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立法在香港被称为”23条”立法,因为其立法根据来自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基本法这一条是这样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然而,这条根据能不能成立,却是大有疑问的。
非法的”23条”立法
首先,基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任何立法的宗旨不得与宪法或基本法的总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总则》部分更有专条(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并说:”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同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这样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很明显,香港基本法并没有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法限制和剥夺”民众的权利和自由。现在颁布的”23条”立法即《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在立法宗旨上直接与基本法抵触。因此,现在这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是非法的。
其次,可以进一步看看《基本法》对于居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香港基本法中设有专章(第三章)规定”居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此章共十九项条款,其中,从第二十五条到第四十一条,至少有十七条是关于香港居民的自由与权利的。基本法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并明确规定:”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
稍微检视一下现在这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可以发现,其中多项内容明显并直接与基本法上述规定相抵触。就此而言,现在这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也是非法的。
再次,《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对于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即使立法限制,此种限制亦不得与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很明显,现在这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多项内容,直接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因此这部法律也是非法的。
“二十三条”立法是恶法
当然,在中国共产党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部法律都可以是废纸,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难以例外。自己制订的法律自己去践踏,这是恶政;这样无视并以一系列行为抵触现有法律,这是叛国与叛乱!前引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煽动叛乱”等行为,但现在的”23条”立法本身却正在实践叛国与叛乱行为。叛国者篡国,叛乱者当政,这是当今”23条”立法的真实涵义。
说到底,任何违背民意的法律,都是非法的。为了抵制旨在剥夺民众权利与自由的”23条”立法,香港民众进行了21年的英勇抗争。早在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就秉承北京专制政权的意旨,把”23条”立法提上了日程。这引发了2003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六周年之际香港五十万人上街游行抗议。那次游行抗议成为1989年全球华人抗议北京天安门屠杀之后香港所发生的规模最大的游行抗议。此后多年,游行规模不断扩大,参加抗议的人数越来越多,鲜明而强烈地表达了香港的民意。但是,叛国者必然与民意为敌,北京与香港当局终于向香港人民扔下了这样两颗原子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