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将讨论从自由化向民主化过渡。我在第一编曾提出“L-D跨度”的概念,它指的是从自由化即转型开始到第一次全国选举之间的时间跨度。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方便分析民主转型过程速度、节奏。这里将针对“小的就是好的”、“慢的就是稳的”的渐进主义假定,补充说明L-D跨度中的一些问题,以作为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小结,同时也对第三编作一小结。 我将从讨论转型开始后政府的过渡性及其正当性来源开始。
一提到过渡政府(interim government ),许多人想到的可能是旧政权被推翻后反对派组织的临时政府(provisional government ),但是,实际上,从转型开始到民选政府就职前,这个阶段的政府,无论谁执掌权力,在性质上都是临时性、过渡性的。本书第1编将转型划分为常序性、非常序性2大类,并进而细分为常任者转型、新任者转型和内部取代转型、外部取代转型、交叠取代转型5个子类。如果将常任者和新任者转型合并为一类,过渡政府则可以大致划分为4种主要类型[i]。
第一种类型是专制政权被革命——往往是暴力的——和军事政变推翻后所产生的临时政府(provisional government )。这种类型的临时政府我们并不陌生。1911年辛亥革命中根据《临时约法》组织的、孙中山领导的南京政府,是我国自己历史中的一个例子。俄国1917年2月革命产生了李沃夫(Lvov)王子、克伦斯基(Kerensky)领导的临时政府,但是,同年10月被激进分子布尔什维克推翻了。在第三波民主化中,经由暴力革命推翻旧政权的事例非常罕见。1979年,伊朗国王巴列维在民众抗议和军队的反叛中被推翻,但是,类似于1917年俄国2月革命,临时政权中的温和派被霍梅尼的伊斯兰激进势力所淘汰,民主转型夭折了。揭开第三波民主化序幕的1974年葡萄牙中下级军官政变则是一个成功例子,其间,自由民主派与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进行了激烈的争斗,但掌握最高权力的“武装部队运动”(MFA)信守了1年后举行立宪会议选举的承诺,为民主化铺平了道路。
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在举行会议
第二种类型是专制政权在抗议中陷入崩溃后产生的、体制内温和派与反对派分享权力的过渡政府。1989年11月,捷克斯洛伐克独裁政权在前所未有的大规模游行、罢工中陷入崩溃,共产党领导人胡萨克被迫下台,成立了由一位共产党领导人任总理、有反对派代表参加的“民族谅解政府”,负责维持秩序、筹备议会大选。1990年,贝宁的克勒科(Kerekou)政权在民众抗议中陷入瘫痪,反对派成立了具有临时议会性质的“民族行动力量全国会议”,它是过渡时期的最高政治机关,克勒科只能接受临时议会所制定的宪法和选举安排。在本书第4章,我曾将贝宁的转型归入外部取代模式,但这只是从主要方面说。由于反对派成立临时议会后,克勒科并没有立即下台,过渡政权仍然具有明显的权力分享性质,尽管克勒科只能接受临时议会关于转型的各种安排。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反对派分别参与或组织了过渡政权机构,不过,权力分享还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林茨和赛因两位学者发现,即使反对派不在正式的政权机构之中,也能形成权力分享的格局[ii]。匈牙利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反对派没有参与过渡政府但是却分享了权力。匈牙利的转型最初属于内部取代,但很快转变为交叠取代:1988年,波斯茨格为首的改革派逼退卡达尔启动了政治开放。随着局势的迅速变化,一年后,政府的工作实际上被反对派联合组织“公民论坛”所确定的转型日程支配了。
第三种类型是在民众抗议或对外战争失败等情形下、最高领导人被其手下所取代而出现的看守政府(care-taker government)。1982年阿根廷兵败马岛后由贝格农将军领导的看守政府,1989年底罗马尼亚齐奥塞斯库仓皇出逃后伊利埃斯库成立的“国家拯救阵线”,1990年保加利亚日夫科夫被赶下台后莫兰德诺夫所领导的政权、1990蒙古共产党政治局集体辞职后组成的新政府、1998年印度尼西亚苏哈托倒台后哈比比领导的政府,等等,都属于这种情况。从本书第一编统计表2(民主转型:启动模式与速度模式)中,读者可以看到,在常任者转型、新任者转型、内部取代转型、外部取代转型、交叠取代转型5种类型中,内部取代占据了最高的比例。
上述三种类型的过渡政府都存在于非常序性或者说突发性转型的情境中,第四种类型的过渡政府,则是统治集团相对主动改革或及时顺应转型要求、最高领导人没有发生非正常更迭的政权。由于延续了旧体制架构、权力秩序,这种政权也许将自己视为“正常”政府而非临时政府,但是,当它承诺要实行政治开放、举行自由选举的时候,它便变成了临时性、过渡性政府[iii]。也许,统治集团相信自己能赢得选举,选举之后仍然可以继续掌握权力,但是,如果它没有考虑过可能会发生权力转移、也不愿意转移权力,那么,其改革的诚意、对于自由民主价值的忠诚便成为疑问。
关于过渡政府的主要类型划分就叙述到这里。行文至此,需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转型时期过渡政权的正当性、合法性(legitimacy)何在?也许有人以为这是一个纯理论、学术问题,其实不然,对其认识会影响转型时期政治精英的行为。
政治正当性、合法性涉及的是人民对一个政权存在的合理性、其统治的权利(right)的看法与信念。“一个政权要存在和进行统治,需要人民相信那些统治他们的人有权利(right)进行统治,相信他们正在实行的统治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相信他们有运用强力维持秩序的根据” [iv]。在一个民主国家,政府统治的权利(right)[v],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所谓“同意”,当然不是专制国家政客经常说的、抽象的“人民选择了我”或“人民拥护我”,不是共产党统治下的“被代表”,而是必须经过可以看见的程序来表示、计算。这个程序,就是自由、公平的选举。 转型时期的过渡政府并不是民众选举产生的,其正当性、合法性何在呢?从其没有经过选举授权看,它与威权政府一样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不过,它有一个与民主相关的正当性来源,也就是它承诺筹备竞争性的选举、将建立民主作为自己的任务。它之有权利统治、可以被人们接受,正在于人们愿意给他时间兑现承诺。
这种正当性、合法性是“有条件和暂时性的”[vi]。如果政府不及时兑现其承诺,它的正当性就会受到质疑;如果它不愿意兑现承诺,其正当性就会丧失。这一点是如此明显,其实不需要过多的阐释。然而,在现实中,却会发生领导人并不这样理解、不以这样的理解制定政治日程的情况,从而导致不同的政治结果。
在常序性转型中,领导人可能只愿意一点一点地逐步放开,而且认为自己采取的措施对于民主而言已经足够了[vii],将有限的自由化等同于民主化,寻找借口迟迟不举行自由、公正的全国大选,结果,或者长期止步不前、甚至倒退,或者被累积起来的不满所导致的大规模抗议所推翻。前面说过,80年代,埃及的穆巴拉克刚上台时曾进行过颇为显著的政治开放,但很快便停止下来,并开始向后退,直到今年春天经历了一场举世瞩目的民众抗议后,民主转型的机会才真正来临。戈尔巴乔夫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改革者的诚意也许是不必怀疑的,但他在启动了政治自由化后,并没有做到将通过民主化重建全国政权的正当性置于优先地位,这极大地方便了苏联的解体。而在苏联崩溃后,俄罗斯、白俄罗斯、吉尔吉斯坦、塔吉克斯坦等新独立的国家并没有将建立民主宪政制度作为优先考虑,结果是倒退回威权主义。
在非常序性转型中,尤其是当只热衷于社会革命或宗教革命、对自由民主其实并没有兴趣的力量通过激烈的行动推翻威权统治后,他们会认为成功地夺取政权这一事实本身就赋予了自己足够的合法性,不必经过民主选举就可以实施其所主张的种种变革、改造。结果可能是,自由选举被无限制延迟,民主的承诺成为骗取支持的权宜之计,以民主变革为目标的人被淘汰出局,在革命的名义下新的独裁政权得以建立并巩固。刚才提到的伊朗就是过去30余年中这方面的著名案例。国王巴列维1979年在民众抗议和军队的反叛中被推翻后,霍梅尼为(Khomeini)首的伊斯兰激进主义者组成的“革命委员会”控制了法庭、军队,掌管了最高权力,自由派领袖巴扎干(Bazargan)无法实施其民主转型计划。几个月后巴扎干黯然辞职,标志着自由民主希望的破灭。1974年葡萄牙军事政变成功后,社会主义者控制了最高领导机关“武装部队运动”,他们在没有举行自由选举之前就推行经济国有化计划,没收土地、颁布劳工法律,还试图控制媒体。当激进的左派分子发动的一次武装暴动被镇压后,温和派才获得机会与各主要政党谈判、就民主转型安排达成协议[viii]。
伊朗革命中的霍梅尼(左)与巴扎干(右)
林茨、斯泰潘说,在旧的非民主政体崩溃或者被推翻的时候,那种时刻通常会沉浸在欢欣鼓舞之中,实行大范围的改革,颁布各种法律、命令。然而,“如果不快速致力于完成民主转型所必需的所有步骤,‘暂时性’的临时政府就可能变成永久性的”[ix]。
时间是一种政治资源。时间、变革顺序、节奏在转型过程中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来之不易的转型机会是否会丧失,关系到已经开启的转型是否能成功,关系到转型过程是否会顺利,在有分离主义问题的国家还关系到是否能维持统一、避免族群冲突与战乱。前面在阐述为什么全国选举不能滞后于省级选举时,曾比较过成功的西班牙转型与失败的苏联、晚清在变革顺序安排上的差异,这里还有必要从时间、节奏的角度进一步作一点比较、解释。其中,我尤其想说明的是改革者容易有的弱点:经常有改革者在终于开始改革后,由于自身的局限、特殊利益的考虑、保守势力的牵制等原因,而跟不上改革所带来的社会变化的速度,最终成为历史中的失败者。
延伸阅读:
Yossi Shain and Juan J. Linz,Between States: Interim Governments in Democratic Transitions,pp28-75。
[i] 这里关于过渡政府类型的划分得益于Yossi Shain and Juan J. Linz,Between States: Interim Governments in Democratic Transitions。但是Shain 和Linz将统治集团相对主动选择改革时的政府,与最高领导人在民众抗议、对外战争失败等情况下被其手下所取代而形成的政府,都归为看守政府(caretaker government)一类,是我所不能同意的。
Shain 和Linz将过渡政府划分为临时政府(provisional government)、权力分享政府(power sharing model)、看守政府(caretaker government)和国际性过渡政府(international interim government)4种主要类型。国际性过渡政府,例如美军占领伊拉克后成立的政府,并不在本书的考虑之列。
[ii] 参见Yossi Shain and Juan J. Linz,Between States: Interim Governments in Democratic Transitions,pp.49-50。
[iii]参见 上书p53。
[iv][iv] 同上书,p6。
[v]“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并不是一回事。“权利”这一术语在中国古汉语中并不存在,而是基于对“right”的翻译而流行开来。由于“权利”与“权力”构词的近似和发音的相同,以及政治学法学知识的缺乏,中国许多人分不清两者的不同,将“有权利”与“有权力”混为一谈。在英语中,right可以是形容词,也可以是名词,两者的意思是关联的。形容词Right的最基本的意思是“道德上成立、可以接受的”,也就是“正确”、“正当”的意思。作为名词的right,其主要含义之一是“权利”,也就是道德和法律上成立的要求,包括要求拥有或者得到某种东西,或者以某种方式行为。通俗地说,权利是一种资格,亦即拥有、获得某种东西或以某种方式行动的资格。“power”只是名词,意思包括“力量”、“能力”、“控制”、“权威”、“影响”等等,并不涉及是非、善恶。关于“right”、“power”的解释,参见Oxford Advanced English Learners’ Dictionary相关词条。在此作这一辨析的目的在于说明 控制了权力不等于有权利进行统治,尽管在人类过去的历史中,许多人相信只要夺取了权力就可以发号施令。
[vi]参见 Yossi Shain and Juan J. Linz,Between States: Interim Governments in Democratic Transitions,p.8。
[vii] Juan Linz and Alfred Stepan: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4.
[viii]参见 Yossi Shain and Juan J. Linz,Between States: Interim Governments in Democratic Transitions,pp.32-35。
[ix] Juan Linz and Alfred Stepan: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