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节 与过去结帐(下)
发布时间:2022-11-03    作者:fredyang

54、真相讲述及其他

先讨论“真相委员会”或者说“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它并不是司法性机构,但却是具有独立地位的官方机构,其职能在于查明和公布过去威权统治时期的反人权犯罪事实。不过,更准确地说,真相委员会的职能,“是承认而不是发现真相”[i]。“承认意味着国家承认它过去的不当行为,承认它过去错了”[ii]。主张建立真相委员会的人认为,人们有权利了解真相,澄清、公布真相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功用。
“成立一个真相委员会的最直接的理由是进行官方背书的事实调查:建立关于国家过去的一个准确记录,公正记载一个国家的历史和它的政府备受非议的行为的。”查明、记录、公布真相,有助于转型后和平的建构,因为它能给受害者某种正义的感觉,对于社会有一种“释放性”疗效,可以缓解怨恨和复仇的情绪[iii]。“对于残暴行为的诚实记录可以防止历史被遗弃或重写,有助于一个社会从其过去中吸取教训从而防止在未来重复那些暴行”[iv]
真相委员会的名称并不一致。例如,在阿根廷,叫“被失踪者国家调查委员会”;在乌拉圭,名为“被失踪者状况及其原因调查委员会”;在智利,称为“真相与和解全国委员会”;在菲律宾,是“总统人权委员会”;在德国,则是“关于社会主义统一党专制历史和后果评估研究委员会”,等等。
在我国,一提到“真相与和解”,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南非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其实,“真相与和解”这种转型正义形式的发明权并不在南非。1974年在非洲乌干达成立的“1971年以后乌干达‘失踪者’调查委员会”,应该是过去30年中第一个真相调查委员会,而在第三波民主化中最早普遍地使用真相委员会方式的地区是拉丁美洲。
1982年,朱阿佐(Zuazuo)就任玻利维亚民选政府总统后所创立的“失踪案件调查委员会”,是拉美第一个调查、记录真相的专门机构。调查委员会由包括司法部副部长、参众两院各一名议员、一名劳联代表、一名农联代表和2名人权组织代表在内的8名委员组成。它收集了发生在1967年至1982年之间167起失踪案件证据,还找到了部分失踪者的残骸。但是,委员会没有对任何案件进行终结性调查,而且由于缺乏资金和政治支持,2年多后没有完成最终报告就被解散了。不过,虽然真相调查不了了之,10多年后,即1993年,前独裁者梅扎(Meza)终于受到审判。
阿根廷的“被失踪者国家调查委员会”是第一个引起世界性关注的真相委员会。“由于其真相委员会的努力,加之对一些军官的审判,阿根廷经常被其他一些国家当作在艰难的转型中寻求真相与正义的范例”[v]。1983年,阿方辛总统任命了10名一贯坚持维护人权、具有各方面代表性的知名人士组成了这个委员会,主席是一位著名小说家[vi]。调查委员会最后报告的名称是“这一切永远不要重演”(Nunca Ca),它记录了将近9000个威权统治时期的失踪者,出版后成为立即全国畅销书。
智利的“真相与和解全国委员会”成立于1990年4月。当时,民选总统阿里温就职刚1个月。“只有在真相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满足基本的正义要求,创造达成有效的全国和解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决定建立该委员会的法令在前言中说[vii]。委员会由体现了政治上平衡、受人尊敬的人物组成,主席是一位著名律师、前任参议员。它在9个月时间内调查了威权统治时期2900多起死亡和失踪案件,发表了一个长达1800多页的报告。在公布报告的时候,阿里温总统代表国家正式向受害者道歉。
2003年,智利还成立一个机构调查威权统治时期较死亡、失踪轻微的人权犯罪,也就是“政治监禁与酷刑全国委员会”。2004年,它发表了一个1200页的报告,2005年又发表了一个1000余页的补充报告。
南非选择“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方式,是反对派与政府之间的谈判决定的。南非的转型开始于1990年2月德克勒克总统宣布释放曼德拉、与“非洲人国民大会”谈判。“非国大”过去一直是主张审判威权统治官员的,但是,在谈判转型的过程中,其实只有两种选择:无条件赦免还是有条件赦免过去的人权犯罪[viii]。最终,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有条件赦免,这一“原则”并且写进了临时宪法。曼德拉就任总统后,在此基础之上,1996年成立了以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开普敦大主教图图(Tutu)为主席的“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委员会包括三个分支委员会:一是“人权侵犯委员会”,负责调查过去严重的人权侵犯;二是“赔偿与恢复名誉委员会”;三是,“赦免委员会”,由三名法官和两名委员组成,负责处理赦免申请。
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主席图图主教
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与此前其他国家做法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以真相告白(truth telling)换取赦免:要获得赦免必须讲明人权侵害行为的真相。真相委员会的工作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被许多人认为是相当成功的,激励了世界其他地方更多真相委员会的建立[ix]。不过,在南非国内,一些人认为赦免程序没有充分考虑种族隔离受害者的利益[x]
建立真相委员会调查、记录黑暗的过去,是第三波民主化中特别是80年代以来非常流行的一种转型正义方式。从1974年到2009年,全世界共建立过35个真相委员会[xi],包括一些亚洲国家,例如韩国、斯里兰卡、尼泊尔。有的真相委员会很成功,也有的非常令人失望。有的国家审判过独裁者和少数迫害者,同时,以真相调查来处理更多的反人权案件,也有的国家没有进行任何审判,只是进行了真相调查。
关于真相委员会的实际效果,长期以来实际上也一直存在不同判断[xii]。最近,三位美国学者,特蕾西娅·奥尔森(Tricia D. Olsen)、雷夫·佩纳(Leigh A. Payne)、安德鲁·莱特(Andrew G. Reiter)共同完成了一项相当全面的统计研究。他们的结论是,审判可以确立行为责任,赦免能带来稳定,两者并用可以促进民主和对人权的尊重;单独使用真相委员会这一种方式,对责任原则和政治稳定都有消极影响,而如果将其与审判、赦免并用,则能带来积极的效果。我认为,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结论,但是,具体以哪些方式来追求转型正义,如何平衡不同方式之间的关系,当然必须考虑转型时期的具体情况[xiii]
现在讨论东欧国家曾普遍使用过的、被称为“洁净法”(lustration law)的做法。东欧共产主义崩溃后,只有德国、拉托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和罗马尼亚6个国家建立过真相委员会,而且,它们的成效和影响都相当有限,几乎被国际社会所忽视了[xiv]。与拉美国家不同,东欧国家更流行、更引人注目的是以“洁净法”来处理大量未能和不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权侵犯者。开先河的是捷克斯洛伐克,它的洁净法也是最严厉的。在此后的10余年中,其他东欧国家也先后制定、实施过洁净法,但都要温和得多。
捷克斯洛伐克的清洁法——又称“过滤法”(screening law)——颁布于1991年10月4日。它规定所有曾任职于国家安全部门的人、登记在册的秘密警察的合作者(告密者和评估人员)以及曾担任地区以上级别共产党组织书记的人,5年之内不得在一些具有特殊重要性的部门、机构担任职务,包括:联邦和共和邦行政当局、总统办公室、上校以上军官、宪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广播台、电视台领导职务;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职务、学院和大学高级学术职务等。
这一法律招致了国际社会和捷克斯洛伐克国内一些人权组织的广泛批评,因为它根据集体身份、归属而不是个人的行为而给予惩罚,显失公平。后来,宪法法院判决该法中涉及秘密警察“有意识的合作者”部分违宪,但其它规定仍然继续有效[xv]。 
匈牙利的过滤法制定于1994年3月,也就是第一届民选政俯任期即将结束之际。该法规定设立一个有三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审查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人过去是否曾为国内安全情报机构(秘密警察)工作过、是否曾效力于参与镇压1956年抗议的“国民卫队”以及二战期间的法西斯组织“十字党”。与捷克斯洛伐克不同的是,有上述经历的人并不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但需要作出选择,即要么辞职、要么被公布姓名。批评者认为提出这一法案是出于选举政治的需要,因为它在议会通过的时候正当议会大选前夕。当时,前身为共产党的“匈牙利社会主义党”在民意测验中领先,其领导人、下届总理热门人选洪恩(Horn)公开提到自己曾参加1956年的“国民卫队”。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选民对于过去的兴趣已经减退,他们更关注的是如何处理当下严峻的经济问题,所以,匈牙利社会主义党仍然以很大的优势赢得了选举。洪恩担任总理后继承了这一法律,不过,根据宪法法院的建议,对法律进行了修改,缩小了审查的范围[xvi]
在波兰,从90年代初开始也一直有实行审查的呼声,但过滤法直到1997年6月——转型8年之后——才出台。审查对象是选举产生的和其他重要的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总统、国会议员,国会议员候选人,副省长以上的高级官员,法官、检察官,此外,还有电子和印刷媒体的主要领导人。担任或谋求担任这些职务的人,都需要提交一份书面陈述,说明自己是否有意识地为过去的安全机关提供情报或其他协作。有这样的经历的官员或候选人,其书面陈述将发表在官方刊物《波兰监督》(Polish Monitor)上,但并不丧失任职资格,而如果所提交的陈述是不真实的,将在未来10年中丧失“道德资格”——也就是任职资格。
波兰负责执行“过滤法”、调查过去反人权犯罪的机构
——“国家记忆调查所”。
实行这一审查的一个基本理由就在于,人们有权利知道国家重要公职人员的过去;要求有不光彩政治经历的人说明、承认真相,也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支持实行审查、过滤的人,并没有对那些表明自己曾为安全部门提供协作的人采取任何极端措施。相反,多数支持者都愿意给他们声誉受到损害的领导人第二次机会”[xvii]
东欧国家制定、实施不同形式的洁净法,而较少采用在拉美等地区流行的真相委员会,有两个重要原因[xviii]。一是虽然受压迫的人是普遍的,但政权相对不是非常残暴,不像拉美发生过那样多的死亡、失踪。在东欧,共产主义政权是苏联从外所强加的,而不是在本土成长起来的,这也缓和了人们对于本国共产主义政权的怨恨[xix]。其次,秘密警察的协作者数量之多令人震惊。例如,在捷克斯洛伐克,从联邦政府安全部门的档案上就发现了10万多个合作者及线人的名字。因此产生了一种担忧,即如果系统调查、披露真相,可能会导致人们彼此之间的怨恨,不利于和解与团结。
对于担任某些特定职位的人实施过滤、审查,与组织专门委员会调查过去严重的人权侵犯案件,是两个很不相同的概念。不过,洁净法要求担任重要职位的人必须说明自己的过去,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于真相的要求,尽管与成功的真相委员会的工作相比,所提供的真相在广度和深度上可能有较大差距。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南非以外,其他设立过真相委员会的国家,并没有要求以讲出真相作为获得赦免的条件。匈牙利要求曾为安全机构服务的高级公职人员说明自己的过去,否则,将公布其姓名;波兰不仅要求这样的人必须说明自己的过去,还要发表其说明,如果做虚假陈述、隐瞒自己的经历,将丧失任职资格,这比那些不以真相做为赦免条件以及不公布加害人姓名的真相调查,要求高一些。
还需要说明的是,审查、过滤并不是东欧国家提供真相的惟一方式。限于篇幅,这里并没有提到一些东欧国家向受害人或其亲属开放警察过去的秘密档案的做法。那同样是一个争议相当大、相当复杂的问题。
在谈到“转型正义”的时候,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追究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这符合由来已久的正义概念,当然没有错。在不能或不宜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则要求讲出真相、承担道德责任,这也是理所应当的。不过,必须强调的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讲述真相的意义不只在于向受害人、公众尽到应该的责任,还在于,它同时也是谅解、接纳那些过去有污点的人的过程。
上面介绍、阐释了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如何处理威权统治犯罪、转型正义的主要形式以及转型模式与转型正义的关系。之所以用了不少篇幅来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它在我国备受关注、非常敏感,尽管转型还没有发生。
前面说过,通过了解、研究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反对派可以向统治精英发出恰当的信息,统治精英也可以籍此对转型采取明智的态度。近些年来,我国经常有人倡导和解、主张不追究过去侵犯人权的罪行。他们期望以此减轻统治者的后顾之忧、从而方便政治改革的启动,用心不可谓不良苦的。现在就开始倡导和解的概念与精神,对于未来无疑也是重要的,尽管和解只有到转型发生的时候才有可能。不过,有些呼吁、讨论似乎包含认识上的混乱。应该清楚的是,和解并不是转型的前提,恰恰相反,转型是和解的前提。
尤其是,我在相关的言论、呼吁中似乎看到一种倾向、一种混乱,就是无条件谈论和解、鼓吹不追究过去的暴行,似乎和解就是不追究、追究就是不和解。这种倾向中所包含的对于道德原则的淡漠、所体现出的软弱令人不安。它对于民主转型发生机制的理解是肤浅的,会传递过于简单化或者说错误的信息。担心被清算固然会构成统治者放弃独裁统治的心理负担,但是,另一方面,假如专制主义者不必担心被清算,便可能更加无所顾忌地践踏人的尊严与权利。
对于被清算的担忧也并非一定是妨碍民主转型发生的因素。它也会促使一些人选择约束自己,不愿意参与镇压,特别是那些对过去的暴行没有责任或责任较小的人。这在关键时刻可能会成为导致威权统治体系分裂、瓦解、崩溃的重要原因。
基于上述研究和认知,我在此就中国未来的转型正义问题提出下列政策原则主张:
第一,是否审判独裁者主要应该视转型模式而定。假如统治集团在仍然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情况下相对主动地选择与反对派达成协议转型、仍然有足够的能力对转型过程施加条件,可以也应当采取一种谅解的姿态。但是,如果转型是在独裁政权陷入瘫痪崩溃、独裁者被赶下台的情况下才发生,独裁者是否应该受到审判,则只能根据他在下台前的行为、是否对严重的反人权犯罪负有责任而定。
第二,只审判一小部分领导、实施严重反人权犯罪的人,多数其他有污点的人应该赦免。审判一小部分有助于确立一个原则,就是一个人必须对对自己的反人权犯罪负责,以儆效尤。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审判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而不是复仇,应该遵循法治的原则、依照正当的程序。违背公正的程序、不尊重被审判者应有的权利,将损害新生的民主制度的可信度,不利于自由、人权价值的确立。
第三,审判一小部分迫害者的 同时,建立独立性、公正性有保障的真相委员会,调查、记录真相。
第四,如果不建立真相调查委员会,可以借鉴波兰的做法对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人进行审查、过滤。但是,不宜实行捷克斯洛伐克那样的、根据集体身份而不是个人行为给予惩罚的洁净法。
第五,我没有提到给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人以赔偿、恢复名誉,因为这是不言而喻的。
我引用奥多纳、斯密特在《从威权统治转型》第四卷中的一段话,以便结束关于转型正义的讨论。“如果不在某种程度上处理一个社会过去最痛苦的那些因素,很难想象如何才能回归到某种程度的、可以为政治民主提供社会和思想基础的状态。一个社会如果拒绝面对和洗刷那些最恶性的恐惧与仇怨,它埋葬的不只是过去,也是赋予其未来生命力的道德、伦理价值。”[xx]
专制主义所造成的最严重的危害,是对人们道德心灵的普遍污染。治疗由此所导致的道德疾病,要比终结专制需要更长的时间。一个民族在终结专制、建立民主的过程中,其精英人物如果不严肃、认真对待过去的反人权犯罪,所损害的正是民主制度所不能不依赖的道德、伦理基础。

延伸阅读
Neil J. Kritz (ed.),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Vol. 2(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1995).(阅读关于阿根廷、东德、捷克斯洛伐克的章节)
Priscilla B. Hayner:Fifteen Truth Commissions – 1974 to 1994: A    Comparative Study(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16, No. 4 (Nov., 1994))
Priscilla B. Hayner:Fifteen Truth Commissions–1974 to 1994: A     Comparative Study(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16, No. 4 (Nov., 1994)).
Tricia D. Olsen,Leigh A. Payne and Andrew G. Reiter: The Justice   Balance: When Transitional Justice Improves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ume 32, Number 4, November 2010,pp. 980-1007
Roman David:In Exchange for Truth: The Polish Lustrations and the  South African Amnesty Process(Politikon, April 2006, 33(1))


[i] Priscilla B. Hayner:Fifteen Truth Commissions–1974 to 1994: A Comparative Study(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16, No. 4 (Nov., 1994)).下面关于玻利维亚、阿根廷、智利三国真相委员会的介绍,资料主要来源于这一比较研究长文。

[ii] Aryeh Neier, What Should Be Done About the Guilty?  The New York Rev. of Books, 1Feb. 1990, at 32 。转引自Priscilla B. Hayner:Fifteen Truth Commissions–1974 to 1994: A Comparative Study.

[iii] David Mendeloff:Trauma and Vengeance: Assessing the Psychological and Emotional Effects of Post-Conflict Justice,Human Rights Quarterly 31 (2009) 592–623。

[iv]  Priscilla B. Hayner:Fifteen Truth Commissions–1974 to 1994: A Comparative Study。

[v] 同上文。

[vi] 参见上文。

[vii] Neil J. Kritz (ed.) ,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Vol. 2, p.461.

[viii]参见John Dugard, Retrospective Justic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South African Model. A. James Adams(ed.),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in New Democracies,pp281-287。

[ix] 参见:The History of the South African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TRC) (http://tj.facinghistory.org/reading/history-south-african-trc)。

[x] 参见John Dugard, Retrospective Justic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South African Model. A. James Adams(ed.),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in New Democracies,pp281-287。

[XI] STEPHEN THUKU MBAARO:A COMPARATIVE STUDY OF TRUTH AND JUSTICE COMMISSIONS WITHIN THE COMMONWEALTH: LESSONS THAT CAN INFORM THE KENYAN PROCESS,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786471.

[xii] 参见David MendeloffTrauma and Vengeance: Assessing the Psychological and Emotional Effects of Post-Conflict Justice。

[xiii] Tricia D. Olsen,Leigh A. Payne and Andrew G. Reiter: The Justice Balance: When Transitional Justice Improves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ume 32, Number 4, November 2010,pp. 980-1007。关于他们的研究的完整阐述,请参见他们刚出版的专著Transitional Justice in Balance: Comparing Processes, Weighing Efficacy(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 ,June , 2010)。

[xiv] 参见Lavinia Stan:Truth Commissions in Post-Communism: The Overlooked Solution?(The Open Political Science Journal, 2009, 2, 1-13)。

[xv] Neil J. Kritz (ed.) ,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 Vol. 2, p.534.

[xvi] 参见Csilla Kiss :The Misuses of Manipulation: The Failure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Post-Communist Hungary。

[xvii] Roman David:In Exchange for Truth: The Polish Lustrations and the South African Amnesty Process”(Politikon, April 2006, 33(1))。

[xviii]本节曾发表在《中国人权双周刊》第61期 (2011年9月22日),这一段是新增加的。考虑到所涉内容或许是重要的,特此说明。

[xix] 参见Lavinia Stan:Truth Commissions in Post-Communism: The Overlooked Solution?

[xx] O’Donnell and Philippe C. Schmitter, 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 Tentative Conclusions about Uncertain Democracies, 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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