使自决权的地域要与中国的民主政府协商确定,为了简单,不妨就限于现在的西藏自治区,三是中国的战略利益要得到照顾。民主政府也应该允许新疆自决,但新疆的情况很复杂,我没有在文中多谈。民主政府不应该允许蒙古人自决。我没有提及中国的各省,因为我认为民主政府显然不应该允许各省自决。时至今日,我的观点大体还是这样。

中间道路

达赖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1979年之前的立场是寻求西藏的独立或自决。1979年,中共领导人邓小平向达赖喇嘛的代表提出,除了独立,其它什么都可以谈。此后,中共和达赖喇嘛的代表进行了多次会谈,达赖喇嘛把藏人的立场调整为不寻求独立,但要求高度自治。这个立场,被称为中间道路。

胡平在2013年写的“为什么中间道路?为什么非暴力?”一文中,对中间道路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中间道路有两大优点,一是它在道义上是对的,二是它在政治上是可行的和务实的。他在2018年写的“再为‘中间道路’辩护”一文中,对中间道路的好处有更具体的陈述。胡平说:“藏人的声音能够得到如此广泛的国际关注和越来越多的汉人的同情、理解与支持,那都是和中间道路分不开的。如果藏人放弃中间道路,改成要求独立,那不但得不到那些认同中间道路的藏人的支持,而且必然会导致藏人在国际上活动空间的急剧萎缩,必然会导致那些汉人同情者的流失。”

胡平的这些观点,我都是赞同的。我想进一步指出的是,中国民主运动对西藏问题的思考,应该建立在两个基本点上。第一,中共政权给藏人带来了浩劫,汉民族对此负有道义责任。第二,达赖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有资格代表整个藏民族,至少是比中共组织或现在的西藏自治区政府更有资格。如果这样思考,我们支持中间道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是达赖喇嘛和流亡政府经过深思熟虑后提出来的。假如哪一天达赖喇嘛和流亡政府决定主张自决或者主张通过自决取得独立,我们即使认为这样做不明智,也还是应该给以支持和祝福。我们唯一不应该支持的,是为了争取独立而诉诸武装斗争或恐怖行动。

2008年,达赖喇嘛的代表向中共方面提交了一份《有关全体西藏民族实行名副其实自治的建议》。《建议》希望中共当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允许藏人实行真正的自治。《建议》极具建设性,对实行真正自治的很多细节都有所论述。1980年代初,中共总书记胡耀邦曾一度提出“走人”,也就是逐步把进藏的汉族干部大部分调回内地。[5]如果中共再由胡耀邦这样的开明人士掌权,《建议》中的绝大部份建议是有可能付诸实施的。《建议》的主导思想是中间道路,但我认为《建议》只是中间道路的一个特定表述。对《建议》的不同意见,并不构成对中间道路本身的质疑。

中共对《建议》的回应,是把《建议》乃至中间道路的目的说成是追求独立或变相独立。中共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正如胡平在2008年写的“中藏会谈说明了什么?”一文中所指出的,“对照中国政府在香港、澳门实行的高度自治,尤其是对照中共政府许诺给台湾的高度自治,藏人提出的要求并不比它们高。既然如此,中国政府凭什么硬说藏人的自治方案是‘实质独立’、‘变相独立’呢?”

藏人比较集中的居住区,除西藏自治区外,还有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各省境内的藏族自治州和自治县。《建议》的一个主要建议,是对住在这些区、州、县的所有藏人实行统一管理。从藏人的角度看,这个建议是很自然也很重要的。藏人以前一直只有一个政府。中共既然承认民族自治权,就不应该再把同一个民族分而治之。此外,正如西藏流亡政府首席噶伦桑东仁波切曾指出的:“如果这些自治地区改由一个自治机构管理,管辖面积肯定比现在(由几个政府管辖)大。但这并不意味着西藏或藏人更大、更强了。”[6]

中共指责统一管理的建议是要搞“大西藏”。言下之意,是达赖喇嘛野心很大,不近情理,要拿走汉人的地盘。中共这样指责,说明它明缺少诚意。但这个统一管理的建议,在目前阶段,即使对中共内部的开明人士来说,也确实是很难接受的。《意见》没有明确说统一管理需要调整省区边界。但如果不调整,很难想象怎样达成统一管理。如果把各省的藏族自治州、县都划入西藏自治区,至少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藏人现在在有些州县并不占多数。比如青海的海北、海西州,藏族人口还不到四分之一。

第二个问题是,青海省基本上就是藏人说的安多,如果这样调整边界,青海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地域会被划分走,这样一来,青海的残余部分(西宁和海东)恐怕只好回并入甘肃。青海省是中华民国政府1928年设立的。不管当初设省是对是错,即使反共的汉人或者转世再生的胡耀邦也很难接受青海省从地图上消失。另外,如果把藏族自治州、县都划入西藏自治区,四川的一半(藏人说的康区)会被划分走。

中国人有大一统观念。这个观念,比中共政权更古老,更根深蒂固。但是,正如胡平在“论统独问题”中所指出的,国人的统一观念“重表不重里”。我对藏人的建议是,在目前阶段尽量淡化统一管理的建议,如果对解决问题确实有帮助,不妨暂时撤回这一建议。如果各自治区、州、县能分别实行名副其实的自治,那我认为藏人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九成以上。正如胡平在2008年写的“西藏问题之我见”一文中所提到的,“自治的地方大小不是最重要的,只要实行真正的自治,地方小一点也可以,那都是了不起的胜利,其影响不可估量。”另外,按照中共法律,各自治地区完全有权利加强横向联系和协调。只要中共不横加干涉,藏人可以实行事实上接近统一的管理。

注释

[1] 参见1979年出版的John Avedon: In Exile from the Land of Snows。

[2] 见《北京之春》1994年2月号。

[3] 见《中国之春》1984年9月号。

[4] 见《北京之春》1994年11月号。

[5] 见胡耀邦史料信息网hybsl.cn上陈维仁的《胡耀邦与西藏》一文。

[6] 见《北京之春》2010年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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