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渐进主义呢?没有人做过系统的概括,但由于谈论的人太多,仍然可以对其进行描述、界定。这里将通过揭示渐进主义是什么和不是什么,来厘清其基本思路和主张。首先,看看渐进主义是什么或者说主张什么。从众多涉及渐进改革的作品[1],可以发现:第一,渐进主义主张逐步的、慢速的改革;第二,渐进主义主张先从较小的、不触动现制度大原则的问题改起,从小到大、从局部到整体碎片化地推进;第三,渐进主义假定小改革会导致大改革、开启民主转型之路,或者认为许多小改革累积起来最终会形成自由民主制度;第四,渐进主义认为只有逐步的、碎片化的改革,才能代价最小、最平稳地过渡到民主。
那么,渐进主义不是什么呢?第一,渐进主义既反对暴力革命,也反对快速、剧烈的整体性变革,认为这些都是激进主义;第二,除少数例外,渐进主义不要求政治自由化,也就是不要求尽快开放言禁、党禁,不认为民主转型要从自由化开始;第三,渐进主义不要求甚至反对尽快举行全国大选,认为中国还不具备举行全国大选的条件;第四,渐进主义假定或者说担心快速、剧烈的整体性变革会导致大的动荡甚至国家的分裂。
图表13.渐进主义的基本态度
主张逐步的、慢速的改革 主张从不触动现制度原则开始 假定小改革会导致大改革 认为慢速、小幅改革是最现实、代价最小的转型路径 | 反对快速、剧烈的整体性变革 不要求尽快开放言禁、党禁 不要求甚至反对尽快举行全国大选 假定或者说担心快速、剧烈的整体性变革会 导致大动荡 |
概而言之,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下,所谓渐进主义是这样一种思潮,即认为中国的民主转型应该从细小的改革开始,慢速地、碎片化地推进,转型的关键内容,也就是涉及整体原则的变革,特别是开放党禁、全国大选,可以也应该缓行,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平稳地、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自由民主。
英语中有一个经常使用的成语,字面意思是“在灌木丛周边击打”(beat around the bush)。最初大概起源于捕猎时敲打灌木丛的外围让隐藏的走兽自己跑出来,后来专门用于形容一个人说话故意回避要害、在外围绕圈子。这个源于西方的成语用来形容当下中国的渐进主义也大致是合适的。前面说过,民主转型包括自由化和民主化,涉及开放言论、党禁和自由选举等关键内容。然而,在许多渐进主义者那里,这些关键内容,即使不是全部,至少像全国大选这样最重要的举措,是不在近期考虑之内的。
渐进主义者们总是回避要害,
在外围绕圈子。
渐进主义的缘起和蔓延有着复杂的原因。其中一个显著原因是策略考虑。渐进主义者们认为,只有提出较低、不触动现制度根本原则的要求,统治集团才有可能接受,从而开启政治变革之门。在渐进主义者们看来,凡是统治集团不能接受的主张都是不现实的,最重要的是说服统治集团进行政治变革,这就需要提出的诉求不能让统治集团感到有急迫威胁。另一个明显原因是,主张小改小革的渐进主义可以被官方所容忍,可以获得言说和发表空间而又不至于招致风险。渐进主义者们认为,在不自由的政治环境中,这不失为一种他们表达自己对民主的愿望的一种方式,因为虽然他们没有要求尽快民主化,但民主毕竟是他们的远景目标。表达了也就心安了。
然而,渐进主义的由来和勃兴并不仅仅出于这两个颇为无奈的理由。尚若如此,渐进主义是不可能发展成为许多人所深信不疑的思潮的。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学者们还从西方和外部世界的历程与学说中寻找资源,为渐进主义进行了许多学理论证。“英国道路”、柏克的“保守主义”、“苏联东欧的教训”、哈耶克的“自生秩序”、波普的“零星社会工程”,等等,都被拿来论证渐进改革主义。所以,渐进主义在当代中国不仅仅是一种出于无奈的低限度诉求,也是一种有着多种渊源、自觉自愿的学说。
渐进主义萌芽于80年代,但其浮出水面和发扬光大,却是进入90年代后的事。自90年代初至今,你总是看到一个吊诡的现象:许多知识分子一方面非常焦虑,强调民主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另一方面,当谈到如何进行民主变革的时候,却总不会忘了说一句“应该循序渐进”,通俗一点,也就是“慢慢来”、“先改点小的”的意思。明显具有官方色彩的学者也在谈论渐进主义,有的还设计出了具体的“路线图”——不包括民主转型所要求的任何关键变革的路线图。
渐进主义者认为,只有渐进改革才是中国走向民主的现实、稳健、代价较小的道路,这里要提出的问题恰恰是,渐进主义是否真的有可能是这样一条道路?渐进主义虽然流传甚广,但实际上并没有经过仔细的论证,只是一种想当然的设想。下面将分析渐进主义者,包括自由知识分子和明显带着官方色彩的学者,迄今所提出的具体变革主张的不可行性,或与民主转型的不相关性;分析渐进主义立论基础的错误,尤其是对民主转型发生机制的无知、对英国道路的曲解,以及对英美自由主义作家某些重要观点的滥用;分析渐进主义所隐藏的致命缺陷,对民主转型的发生的阻碍作用,以及其关于改革顺序的设想所隐藏的危险。
我将表明,渐进主义者所反对的激进改革,实际上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常规的快速民主转型。不仅如此,许多渐进主义者的具体设想既与快速转型也与中速、慢速转型所要求的变革内容有差距,有的甚至毫不相关。我还将表明,渐进主义想当然的关于政治改革顺序的某些设想,如果真的有机会付诸实施,不仅不会像其主张者所希望的那样会实现平稳的过渡,相反,很可能会使中国陷入巨大的混乱和分裂,使民主转型变得更加不确定和复杂化。只有奉行一种该慢则慢、当快则快、不失时机进行重大变革、先后顺序得当的战略,才有可能使中国以较小的代价顺利完成民主转型。(我知道,保守主义在中国的盛行似乎已经塑造了新的“政治伦理”,凡是慢的、小的就是好的,任何要求进行快速而重大变革的主张,都会被不分情由地斥之为“激进主义”。但我告诉你,我才是政治现实主义者。)
在展开分析渐进主义之前,有几点需要说明:第一,批评渐进主义不是要否定民主转型会分阶段进行。渐进主义之需要批判是因为它在民主转型的外围兜圈子,回避民主转型的主要内容,将那些内容当成更加遥远的政治议程。民主转型的每个阶段都包含了重大的变革,而渐进主义者要求的往往是小改小革,或至多只要求部分重大改革。从这个角度看,渐进主义实际上不是一种要求民主转型、而是推迟乃至拒斥民主转型的思潮。尽管这不是许多渐进主义者的初衷,尽管渐进主义者们也许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但实际效果却如此。
第二、这里关注的是渐进改革主义者的表述,而不是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可以相信,有些人在内心也是盼望快速、剧烈变革甚至自下至上的革命的,由于担心受到迫害或者由于言论空间的限制,才“策略性”地选择了渐进改革主义的表述。但是,内心的想法只有本人知道,并没有文本依据,如果不表达出来,不会对舆论氛围有丝毫贡献。而就塑造公共的舆论、文化氛围而言,任何想法只有表达出来才会有意义;一个人必须对其表达负责,因为表达出来后就可能产生影响。此外,一个人表达、提出一种主张的时候,就不得不寻找各种论据,例如,预设快速、大幅变革会导致动荡,小幅、慢速改革才是稳健的。这可以成为一个自我说服、改变内心想法的过程,会使得自己对于原本将信将疑的东西变得确信起来。他在“理性认知”上选择了渐进主义,尽管内心对于快速变革甚至革命的希望也许还会纠缠他。
我并不是说所有的渐进改革主义者都是经由这样的心理路程而来。渐进主义的兴起最初是由于一小部分知识分子鼓吹。后面我将谈到,他们推崇“英国道路”、宣扬“改良优于革命” 、“慢的就是稳的”、以保守主义贬抑激进主义,对于许多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知识界对于发生在当代的、对我们更有参照价值的第三波民主化缺乏了解和研究,渐进改革主义没有遭遇到任何有力的质疑,遂上升为理论上的正统。
第三,这里所批评的是政治上的渐进改革主义,而不是社会层面的逐步演进。在威权统治之下,公民社会的成长是缓慢的,必然具有演进性的特点,而且,公民社会也经常需要通过聚焦于具体个案或者要求进行某些单项的小变革培养自信、聚集力量。公民社会无奈的演进性本身是无从批评的,但威权统治坚持强硬路线、束缚公民社会前进的脚步却是必须批评的。
应该清楚的是,不能以公民社会的演进性为作为转型战略的渐进改革主义辩护[2],这不仅忘记了正是威权统治在束缚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混淆了公民社会的演进与民主转型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过程。公民社会的演进可以削弱威权政体、为民主转型的发生提供不可或缺的驱动力,但公民社会的演进本身并不是民主转型,而是民主转型的预备阶段。民主只有在通过公民社会的努力获得破局后经过民主转型的政治过程才能到来,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接下来将首先检视渐进主义的具体变革主张,因为到现在只是“抽象”地叙说了渐进主义的主要倾向、基本特征。
并不是所有的渐进主义者都有具体的改革主张,许多人只是人云亦云地表达对快速的、整体性的变革的反对,却不说明如何展开渐进变革,不讨论“循序渐进”的“序”究竟应该是什么,他们是百分之百的“空想渐进主义者”。为渐进主义提供具体改革设想的,主要是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一批专业人士。他们当中既有自由派知识分子,也有官方学者、“智囊”。
没有必要一一讨论渐进主义者们的所有设想,只需讨论那些影响最大、流传最广的主张。其中,“法治先行”说、“党内民主”说,就是这些年来影响特别大的两种主张。鉴于所涉问题的重要性,我将一一给与比较详细的剖析。我将首先讨论“法治先行”论。
这一主张的萌芽可以追溯到80年代末。那时在私下讨论中,有人就提出来,一个国家是否可能没有民主却有自由,这也就涉及到法治与民主能否分离,因为自由必须通过建立法治来保障。但法治先行说的浮出水面,则是90年代末的事。从1988年起,法学家季卫东发表了《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等多篇文章、演讲论述这一观点,此后,顾肃、童之伟等政治学、法律学者也先后加入到阐述的行列[3]。
这一流派的学者认同民主制度、为政治改革不能启动而焦虑。然而,他们认为当下就开放党禁、全国直选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危险的。季卫东写道:“在短期内中国走向多党政治的可能性不大,实行全国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更会造成极大的混乱。”[4]所以,退而求其“次”,先不进行整体性改革,从建立法治切入政治改革,不失为可行、稳健的选择。
现任上海交大法学院院长的季卫东。他最早系统论述了法治先行论。
但法治先行不只是基于“民主暂时不现实”的策略性考虑,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民主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安定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安定的民主体制不能不以法治为前提。” [5]“我们所说的政治改革,归根结柢,是要……建立和健全一种也能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和少数者权利的民主制度。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首先推行法治以及宪政。” [6]“在我国现阶段,在更大规模的民主化实现之前,有必要先厉行法治和宪政主义。”[7]
在法治先行论者们看来,法治是可以在没有民主的前提下建立的。他们中一些人特别喜欢提到香港、新加坡,认为那两个地方就是没有民主却有法治的例证。1999年,北大教授潘维发表了一篇名噪一时的文章[8],甚至认为中国未来政治改革的方向不应该是民主,而是建立新加坡、香港那种“有法治少民主”的政体。潘维写道:“政治改革的导向有两种选择:一是民主化,二是法治化。二者总有先后,世界上从来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二者同时兼得。” 民主制“尽管给了‘人民’充分的政治自由……却常常使社会四分五裂,甚至陷入无政府状态”,“第三世界的民主制……常常沦落为社会失序”。[9]
潘维坚决反对以民主为远景目标,已然不属于渐进民主学派中的法治先行流派。但是,他与法治先行论者们有一个共同的立论基础,即认为法治可以孤独地崛起,不需要以民主或民主化为前提。他渲染第三世界民主化国家“有民主无法治”、社会陷入混乱失序,也是一些法治先行论者或中国现制度的支持者所引用。[10]
北大教授潘维。他认为中国政治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法治而不是民主。
一个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所说的“法治”,指的应该是以保护人的尊严和个人权利的法律限制政府。一个由来已久的观点认为,法治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政治、制度条件,包括自由选举、舆论监督、分权制衡等。法治先行论者们寄希望于在没有进行整体性变革的前提下先建立法治,其实也就是假定法治可以在威权统治的政体框架下确立。
从季卫东及其他法治先行论者的著述看,他们呼吁最多的是当权者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先允许司法独立。他们甚至认为,司法独立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切入点。具备一定法学知识的人都知道,法治的支柱是独立的司法系统。也许法治先行论者们觉得司法独立不会对统治党的权威构成重大挑战,因而认为在拒绝开放党禁、全国直选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行性的。但问题是否这样简单呢?让我们就从这里开始讨论法治是否能先于民主建立。实际上,是否会决定给与司法独立的地位,是与是否愿意终结一党制、举行全国自由选举亦即决定实施整体性变革纠缠在一起的。司法是否能真的独立,也是由整体政治架构决定的。迄今的历史表明,没有任何一个威权或极权国家,其司法系统是独立的,即使在宪法条文上宣称是独立的,也不会有实际意义。没有民众的监督,没有媒体的注目,谁来保证掌权者尊重司法独立,谁来保证司法的公正?
回顾历史,所有具有独立司法系统的国家,司法的独立地位都是与自由选举、代议制、分权制衡等宪法原则一并甚至有时是滞后确定的。我国学者所无限羡慕的、现代世界最早的法治国家英国,法院的独立地位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奠定议会至上地位3年后即1771年以法律明确的。在过去数十年出现的、新兴的自由民主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先于民主转型而独立,即使法律上独立实际上也不独立。
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威权统治者而言,独立的司法系统其实是比放宽言论、结社的管制更加危险的事情。司法系统一旦独立,它就会不再情愿履行审判、镇压反对派的功能。不仅如此,它还可能会“擅自”侦办、审判贪腐的领导者,甚至调查、追究他们侵犯人权的严重罪行。
所以,在民主转型的整体性变革发生之前,司法是不会得到独立的许可证的。它想独立也独立不了。主张先从司法独立入手建立法治,实际上是试图将经验表明只有通过民主转型的整体性变革才会成为可能和有实际意义的事情,提前到没有可能、更不会有实际意义的阶段来做。然而,在这样的窘境中,季卫东等法治先行论者并不要求开放党禁、全国直选,相反,认为那些整体性变革在当下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危险的。
季卫东等学者以法治的重要性来论证法治必须先行,在逻辑上是成问题的。强调法治对于民主的重要性,这当然无可质疑,然而,却并不能因为法治的重要而直接推导出法治必须也能够先行,不意味着不可以通过民主转型为法治举行奠基礼。这个道理太明显,在此不必深论,这里特别需要澄清的一点,是潘维等人所渲染的“民主化与法治化不可得兼”,第三世界民主化国家“有民主无法治”、社会陷入混乱失序。
的确,并不是所有的民主国家都是法治国家,也就是并不是所有存在自由公正选举的国家,都建立起了法治、宪政。然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你走遍全世界,也找不到一个没有一定民主却有法治的国家,找不到一个法治国家不是民主国家,找不到一个威权国家同时也是法治国家。“有民主无法治”的新兴民主化国家并不一定就是“社会失序”的国家,而通常是人民获得了较大的政治自由,但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仍然受到政府压制的国家。前面说过,潘维的大作发表于1999年。根据丹麦政治学家约根·莫勒(JorgenMoller)的统计,1998年,在88个新兴民主国家中,有64个是自由民主国家,24个是欠自由的民主国家(illiberal democracies),亦即还没有建立起法治、宪政的国家。但是,自90年代末以后,欠自由的民主政体大幅下降,到了2005年,全部新民主国家(86个)中只有7个是欠自由的民主国家,包括埃尔萨瓦多、牙买加、莱索托、塞内加尔等[11]。这样的走势证实而不是证伪了法治与民主的相关性:人民在获得了选举政府的自由后,其他方面的自由才更有可能得到法律保障;法治总是以民主为前提的,即使一个国家在民主化后没有迅速建立起法治,只要民主继续存在,它也有着发展成法治国家的巨大潜力。
法治先行论者们以新加坡和香港为例来说明法治与民主的可分性是不足为训的。实际上,它们根本就不是恰当的案例,能说明的倒是相反的结论。确实,香港在殖民地时期“无民主有法治”,但香港的法治是从英国本土移植而来,是英国的法治在一个小殖民地的延伸。这一点是如此明显,任何严肃的人都不会否认香港的法治是以英国本土的民主宪政为大前提的。否则,就是只羡慕水桶里有水,却不愿意承认水管的作用。今天香港人所享受的法治是殖民地时期留下的遗产,其前景将取决于目前有限的民主是否会得到加强、扩大。如果北京坚持拒绝香港人的民主要求,长此以往,有理由担心香港的法治也将受到侵蚀。
英国议会所在地西敏寺。殖民地香港的法治以英国本土的宪政民主为前提。
一些人将新加坡当作法治国家,足以让人怀疑他所说的法治是什么,是否以保障基本人权为目标。新加坡有高效能的执法、司法系统,但这并不是法治的唯一指标。国际著名智库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与艾伯特·沙恩科研究所(Albert Shanker Institute)合作发布的一份网络报告中说:“新加坡缺少自由社会的法治所必备的诸多要素,其中尤其重要的是保障人权和权力分离。”[12]
新加坡也曾是英国的殖民地,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应该说具有较好的法治基础。但是,自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1959年赢得选举后,新加坡独立后的短暂民主被终结,政权逐渐蜕化成压制性的,被称为“软性威权主义”(soft authoritarianism)。[13] 在国际上,新加坡的法庭以审判反对党领袖和独立批评者、将他们送进监狱或使他们倾家荡产而著名。新加坡的经历表明,即使在一个有较好法治基础的国家,当民主不复存在以后,法治也会被侵蚀、破坏殆尽。
法治先行论者们没有从过去60余年来中国法制的曲折艰难历程中吸取教训。这里不想提到毛泽东时代,因为那是一个全然不重视法律甚至奉行法律虚无主义的时代,只把眼光投向70年代末以来大张旗鼓的法制化。与1979年以前法制近乎荒漠的状况相比,应该说过去数十年来所取得的进展是非常显著的。一个门类齐全、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80年代末就已初步建立起来,此后便进入了补充新法律、修订某些基本法律的阶段。与此同时,一个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群体发展了起来,法官、检察官的专业水平也大大提高了。
上述进展的意义无疑是深远的,但必须看到,它们只是中国法制状况的部分图景,人们对于中国法制的总体状况是不满意的。宪法所承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仍然是一纸具文、处于被剥夺践踏的境地。政府在制定大量法律规范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同时,也颁布了或重新包装出台了许多反人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像过去一样,统治集团、执掌权柄的人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法院变得比任何时候都更加腐败了,据统计,在当今中国,司法人员的犯罪率是普通人的6倍,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群体[14]。
回顾过去30余年中国的法制化历程,可以说,从80年代末开始,最主要的问题就已经不再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而是取消那些侵犯人权的恶法,建立有效的制度机制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将当权者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所以,一个必须提出的问题,20年前就应该提出的问题,就是:在总体政治架构不变的情况下,70年代末以来的法制化到底能走多远,是否可以一直发展、进化到人们所渴望的法治状态?
一个有许多法律的国家并不一定就是法治国家,法制并不等于法治,这一点已经被许多人所认识到。然而,法治的实现必须以适宜的政体形态——自由选举、分权制衡的共和政府为前提,这一点却并没有被许多人所认识到。在推进中国法制的过程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普遍感觉到,实现法治的最大障碍来自于总体的政治制度,但这一感受在一些人的“专业思考”中却经常被忘记。有些人感到很困惑,他们质问为什么统治党不能在它自己颁布的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幻想着如果党国官员们能遵守宪法、法律,法治就实现了,却忘了以什么机制、力量来保证官员们遵守法律。有些人为某项法律条款的改进或某个个案的纠错而欢呼,幻想着一点一滴地逐渐累积下去,法治就实现了,却忘记了任何向保障人权靠近的法条修改过程,其最大障碍就来自于党国体制本身,党国体制构成了阻碍中国法律改革、法制发达的瓶颈。
“法治先行、民主缓行”的主张,就是在这种不愿意面对现实、沉湎于幻想的思想背景中提出来并被许多人所信奉的。但我们可以预言,在整体的政治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虽然并不排除还会有继续某些法律的小修小补以及出台某些并不算坏的新法律,中国总体的法制状况不会再有大的改进,法治将一如既往地只是人们的念想和呼吁。
不过,法治先行论最大的问题,还不在于它是不现实的。法治先行论者的全部表述陷入了一个无法超越的悖论:一方面,他们所渴望的法治在民主转型前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另一方面,他们却在渲染民主转型是不现实和危险的,放弃乃至反对要求尽快开放党禁、启动民主转型。法治先行论转移了人们对整体政治制度的关注,不利于民主转型的大变革的发生,因而不仅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迷梦,也是一种貌似开明、实际上有毒素的言说。
延伸阅读:
季卫东《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
潘维《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5期)
[1] 主张渐进主义的作品真是数不胜数,只要在网上搜索一下就能找到很多。这里只列举一些特别引人注目的文章和专著:李泽厚、刘再复,《告别革命》(香港天地图书,1996年);朱学勤,《1998年:自由主义的言说》(1998年12月发表于《南方周末》,后收入其1999年出版的个人文集《书斋里的革命》);徐湘林,《以政治稳定为基础的中国渐进政治改革》(《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5期),《渐进政治改革中的政党、政府与社会》(中信出版社,2004年);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民主是个好东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何增科,《渐进政治改革与民主的转型》(《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周天勇、王长江、王安岭,《攻坚: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新疆建设兵团出版社,2007年);周舵,《理解中国前途的七件工具》(在乌有之乡的演讲,2008年)、《渐进、有序、可控的民主化》(《人与人权》,2008年7月);萧功秦,《中国的大转型》(新星出版社,2008年)、《改革在不断试错中前行》(时代周报访谈录,2009年1月);等等。
[2] 在我写作《大转型》时以及该书在《中国人权双周刊》开始连载后,一些不能接受我对渐进主义的批判性观点的学者和活动分子,就是从公民社会演进的角度为渐进主义辩护的。他们混淆了公民社会的演进与民主转型的政治过程。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经过一些学者多年的反复鼓吹,渐进主义的影响是多么深。在专制主义之下,公民社会的确具有演进性,但是,对于活动分子而言,也不必要给公民社会的发展战略加上一个“渐进主义”的帽子。不能快就慢点,能快就快点,可以爆发则爆发,这才是正常的思考方式。
[3] 季卫东论述或涉及法治先行的文章、讲演包括《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秩序的正统性问题》(2002年在浙江大学的演讲,首发中评网www.china-review.com)、《有步骤地推动政治改革——最小化社会代价》(《领导者》第23期,2008年)、《制度转型与中国法学》(《南方都市报》2008年5月4日)等。顾肃、麻宝斌的论述,请参见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学术界》2000年3月)、麻宝斌《论民主的法治前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关于学术界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两者先后顺序的讨论,佟德志写过一篇虽然有遗漏、但清晰扼要的综述,请参见:佟德志《法治民主——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方向的探讨》(《文史哲》2005年第二期)。
[4] 季卫东《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季卫东在以后的作品中越来越强调法治先行。
[5] 同上。
[6] 季卫东《制度转型与中国法学》(《南方都市报》2008年5月4日)。
[7] 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学术界》,总第82期,2000. 3)
[8] 潘维《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5期),该文在增补了部分内容后,2001年又以《民主迷信与中国政体改革的方向》为标题发表在《天涯》杂志。
[9] 同上。
[10] 例如佟德志的《民主化进程中的法治变量》。该文强调了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没有建立起法制,是被“阉割”了的民主化,最后归结到对于官方重视民主法制建设的称颂上。http://www.comment-cn.net/politics/democracy/2007/0107/article_12906.html
[11] 参见Jørgen Møller: A Critical Note on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September 2008)。Illiberal democracy(直译为“不自由的民主政体”)是美国记者菲瑞德·扎卡利亚(Fareed Zakaria)提出的,1997年他发表了一篇备受关注的文章,说有一半在第三波民主化中兴起的民主政体是不自由的。(Fareed Zakaria,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Foreign Affairs,Vol.76, No.6, 1997)。莫勒批评说,扎卡利亚是将一些部分自由国家当成了“不自由的民主政体”。莫勒经过统计后发现,“不自由的民主政体”不是像扎卡利亚所说的那样是在上升,而是在下降。
[12] http://www.democracyweb.org/rule/singapore.php
[13] 参见Gordon P. Means, Soft Authoritarianism in Malaysia and Singapore, in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Democracy in East Asia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8) ,96-110页。
[14] 法学教授陈忠林根据1999年到2003年的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人大报告,作了一个统计:中国普通民众犯罪率为1/400(0.2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率为1/200(0.5%);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率为1.5/100。(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二届学术文化节学术讲座二:“恶法非法”,http://law.xmu.edu.cn/v.asp?t=xsbg&id=72)。正如经济学家何清涟所说,“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率比普通民众的犯罪率高一倍,而职在惩治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率则是普通民众的6倍”(何清涟《改革30年:国家能力的畸型发展及其后果》,《当代中国研究》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